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民事法律参考 沙兆华
民事诉状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钥匙”,也是诉讼律师亮出的“第一招”,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表面上看,民事诉状格式固定且简单,但对于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而言要写好民事诉状,却不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本文结合笔者自身诉讼实务经验,拟就律师在民事诉状撰写中的常见误区、背后原因及应对策略,作粗浅的介绍,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裨益。
具体表现:诉讼请求是民事诉状中的“牛鼻子”,其是法院审理、判决的重要对象之一,举证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可以随意变更,民事判决最终也无非是全部支持、部分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与此相反,实践中存在很多诉讼请求含混不清,过于笼统的情形。比如,笼统写明要求被告给付多少金额、返还多少金额、赔偿多少金额、在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具有完全对立性的情形下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反诉请求等。诉讼请求含混、不具体,直接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增加,法官必须先行释明,将诉讼请求明确化、具体化。如此,法官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判断可想而知,律师说服法官的可能性也不会太高。
原因分析: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的诉讼请求相对容易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含混笼统,大多发生在给付之诉中,关键在于律师对案涉法律关系把握不清,比如,未能在侵权和违约竞合时明确选择相应的法律关系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未能在可能涉及的几种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选择一种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未能在本诉与反诉具有完全对立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上诉请求,或者未能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明诉讼请求背后所依托的法律关系。律师在分析案情时囫囵吞枣,很可能在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时也抓不住要点。当然,实践中有些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将诉讼请求不具体的难题留给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来决定,但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提升,这种方法越来越难奏效。
应对策略:首先,在案情分析和诉讼策略选择时,如果涉及到侵权和违约竞合,则必须明确选择以侵权还是违约进行诉讼,进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因为对原告来讲侵权和违约的举证责任和难度是不一样的,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也可能不一样,律师需要将相应法律风险综合考虑后向委托人披露,然后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来决定诉讼策略,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其次,在可能涉及多种债权债务关系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进而提出诉讼请求,比如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最终都是要求对方返还一定款项,但举证责任和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不一样,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多少金额,而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多少金额。再次,当本诉与反诉具有完全对立性,不可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比如违约,要么违约要么不违约,上诉请求要求支持反诉请求时必须要请求驳回本诉请求,否则就是笼统不明确。第四,诉讼请求可以通过特定的关键词表明其背后所依托的法律关系,比如“返还借款”、返还“不当得利”、“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等等,这样不管是立案还是审理法官容易审查,也体现了律师对整个案情的精准把握。
具体表现:民事诉状必须有具体的事实,但具体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撰写诉状虽不像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当事人那样眉毛胡子一把抓,但现实也存在繁简不当,影响立案甚至在法庭审理中处于被动的情况。比如,有的将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面面俱到在诉状中陈述,有的过于简单未能将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勾勒出来,甚至双方约定管辖的事实都未描述清楚等。民事诉状事实写的过于复杂,立案法官审查起来比较麻烦,不容易抓住重点,而且言多必失,为将来对方答辩反驳提供了素材。民事诉状事实写的过于简单,虽然有时不会影响立案,但会影响之后的庭审进程,因为开庭后提出新的事实,必然要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支撑,而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支撑,对方一般会要求延长举证期,对于新的证据予以质证。诉讼时间的人为拖延有时会降低委托人的服务体验,从而影响到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整体评价。
原因分析:民事诉状撰写繁简不当的关键原因在于律师对于民事诉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认识不清。民事诉状不但有发起一审或二审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而且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资料的功能。对于这两个功能理解的任何一方的偏重都会影响民事诉状的效果甚至将来的民事诉讼结果。如偏重于发起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可能会陈述事实过于繁杂,为了法官能够立案或者将来审理法官能偏向己方,事实面面俱到,“尽力”说服法官。如偏重于证据资料功能,可能会陈述事实过于简单,生怕法官或对方从中抓住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越简单越好。在法官处理单个案件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诉状陈述事实过于繁杂或简单都会影响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和效果,进而影响到律师服务质量。
应对策略: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应当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对于诉讼请求起到证明和支撑作用。具体来说,民事诉状中陈述事实的繁简程度,应当在诉讼请求的统领下平衡民事诉状发动诉讼程序的功能与证据资料功能,尽量用精炼的语言对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作出精确的陈述,以达到支撑诉讼请求的目的。对于与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尽量简写或不写。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是重点审查案件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从而判断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能在多大范围上成立。另外,对于与管辖链接相关的事实或约定也必须在民事诉状事实陈述中明确写明,比如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约定条款等,以便于法院审查其有无管辖权。
具体表现:如前所述,民事诉状具有证据资料功能。根据禁反言原则,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系当事人陈述,其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然而,有些律师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民事诉状中陈述一些明显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形成“不打自招”的被动局面,但其自身还浑然不知。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诉状中陈述原告与其丈夫“假离婚”后与被告签订了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等。显然,通过假离婚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是严重违反地方法规的行为,法院根本不可能支持这种行为,在民事诉状中毫无掩饰地阐明该种观点不但不会得到法院的同情和支持,反而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还有一些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表面上看其并没有什么过错,陈述的也是客观事实,但却成为对方攻击自己的理由。
原因分析:民事诉状中自认对己不利事实,根本在于缺乏逆向思维。棋局对弈中,每下一子需要考虑对方可能的反制措施,自己接下来将如何应对等。诉讼对垒亦是如此。律师代理原告或上诉人,撰写民事诉状作为下的“第一子”,不但要站在己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而且要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民事诉状的问题所在,存在哪些漏洞和可攻击点,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辩,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会被对方所用等。如缺乏逆向思维,仅是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在民事诉状哪怕是如实陈述事实,也可能被对方抓住不放,最终无法抽身而一败涂地。当然,缺乏逆向思维的同时,也必然对民事诉状证据资料功能的警惕性不会太高,觉得民事诉状就是启动民事诉讼和说服法官的工具,而考虑将来的诉讼走向和风险对民事诉状的要求显然不足。
应对策略:要杜绝民事诉状中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的发生,需要运用逆向思维,站在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角度或者让律师同行对民事诉状进行“挑刺”。首先,绝对排除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的事实,哪怕其真的是客观事实,比如夫妻假离婚以规避限购政策而买房的事实。这需要律师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保持非常强的敏感性,并经常使用“归谬法”对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检验,如果法院全部支持了,会不会产生明显违反常识的后果。其次,对于民事诉状中陈述的必需写的事实,也需要反复推敲,基于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考虑该事实写到什么程度为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定要为将来的陈述和抗辩保留足够的回旋余地,不能把自己的退路全部堵死。
具体表现:一般来说,民事诉状中的理由部分不会写的很详细。但对于有些新类型的案件或者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偏大的案件,再加上代理律师比较“自信”,也容易在这类民事诉状中对于分析说理过于展开,将每一点支撑理由都予以详细阐述,以充分展示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从而引起主审法官的“重视”,最终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然而,事实是法官不一定会重视,在法官处理案件单位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不少案件法官庭前都没有阅卷,直接让原告或上诉人在开庭时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收到民事诉状后会认真研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理由,提前查找相关资料,寻找相反理由。这样庭审效果肯定不会特别有利于己方,委托人及其参与旁听人员感受的庭审效果也不会特别理想,最终影响委托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体验。
原因分析:民事诉状中分析说理过于展开,系对民事诉状功能的认识不清及对民事诉讼对抗性的理解不足。一方面,不管是从民事诉状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还是从证据资料功能看,民事诉状中理由的过于展开并不会对民事诉状的以上功能有任何好处,毕竟庭审中当事人还有辩论的权利,律师也可以通过代理词详尽地阐述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实际上,在民诉状中充分展示说理,是将民事诉状当成代理词,是对民事诉状功能的错误定位。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案件的对抗性非常强,庭审中反应迟钝、表达不到位或理解错误,有时就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民事诉状中过多阐述理由无疑会给对方更多的准备时间来对抗,从而增加诉讼难度,最终可能得不到己方想要的诉讼结果。
应对策略:民事诉状中的说理不能省略但应当简化。民事诉状中的理由是用来支撑诉讼请求的,故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为何能够成立来撰写。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要么主要阐述法条依据,要么阐述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依据,然后分别将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归入上述法条依据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依据,这样法官即能大概了解为什么要提出前面的诉讼请求。而至于将事实归入法条依据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的过程不需要详细阐述,实际上,在民事诉状中详细阐述归入过程没有必要,且也不一定准确。因为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相应的自认、免予举证等事实,有时甚至代理思路都会发生变化。有些复杂的案件,律师刚开始接手案件时候的思路,会随着代理过程的深入和双方披露事实的增多而变化,贸然在诉状中过多阐述理由风险相当大。即使再有自信的律师,也要引而不发,这样民事诉状才可能作为射向对方的一支“利箭”,让其如鲠在喉。
具体表现: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为支持诉讼请求而生,应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有些民事诉状会阐述一些似是而非,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法律观点,企图浑水摸鱼。比如,当事人在上诉状中一边阐述其与雇员一起是为发包人打工,一边又阐述其是将装修劳务发包给雇员,以达到将法律责任分别往发包人和雇员两边推卸的目的。但不管一审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能否成立,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如此阐述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构成了自相矛盾,因为当事人不可能在将装修劳务发包给雇员时,还能与雇员一起受雇于发包人。如此自相矛盾的法律观点,显然不会起到支撑上诉请求的目的。
原因分析:民事诉状中自相矛盾法律观点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某些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律师一味迎合当事人的需求或两者兼而有之,导致自身观点不能自圆其说。当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时,如不能扎扎实实地将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不能自己说服自己,则表达的法律观点很有可能是自相矛盾的,很容易被对手抓住把柄;当当事人比较固执,律师一味迎合、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丧失自己对案件的法律专业分析,提出的法律观点也难免捉襟见肘,破绽百出,可能自相矛盾。上面提到的上诉状中自相矛盾观点的例子,其二审中的观点与当事人自己在一审中的观点一模一样,律师在二审接案后显然没有综合全案分析各种上诉理由背后的相应风险,最终导致上诉很容易地就被驳回。
应对策略:要避免民事诉状中自相矛盾的法律观点,首先,律师要坚持自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不能为了接下案子而迎合当事人肯定不成立的需求和理由,应在专业分析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充分披露其观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做下书面记录,即使以后败诉也不能因此投诉律师不尽责。其次,对于复杂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要做充分的起诉前准备,自己能够说服自己是最基本的要求,有必要时还可以向该方面擅长的同事请教,因为有时受自己法律实务经验的限制和自我思维循环的影响,想跳出来并不那么容易。再次,对法律关系分析的观点分别进行推理,假设其成立然后可以得出什么观点,然后又可以得出什么观点,最终可以得出一些与已知案件事实或生活常理等一致或相悖的观点,以此检验民事诉状中全部法律观点是否相一致。如存在自相矛盾,则需回头审视最开始的法律关系分析观点,并作出相应调整。
具体表现:一般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而不得依照法律原则作出判决。诉讼实践中,法官也经常问律师,我凭什么支持你们呢?法官也会经常问自己,用哪一条或哪几条法律规范作出判决。显然,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是民事诉讼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现实中民事诉状对于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很多都不写明,仅是笼统陈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相应诉讼请求。有的律师也认为,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事情,应当由法院去判断和取舍。但这种请求权基础的模糊和缺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诉讼请求的支持力度,也给法官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时法官会让律师明确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原因分析:普通当事人撰写诉状一般不会写明请求权基础,是由于其缺乏相应法律知识。但专业律师撰写诉状不写明请求权基础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观方面,是对请求权基础不重视,认为到底适用哪条法律规范是法院的事情,其只要提供粗略的适用哪部法律就可以,而不需要精确的提供具体法律规范。有时为了防止出错或没有把握,律师也故意不写明请求权基础。客观方面,是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必须有具体的理由,但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状中必须有请求权基础,因为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要求普通当事人都提出请求权基础也是不现实的。
应对策略:虽然说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和义务,当事人不指出请求权基础,法院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裁判。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撰写民事诉状时应尽量指明诉讼请求依据的主要请求权基础。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法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和搜寻。简单来说,法律关系分析法主要是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推理,导出最终的结果和诉讼请求,从而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也就明朗。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主要是按照时间倒叙的方式,先从提出的诉讼请求出发,寻找诉讼请求如果成立需要哪些法律规范支持,然后再逐个分析涉及到的这些法律规范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契合,最终选择出合适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寻找主要请求权基础的过程,也是律师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精确分析的过程,也是减轻法官工作量的过程,如此律师才能更好地说服法官,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具体表现: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诉讼是通过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民事诉状也应该是通过讲事实、摆道理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但有些民事诉状充满了个人感情色彩和情绪宣泄,侮辱讽刺对方当事人,或极个别的在上诉状中甚至辱骂法官不公正遭到法院处罚。这些不理性的表达方式,往往容易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纠纷的化解。律师虽然一般比较理性,但在涉及双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比如婚姻家庭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有时也会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撰写民事诉状时过多的涉及情绪化的字样。虽然可能迎合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但对方当事人收到民事诉状后,很可能会迁怒于律师。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的事很多时候说不清楚,也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
背后原因:律师在撰写民事诉状时出现情绪化的用语,主要可能有三种原因。一是青年律师社会阅历和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对社会和人性的复杂性认识不够。有些话对当事人的刺激是非常大的,甚至因为一句话可能案件就不能调解或和解,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二是对司法程序的定位认识不清。任何法官都希望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纠纷的解决方案,都不希望处理的案件出现矛盾激化,而情绪化的用语只会给法官处理案件增加难度,法官是非常不喜欢的。律师认清不到这一点,就会与法官背向而行;三是律师对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不准确。律师过于情绪化往往是受到案件代理利益的牵制或者是将自己不自觉地置于“当事人”的地位,从而受到当事人思维和感情的过分影响。
应对策略:一方面,将民事诉状中感情色彩浓厚或情绪宣泄式的用语去除,或者转换成比较平和的表达方式,以充分展现一个理性的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案涉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意见,也会赢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一定牢记自己仅是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自己不是“当事人”。牢记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会使自己始终保持法律人应有的冷静和应有的独立性,有时哪怕是风险代理,也并不会将自己过于陷入当事人的纷争之中而不能自拔。当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内心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会阻碍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履行,有时反而更容易得到委托人甚至法官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律师的个人服务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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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事法律参考 沙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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