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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直找委托人的问题,律师在与委托人交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身保护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9:52:32

律师在诉讼中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特殊的,一方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另一方面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处处充满了风险。所以律师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现在我就简单说几项律师日常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证据原件保存与提交的事项。

a. 有的律师喜欢保存证据的原件。

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律师日常业务比较多,防止律师在工作中将证据原件丢失,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律师收取委托人证据的复印件时一定让委托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确认,以防止今后发生纠纷。

b.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时,应当由委托人来提交。

因为委托人保留的证据原件,所以开庭时应到由委托人提交证据原件。

另外提交的证据是真还是假,律师并不知晓。如果委托人提供给律师的证据系其伪造的证据,而委托人否认是自己提供给律师的,则律师就会有执业风险。这样律师可以规避执业风险。

二、律师提交给委托人法院法律文书的事项。

有关案件结束的相关法律文书保全裁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接到后马上通知委托人领取。律师应到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啊,保留好证据。防止过了上诉期及保全期限。同时也确认法律文书已经交接。

三、有关所代理事务的具体处理事项。

尽管律师作为代理人,委托人给予了律师的具体授权。但是在具体处理事项时律师要求委托人明确处理的程度。如果委托人亲自出庭,就比较好解决,让委托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防止律师出现执业风险。律师可以居中出个参谋的作用。律师的作用一定要居中,不能有所偏,既不能为了法官早日结案而糊弄委托人,也不能为了自己早日结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委托人的无理要求。当出现委托人有无理要求的时候,要平和对委托人讲明道理,如果委托人一再坚持,就不要多说了,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

如果委托人开庭没有到场,最好在开庭之前让委托人给你出具个具体处理的书面意见,在开庭过程依据此意见来处理,千万不能越权。当出现委托人开庭的意见与庭后意见不一致,委托人用电话通知律师去法院按照开庭相反意思去办理法律事务时,律师一定要委托人出具相反意思的书面意见,否则律师不能办理。律师提高警惕时刻防止委托人的陷阱。假如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去法庭办理了,事后委托人反悔,最终倒霉的肯定是律师。人,在利益面前很可能就会见利忘义的。

我曾经有过经验。一次我代理一件劳动仲裁的案件,开庭之前的晚上,委托人给了我具体将案件办理到何种程度的指示。第二天开庭时,我就按照指示办理,并且超出他的最低要求,取得了更大的利益。我在开庭过程中,把结果告诉了委托人,委托人非常高兴。并表示感谢。可是下午下班的时候,就反悔了。第二天就去司法局投诉我。

我将所有材料提供给司法局,司法局认为我没有过错。

你看看世上啥人都有!所以律师平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不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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