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医疗官司的秘诀是什么?办案方面的策略、办案的思路有什么诀窍?(访谈下)
---专业医疗律师访谈录为你深度解析背后的真相!
引言:
主持人:我是湖北维力律所的熊高杰熊律师
今天很高兴邀请两位嘉宾来跟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医疗领域的话题
因为最近咱们医疗领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了
医疗领域的变化与发展很大
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医疗纠纷领域的现状与发展
今天有请到两位嘉宾
一位是湖北尊而光律所的张在叶张律师
一位是咱们维力律所的陈子伟陈律师
张律师是湖北尊而光律所医疗部的负责人
陈律师是咱们湖北维力所的合伙人
而且对医疗领域也有很多的感受
很高兴邀请到两位嘉宾和我们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与嘉宾简介:
1. 陈子伟律师
陈子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保险、医疗、法律领域多年,属于典型的跨专业复合型人才,武汉市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
2. 张在叶律师
张在叶,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事部门主任,武汉市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
3. 熊高杰律师
熊高杰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正在攻读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项目总监;武汉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是《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特邀公益律师,《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电视台》等媒体机构特邀援助律师。参与出版的书籍有《大国律师》、《向公正致敬--80位公平正义使者访谈录》、《创业时代企业完全法律指南》等。
1.通过刚才的案例来看的话,张律师和陈律师都做了很多案例,应该对这一块有所体会,可不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心得比如办案方面的策略、办案的思路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心得体会跟大家分享一下?
张律师:这点的话,我觉得法院的选取方面我觉得还是蛮关键的,办理医疗纠纷的案件,因为好多患者,尤其是下面县城的患者,他在下面县市发生了事情或者没有治好出现纠纷,他一般会转院转到武汉这边的大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的话,如果你要起诉,就会涉及到因为侵权嘛,必须要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对吧?
如果说你对下面这个县城的司法环境或者是说这个鉴定的这些程序不太放心或者不够自信的话,我建议我觉得可以把武汉的这些大医院追加进来,作为共同的被告参与诉讼,因为一本身他的整个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追加进来也有利于帮助法院、帮助鉴定机构把这个事实查明,因为法院要开庭、鉴定机构也要开听证会,每家医院都到场的话其实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有帮助的;再一个的话,武汉这边的法治环境,包括鉴定机构选择的这个空间,相对于下面这些县市的话来说还是有他的这个好处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的话就在于这个听证环节,听证环节的准备吧,就是这个陈述意见以及听证之后跟鉴定专家的沟通,我觉得还是蛮关键的,因为尤其是在过错参与度的这个认定上,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那么你的这个跟鉴定专家的沟通,就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这个责任比例,直接影响到这个赔偿金额的多少,我觉得这两点还是蛮重要的。
主持人:对,这个张律师对这一块感受很深,那么陈律师呢?这一块有没有什么心得体会?跟大家分享一下。
陈律师:医疗官司的话,患方的话一般都是受害者,其实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我们律师也会生病,也会成为患方,但是面对这个医疗事故比较多、医疗官司难度比较大,我们还是要从预防开始吧。一旦发生这个医疗事故的话,我们还是要请专业的律师,因为同样的医疗事故,用不同的策略不同的思路去打的话,效果完全是不一样的。刚才张律师也分享了很多环节,我们都要去尽量争取,如果哪个环节没有注意,放过去的话结果就不会很好。
主持人:刚刚张律师和陈律师都分享了这个办案过程中的思路、办案过程中的策略的选择问题,其实在这个医疗案件里面表现的特别突出,因为这个包括法院的选择以及这个赔偿标准的选择,其实都是很重要的。
包括咱们这次的这个《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改之后,对这个法院的选择其实也有一些变化,就是说你这法院的选择可以选择行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可以选择结果发生地,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都是可以选的,但是选了之后,尤其是多种被告的情况下,最后如果认定了你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如果说是没有责任的话,那适用标准不一定是你选择的法院所在地。
在最高院关于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里面也有规定,就是如果说你这个选择的法院,最后发现你选择法院所在地的医院没有责任,那么他不一定会适用你所选择的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而是适用有责任的那家医院所在地,什么意思呢?
比如说你把咸宁的医院和武汉的医院都告了,再选择武汉的法院来起诉,最后发现武汉这个医院没有责任,咸宁的医院反而有责任,那这个时候的赔偿标准不一定是武汉的标准,很有可能是咸宁的标准。这在省内可能没有什么区别,但在省外就有区别,比如说省外一家医院和省内一家医院同时选进来的话,那么这个标准就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方面也是有些变化的,所以这个怎么选、怎么用?适用什么标准?其实也是有讲究的,然后在这个方面其实我自己也是感受比较深刻,就是对这个医疗案件思路的把握与策略选择方面,确实很有讲究、也确实需要技巧、有时候甚至需要艺术,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之前办过一个案子,是贵州凯里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特别复杂,因为它涉及到很多医院,涉及到贵州那边的医院,也涉及到武汉这边的医院,后来我们这个案子是在武汉打的,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历经了很多的波折,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这个案子经历了三四次的退案,然后也经过了两年多的一个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来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在这个过程中,包括立案都遇到很多问题,鉴定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然后在一审二审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一波三折的案子,我们通过这样一个不同方式的选择,怎么样选择立案的法院?怎么样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退案之后怎么处理?怎样一次次退案我们一次次来应对?
然后不同的退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最后争取的一个结果,就是这个鉴定最终认为这两个医院呢,一个是40%到60%的责任,跟损害后果是有关系的,因为他造成后来孩子呢是有一个五级的伤残,对伤残是有因果关系的的。但是另外一家医院呢?他是没有伤残的,他承担20%到40%的责任,但是这家医院它跟伤残是没有关系的,他只承担他治疗相关的责任。
最后这个案子也赔了二十多万块钱,所以这个案子在这个里面呢,就通过这样一个复杂程序的处理,我们发现这个案子,在你的思路选择不一样,你的方案把握不一样,那么你在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上肯定是不一样的。
如果说我们按照常规路线来走的话,可能这个案子到最后可能一分钱都赔不到,因为他这个鉴定之所以一直做不下去,是因为他前面做了一个鉴定,叫医疗事故鉴定,是认为医院没有责任的,导致后来的鉴定很难推进,很多鉴定机构直接不受理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不给做不愿意做。
那么怎么在医疗事故鉴定已经确定医院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怎样进一步确定医院的责任?后来导致医院甚至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总的责任加起来60%-100%,但是60%-100%并不都是跟损害后果有关系,但是最终的责任比例有这么高,只是说不同的比例对应不同的损害后果,有的对应的是伤残的后果,有的对应的是治疗的后果,那么他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标准、赔偿的依据都是不一样的。
那么这个过程中,如果这些思路、这些方式、这些选择如果不把握好,那么这个案肯定不是这个结果,所以这个案子给我最大的一个体会,就是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遇到这些问题、这些困难你怎么去面对、怎样去解决、怎样去化解?怎样把这些案子因势利导、能够让他起死回生?那才是很考验一个律师的水平的。
张律师:这个案子很曲折,因为这个案子是我和熊律师一起办的,前后历经的时间确实蛮长,跑鉴定机构啊,跑法院啊,一次次的质证、搞这个听证会,确实时间花的蛮长,不过后来当事人对我们还是比较认可,后来还特意感谢我们这边为他的案子付出这么多。
这基本上是从死刑改成了有期徒刑,完全反转,因为现在没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两套标准在这儿打架,因为好多当事人,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他都先去找这个卫健委,找这个医学会做鉴定,因为这个直接找律师的费用可能他们觉得比较高有所顾虑。
好多当事人来找我们的时候,手上已经有一到两份,甚至三份的医疗事故鉴定,再做这个医疗损害鉴定,有的法院他自己有鉴定科,他们都觉得会不会有问题?不太愿意委托这个继续的鉴定。有的时候委托了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机构也不一定敢继续鉴定,经常因为这种事情发生退案嘛。现在鉴定机构的选取都选择多家了,有的时候法院选一家之后还要备选一家,因为怕退案之后还要再委托一次。好多法院都选两家,我上周在通城搞的一个案子选了四家,所以现在也是这种问题越来越多了,法院也在变化,咱们办案的这种要求、这种思路也在调整,所以说没有办案经验,对这些流程、对这些问题不懂,很容易吃亏上当的。
2.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什么要请专业律师呢?这个问题你们两位律师怎么看呢?
陈律师:首先就是对于患者和对于律师来说都有挑战性,因为刚才你也说了一般的医疗事故当中可能有鉴定,那么面对于卫健委委托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到底是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
大家一般的人常规的很难分析出来,所以找专业的律师他的专业性体现在这里,他可以前期评估一下你这个个案子的胜算概率,有多大的成功率?这样的话避免一些时间上金钱上的损失。
第二个的话,他通过他专业的分析,然后根据以往的一些办案的经验,包括对诉讼环境的一些判断,他可以实现对你的权益的保障,我觉得这个专业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医疗案件一定要请专业律师。
主持人:那对这个问题张律师怎么看呢?
张律师:其实这个问题在前面也谈到了几点,我们几个都说了几点,但是我有个观点就是说,不管是医院也好、还是患者也好,请律师的话更有利于化解这个医患纠纷。因为实际上大家都不希望碰到矛盾,碰到矛盾都希望早点解决、甚至和平解决是最好的。
好多患者经常就问我,张律师,能不能直接跟医院谈一下?把这个赔偿拿到算了,我也不想把这个事情拖太久。好多的当事人的想法是比较好的,其实医院也有这种想法,而且请了律师之后的话,我经常告诉我的当事人就说,依法维权,你的权利法律一定会保障的,对不对?
所以说我们不管从诉讼请求的提出,哪怕跟医院的谈判,我们的要求都是建设在在法律框架、合法合理,这样的话就是说,既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保证医院的权利,再有一个就是医患纠纷的产生,有一部分是因为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本身不是蛮大的问题,后来就发展到有的当事人去医院闹,赖在医院不走、甚至打人,这种情况都有。
但是律师的介入的话,不管是从法律层面、从情理层面、从各个角度,都可以给当事人起到一个化解的作用,其实对当事人也好,如果当事人去医院闹能不能解决问题呢?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打了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得不偿失、有理变无理,对不对?
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说律师参与有利于化解医闹,有助于医疗和谐的一种方式,患者的要求无非是拿到赔偿,我们在帮他拿到赔偿的同时,让双方能够坐在一个平等的面上来对话,提供这么一个机制和平台,因为患者你不懂这些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啊。但是医院人员和你在沟通的时候不在一个平台上,那么很容易产生误解,那么律师参与的话就能打破双方的隔阂,更有利于医疗纠纷,应该是和谐的处理吧。
尤其是这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这个出台的目的以及引导的方式来讲,就是鼓励大家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尽量的鼓励这个患者请律师,医患双方都请专业律师,通过这样一个平台,通过一些合法合理的渠道,来依法化解这个医疗纠纷、依法化解这个医疗矛盾,这是立法的宗旨也是他希望倡导一种的方式。
因为通过几年的办案,我们都能感受到,请律师的患者越来越多了,请律师的医院也越来越多了,而且医院对律师的看法也改变了,因为前几年我们去医院封存病历很排斥、百般刁难,现在的话很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该怎么复印、该怎么封存?都依法给你办理。
像一些大医院,那么在武汉的同济协和啊、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都能感受到,现在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就是有些医院患者去了,医院不一定配合,但律师去了,现在医院反而配合了,就是因为这个医院也希望律师介入,能够引导或者帮助当事人依法合理维权,这样的话这个医院的工作更好开展一些。
患者在那儿既不懂又瞎闹,那么医院正常的处理方式被你认为不正当,正常的流程被你认为不正常,他反而还觉得麻烦,还不如算了,你把律师请过来,我再依法给你办、按流程给你办,其实现在他对律师的态度也是越来越欢迎了。因为医患纠纷的产生、不管医院有没有责任,即使有责任,这都属于医疗上的过失,没有哪家医院他是故意把这个病人治坏、不给他治好,这应该是不存在的,对吧?
如果有这种情况,那可能就涉及到刑事犯罪了,在化解医患纠纷的时候,好多当事人有这种想法,医院故意给他治坏,我觉得这个是要打消当事人的这个顾虑,跟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他的这种想法并不利于他的维权。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在患者受伤的时候,他的这种怨言或者这种矛盾特别大的时候,这种情绪、这种宣泄,可能是比较多一些,所以对医院的这种误解、对医院的这种怨恨啊可能会多一些,这样沟通起来可能会有很大的障碍。这时候也需要律师做工作,来消除双方的隔阂,消除双方的这种误解是很重要的,所以这一块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这过程中的专业价值和专业作用。
因为你沟通不畅的话,对你的维权没有任何帮助,起到反作用,你去医院沟通几个月,可能得不到你想要的结果,但是律师沟通,可能没出几天医院就跟你反馈,这个医院这个调解方案或者解决问题的一个具体的方案出来,那么如果你对医院的具体的方案不满意,你还可以再起诉,比你直接去跟医院站不到一个水平线上的对话,我觉得要强多了。
3.就是说这个医疗案件的前期沟通很重要,那么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这个医疗案件一般该怎样处理呢?
张律师:其实是这样的,这个沟通的话,我认为,前期的沟通除了患者的所谓的尽快拿到赔偿这一个角度考虑来说,我们的沟通还带有一定的取证的目的。
实际上,因为好多,当然也不是好多,就是部分的案子,在病历的完整性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比如说我之前在新洲区,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产妇三胎,她本身有这个流产的病史,去检查的时候,就是去年的九月二号,做第一次检查,因为腹痛,当时是间断性的这种疼痛,医生的话,给她做了这个胎心监护,当时没有发现异常,但是也没有做其他的全面的检查。
因为按照一个,从一个负责任的角度来说,一个三胎的产妇,而且又怀的是双胞胎,对她的这个胎儿的检查的话,应该是要做一个全面的检查,结果她九月九号的时候又因为这个腹痛,这次就是一个连续性的疼痛,去做这个产检,也是只做了这个胎心监护,并没有发现这个明显的问题。而且因为当时是周末,可能这个值班的医生也没有给他做全面的检查,也没有收入院观察,结果这个产妇回家当天晚上就发作了,凌晨两点多吧,到医院的时候,这个已经是胎盘早剥,子宫内部可能也有这种出血的迹象。
当时研究的治疗方案是肯定要先保大人,因为小孩只能说是尽力了医院这边,结果经过这个抢救,手术很复杂,两个小孩的话生下来是,根据病历的记载,是死胎,但是大人的话保住了,但是代价也很沉重,这个大人的子宫切除,因为这个大出血,她就丧失了以后再生育的机会。
这个案子的话,接手以后我们是先选择的谈判,因为她前期的检查主要就是门诊,但是医院没有给她书写详细的门诊病历,只有一个胎心监护这么一个报告,再有因为这是一个电脑生成的,很简单,还有就是她的一个产检的一个手册,这个手册也很简单,也没有像产妇,没有患者自述这些情况。那么你就很难判断,当时医院是在什么情况下采取的这些诊疗手段?当时产妇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
那么这个谈判的话我们希望跟医院通过这个对话的形式还原当时那个过程,所以说我认为这个只有当在这个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去走这个诉讼的程序。
不光是当事人,因为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这个诉讼的周期和成本的话,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成本和考验,应该说,我们也希望作为律师,因为我更多的是代表患者,希望越来越多的医院能够接受这个,在双方调解、平等对话的一个基础上妥善解决这个医患纠纷、化解这个矛盾。
陈律师:其实刚才张律师已经分享的很好了,我只是说几点。在医院和患者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律师怎么做当事人的工作?
其实我们可以第一个,告知他这个案子的成功率,我们为什么会接受委托吧,肯定是有一定的成功率,那么下面呢是走诉讼程序来帮患者维权。
一般呢,医方呢会投保有患者责任险,只是说他一般的不会在谈判的过程中透露这个金额,或者是相应的信息,所以呢,如果说患方和医方没有协商好,协商不了的话就通过诉讼来解决。
虽然可能耗费的时间多一点,可能效果和赔偿的金额都会好一点,主要还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吧,引导他一步步的配合律师,怎么样把这个官司打赢。
主持人:刚刚陈律师说了,在案件过程中,跟当事人评估一下这个案件的一个机率,这个案件的一个可能性。其实这个案件的胜率呢?我们律师来讲一般是很难把握的,最终案子的判决取决于法院。我们说的这个胜率呢是从我们的经验,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分析来看,他这个医院有没有过错?有没有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我们只是做这样一个预估和初步的一个评价,而不是最终的结果,因为《律师法》和我们律师行业的规定,我们律师不能对案件做承诺的。所以这个的话,也希望我们的患者,我们的当事人这一块,对我们的行业不要产生一个误会。这一块,我们律师行业,对当事人这一块可能必须要做一个澄清。
很多当事人一来找到我们律师都认为律师是保结果啊、保承诺啊,机率有多少啊?胜算有多大啊?
心情可以理解,不过这样的问题也是很多的,实际上我们律师是不能做出明确承诺的,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的专业来判断,这个案件的操作性大不大?案件的希望有多少?这个案件值不值得操作?值不值得付出?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个人的经验判断,给你一些参考,给你一个指导,以免当事人盲目诉讼、莽撞操作、浪费时间和花冤枉钱,这个是我们律师从我们的职业道德上和行业规范上能帮当事人做到的,所以这一块的话我们希望当事人对这个律师行业要有一定了解。
所以这一块呢,尤其在我办案过程中,跟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也会深刻感受到这一点,因为我们遇到的疑难案件很多,有些患者刚出事儿,有的是亲人走了,有的是孩子丢了,有的是受很重的伤,有的甚至一辈子残疾,那么这个时候他的内心是很脆弱的、愤怒是很大的,对医院的怨言甚至成见是很多的。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样跟当事人做好沟通工作?怎么样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是很重要的。
有时候我们跟当事人沟通,跟当事人做案子,其实更多的是一种沟通、一种疏导,有的时候把当事人的问题解决了,可能案子就成功了一半、案子操作起来也顺利了一半。
如果说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不信任你、不理解你、抱怨你的时候,这个案子是很难推动的。
像我刚刚分享的这两个案子,那个知情权的案子和贵州这个案子,都是跟当事人进行精诚合作、双方配合的情况下,达到的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相反,那些对律师不信任、不配合的,往往结果不一定好,因为我们知道一句话,叫“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和配合是很重要的,有时可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有时就是并肩奋斗的战友、进退与共的伙伴、亦师亦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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