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教老年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子女应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例一:退休老人被撞伤,多被告被判赔误工费
67岁的潘爷爷驾驶电动车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受伤,潘爷爷两次住院治疗,并遵照医嘱休养数月。经鉴定,潘爷爷的伤势达到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后潘爷爷将驾驶员陈某、车主李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驾驶员和车主主张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相关费用,但认为潘爷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迈体弱,不具备劳动能力,不予赔偿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潘爷爷虽已67周岁,但其提交的某林场出具的《证明》、某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托运单》,足以证明潘爷爷正在劳动中,仍具备劳动能力,从事批发行业仍有收入来源,法院对潘爷爷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由于驾驶员陈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一定比例内赔付潘爷爷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以案说法:有人认为,既已退休或达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再支持误工费,如此机械地理解,看似有道理,实际却未能充分考虑当前的社会现状。现实生活中,极大数量的老年人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仍长期从事有偿性劳动,其收入甚至是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获得误工费赔偿,法院据此判决既维护了老年人就业权益,又为老年人合法维权提供了有益参考。
两名老人坐在湖边,老年的陪伴显得极为重要。(资料图)
案例二: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拒不退款
2019年,冯爷爷和老伴到某老年文化交流旅游中心报名参加菲律宾六日游,并缴纳了7000余元费用。2020年因新冠疫情暴发,旅游中心无法出团,却一直不退费。后虽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调,双方达成《旅游投诉调解书》,解除合同,但协议签订生效后,旅游中心仍未退还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冯爷爷和老伴与旅游中心签订文旅活动合同后,因疫情原因致使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调解已经签订《旅游投诉调解书》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但旅游中心仍未按《旅游投诉调解书》的约定退还冯爷爷等人所缴纳的7000余元费用,冯爷爷诉请要求旅游中心退还7000余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旅游产业方兴未艾,但一些不法机构却把老年人旅游当成谋取利益的工具。这些不法旅游机构,有的会收取高价团费,虚构各种旅游服务,有的是故意以各种理由乱收费,拒不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发票。老年朋友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老年当事人,也有专门的绿色通道和法律服务。
几位老人在南宁长堽路一社区下棋。(资料图)
案例三:聋哑残疾老人起诉儿女,主张赡养费及定期探望
黄阿姨身患残疾又是聋哑人,育有一儿一女。自从丈夫去世后,黄阿姨就跟外地的女儿生活。后因女儿家居住条件有限,黄阿姨被送回南宁居住,约定由住在南宁的儿子照顾,儿女商定每月各出300元赡养费给母亲。但不久后儿子拒不支付赡养费,和家人断绝联系。几年后,由于生活成本增加,黄阿姨仅靠微薄的补助金和女儿30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并且儿子失联,女儿也不常来探望,黄阿姨倍感孤独,无奈将女儿和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女儿每月各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要求子女都要对其定期探望。
法院审理认为,黄阿姨身患残疾又是聋哑人,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有限,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女儿每月收入不高,有小孩需要抚养,又有贷款和租房的负担,且曾经照顾赡养黄阿姨数年,并一直按时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酌定将女儿负担的赡养费上调为每月500元。儿子一直下落不明,无证据反映其曾经履行过赡养义务,属于依法应当规制的对象,故判决儿子每月向黄阿姨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同时考量黄阿姨是聋哑残疾人,虽生活可以自理,但沟通社交能力不足,子女应当多加关心爱护,故对黄阿姨要求儿女定期探望的诉求亦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老年人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时,除根据老年人与子女的实际经济情况外,还应根据长期以来子女实际各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公平合理确定每名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用。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还应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黄阿姨虽生活尚能自理,但系聋哑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相较其他健康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陪伴与关怀。
南宁兴宁区一康养场所,几位老人在院中散步。(资料图)
案例四: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可让老人轮流共同居住
年逾八旬的张婆婆育有一子一女,患有白内障、高血压等多种老年病。儿子和女儿各自有房居住。张婆婆因年事已高,久病缠身,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他人照料,但子女却因赡养和共同居住的问题相互推诿,争执不下,谁也不愿意先和张婆婆共同居住。张婆婆只能将儿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其生活,并让其轮流居住在二人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张婆婆已属高龄老人,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生活难自理,两被告作为张婆婆的亲生子女,有照料母亲的义务。即便是有客观存在的困难,也应当优先考虑赡养母亲,子女双方应当协商适当的居住方案。故判令张婆婆可以轮流居住在儿子和女儿的住所,具体的居住方案及照料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以案说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在老龄化逐渐加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子女居家陪伴养老是一个社会性难题。如果有数名子女,可以尽量采取轮流照看的方式以减轻子女负担。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困难,也不能以此为由推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五:四兄妹分配抚恤金,如何做到公平合理?
老吴因病离世,生前育有吴大、吴二、吴三、吴四,共四个子女。老吴生前一直与吴二共同居住生活,生病就医也主要由吴二照顾,离世后也主要由吴二操办安葬事宜。老吴的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0余万元,由吴二代为领取。因四兄妹对如何分配抚恤金等存有分歧,吴大、吴三和吴四将吴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四个兄弟姐妹平分抚恤金和丧葬费。吴二辩称父亲平时生活和生病期间都由其照顾,现其夫妻二人均患重病,且均无业无收入,而吴大已经有稳定的退休金,抚恤金等应该按照父亲生前谁照顾多,谁就多分。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均不属于遗产,系单位对逝世职工处理后事产生费用的补助,以及给予逝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老吴生前与吴二共同居住,吴二在其生活不能自理和生病时进行照料,支出抢救费、医疗费,且吴二与配偶现身患重病,应予以照顾,故法院酌定其分得70%份额,其余30%份额由吴大、吴三、吴四均分,另外还需扣除操办老吴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1.2万元。
以案说法: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作为一种兼具精神方面与物质方面的补偿,并非属于逝者的遗产,不能继承,由近亲属共有。分配时应兼顾考虑参与分配人与逝者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参与分配人与逝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自主生活的经济能力。在逝者生前对逝者尽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在逝者生前对逝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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