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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腰间盘突出因果关系鉴定,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能否构成工伤等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3:39:11


问: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能否构成工伤?

答: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自身退行性病变能否认定工伤,应当综合事故伤害对该疾病的参与程度、伤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强度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

相关案例:

在杨某军、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359号中,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043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军2013年7月30日诊断为“腰部外伤并软组织挫伤”属于工伤。后杨某军认为其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终板炎、腰椎间盘膨出、右第三肋愈合骨折也是2013年7月26日事故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8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军提出的上述病情与其2013年7月26日受到的事故伤害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康怡司鉴中心(2014)鉴意字第19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军腰椎间盘突出症可能与2013年7月26日事故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促发因素不排除右第三肋愈合(陈旧性)骨折与2013年7月26日事故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其颈椎病、腰椎终板炎属自身退行性病变。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据此将其“腰椎间盘突出症”、“右第三肋愈合(陈旧性)骨折”补充认定为工伤。

经查,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一审庭前申请出具上述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曾某出庭,曾某庭上陈述称:杨某军本身存在伤病,外伤可能诱发突出症,2013年7月26日事故伤害导致杨某军“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不到20%;杨某军的右第三肋愈合骨折只是确定发生在2013年7月26日事故到发现陈旧性骨折这段时间内,无法确定肋骨骨折的具体时间,也无事故发生时的诊断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同时,杨某军一审庭审中也陈述直到2014年5月医院才检查出其肋骨骨折的伤情;杨某军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经过简述》中的陈述以及东莞康怡医院2013年7月30日出具的《诊断证明》(编号:0052412)的诊断意见仅涉及腰部外伤并软组织挫伤,确无事故发生时的诊断资料反映其肋骨骨折的伤情。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反映杨某军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右第三肋愈合(陈旧性)骨折”系由工作原因所引起,而该疾病亦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故在杨某军的该疾病与2013年7月26日所受事故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存在可能性、且缺乏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直接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怡司鉴中心(2014)鉴意字第19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东社保认补字RDBG00022241号《工伤认定补充通知书》,将杨某军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右第三肋愈合(陈旧性)骨折”补充认定为工伤,显属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二审法院以前述陈述和证据为依据,综合事故伤害对该疾病的参与程度、伤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强度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认补字RDBG00022241号《工伤认定补充通知书》,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杨某军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问:我们该如何判断疾病与人身损害或者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呢?


答:2021年12月司法部公布《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

a)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b)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

c)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为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

d)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评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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