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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找关系没用,年轻律师的困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20:41:19


来源 | 杨安进知识产权法律

作者 |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原标题 | 杂谈:关于上海年轻律师轻生,我的几点感想


近期据报,上海某律所的一位年轻同仁在被单位辞退后自杀。导致其轻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外人不得而知。

但一位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由此引发关于律师执业现状和职业伦理的讨论,本人有几点感想,特如实照录,望能供借鉴,以助杜绝此类悲剧重演。

1.到底什么样的人生是值得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核心是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是对价值观的论证。

那么什么样的人生是有价值(值得)的?正面不好回答,见仁见智,但可以用排除法。比如,象动物那样过一生是不值得的,这大约没人反对。

那么动物的一生是怎样的一生?就是争夺资源、追求物质生存条件的一生。

对应于人,可能就是指一辈子追求升官(控制资源)、发财(物质条件)。

中国没有经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长期的饥饿记忆,导致国人普遍对金钱有一种无限的渴望和只争朝夕般的紧迫感,也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一生极致追求升官、发财的人而言,每一次升官、发财,都能刺激其幸福感。但这种外界刺激的幸福感是短暂的,需要不断地刺激才能维持。一旦失去这种刺激(如退休,或经济萧条无钱可挣),一些人就会立即精神空虚、萎靡不振。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不妨站在更高的角度俯视人的一生。尝试蹲在树底下,看看忙忙碌碌的蚂蚁们,大多数比人勤奋。一旦季节到了,或者就是小孩一泡尿,他们的生命之旅就戛然而止。他们的一生,是觅食的一生。他们“蚁”生之间的区别,大约就是有的拖回点馒头屑,有的拖回一块牛排屑。

如果你我就是这群蚂蚁中的一员,当你这样俯视自己的人生,你愿意让你的一生就是苦苦挣扎在馒头和牛排之间而耗尽吗?

你是不是觉得人生应该过得很快乐,很自由,很奔放,这样回首人生才会说:值!

只有精神的自由和心灵的充实,才能源源不断提供幸福感的源泉。这不一定要信宗教,许多世俗的哲学、文学都提供了丰富资源。

基于信任情感的社会关系带给你安全感。给别人给社会帮点小忙,会带给你自我认同感。努力取得一点造福后世的成就、贡献,用以抵御对死亡的恐惧。精神的自由让人感到解放,心灵的充实让人感到满足。这样,你就不会在觅食般的劳碌中耗尽一生。

可以说,人如蚂蚁般短暂的一生,对内就是追求精神的升华,生命不息,追求不止。对外就是寻找与自己心灵契合的灵魂,找到了就要倍加珍惜。

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是人生观的基本要义。上海的这位后生,他的一生是没有解放的一生,令人惋惜!

2.专业性与PUA

啥叫PUA,我也不是很确切明白,只知道似乎是从精神上控制别人。

有一种可以远程操作他人计算机的软件,电脑前没有人,却看到鼠标自己在快速地点这点那,显得既神奇又可怕。如果一个人能从精神上控制另一个人,想必就是这种状态?

虽然难以想象,但我觉得世界上的精神控制一定是存在的。不要说传销、邪教这类隐秘组织,就算是光天化日之下,几亿人被少数人长期精神控制也是有的。

但我觉得精神控制有两个前提,一是被控制的那个人的脑子里必须象被装了远程控制软件那样,事先被强制装入他人的意志和理念;二是处在一个精神乃至人身不自由的封闭环境。

有个说法,说世界上最难的两件事:一是把别人的钱装到自己的口袋,二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

真正具有健全意志、独立人格的人,你是很难改变他的想法的,更别说控制了。如果真那么容易控制,理想信念教育也就不用天天搞、月月搞了,“秉性难移”之说也就不会总是伴随着人们的一声叹气了。

所以,我觉得对PUA这个说法,不能泛化。如果泛化了,那么所有的教育,所有的思想交流,那些后天习得的社会生存法则和人格面具,就都可以叫PUA了。泛化了就只能徒增自虐式的妄想,缺乏事实依据和理性辨析。人类文明发展过程就是一个教化的过程,你不能说那些东西都是PUA。

有一些能力高超、气场强大的人,其中一部分是骗子,他们可能有很强的说服动员能力,你如果相信了他,上了当,只能说你是被骗了,以后你要提高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有一些是人际沟通交往中的挫折,因难以消化而长期积累形成负面的感受,这种情况大多是人际关系处理技巧或沟通能力问题,可能并没有一人试图控制另一人的动机。

上海这件事里则是涉及工作纪律或专业性养成的问题。律师需要专业性吗?当然需要,而且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这个专业性不光是实体上的,也包括形式上的。职业的专业性,本质上是特定职业领域的文明教化。每个人、每个单位的理解和要求可能不一样,但一定是有的。

比如,不要空着手去与客户开会,工作场合着装要得体不能光注重闲适,以及法律意见发出去之前合伙人确认一下,等等,不管是一些礼仪性的做法,还是为确保案件质量而设立的质量管理流程和要求,不能理解成是对人的控制。

依我看,说律师行业普遍存在律所或合伙人要对年轻的律师进行精神控制,这个说法恐怕有点危言耸听。道理很清楚:如果真能这么做,对律所和合伙人没有任何好处。我相信,绝大部分律所和合伙人都是希望年轻律师能有很强的综合能力,能够一起发展,那样才能让律所兴旺,而不是希望他成为一名听指令的傀儡。

何况,律所一般都由许多合伙人组成,彼此之间都会有不同意见,要达成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精神控制,内部机制上也不容易操作。

3.律所、合伙人、年轻律师之间是啥关系?

虽然我不相信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精神控制现象,但并不表示合伙人与年轻律师之间不会有冲突。因年龄、阅历、理念、秉性等差异导致的冲突是一定会在较大范围存在的,这是人类普遍现象,不是律师行业特有的规律。

但律师行业本来有更好的条件来解决这个冲突。这就涉及到律所、合伙人、年轻律师之间的职业伦理关系问题。

就律所和年轻律师之间的关系而言,我觉得不宜简单界定为劳动力的交易关系。一个律所要长远发展,必然需要有年轻律师成长为合伙人,从而成为律所的所有者。劳动力交易关系无法支撑这种重大而紧密的关系。

相应地,合伙人与年轻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同于社会上的“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似乎以带有一定人身属性的“师徒”性质的关系为宜。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因为这个行业不仅是技术的传授,还有很多人格理念等方面的养成,“师徒”关系更适合深度交流而言传身教;二是上文所说的律所其实存在所有者不断变更的问题,“师徒”关系也许更适合这种精神和利益的承继。

当然,纯粹用商业规则能不能实现这些效果呢?肯定也是可以的,就看哪一种模式适合自己。

年轻的律师入行不久,需要熟悉行业。而老律师深耕多年,也容易自负地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一旦遇到老律师脾气不好说话不注意轻重、年轻律师很敏感且无力消化等情形,就很容易给双方都憋成“内伤”。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基于良好信任的坦诚沟通,及时解决“内伤”,那矛盾就容易积累后以某种方式爆发。

遇到这类问题,我建议年轻律师一是看能否通过自律解决这些问题;二是以更宽广的视野秉持价值观,以更轻松的心态看待人生。

自律不是说憋屈自己,逆来顺受,而是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努力以行动去解决问题。尤其是基于信任的坦诚沟通,让彼此明白对方的意思和精神状态,并展现出解决问题的善意,形成解决方案,这一点很关键。

孔子说,“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君子遇到问题先从自身找原因和办法,小人则总是责怪别人,让别人去解决问题。)孟子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如果你的行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首先要检查自己、自我反省)。简而言之,不要责人过苛,责己过宽。

如果经过努力还是达不到效果、解决不了问题,怎么办?这就需要动用人生观、价值观解决问题了,而不能在一个牛角尖里迟迟出不来,徒耗年华。

怎么解决呢?简而言之,实在不想做的事就不要做了,实在不能做的事就不要勉强了。等不来的就不要等了,留不住的就不要留了。上错车可能不是你的错,但不能及时止损下车,这就考验你的勇气和智慧了。

要相信,无论你做出怎样的选择,太阳还是照常升起,世界还是那么运转,天也塌不下来。你的人生,应该充满奔放的快乐,追求精神自由和心灵充实,底色绝不能是咬牙切齿的痛苦忍受。没有任何功利性目标值得牺牲人生的底色去换取。

只是这个思路不要轻易成为未经努力就放弃,缺乏韧性便半途而废的借口。跟“治大国如烹小鲜”的道理一样,人在重大的事情上也不能经常东一下西一下地折腾自己,不长教训。要判断自己是否在无谓地“折腾”自己,只需要问问自己:以前我经常有类似的折腾而导致总是不能成正果吗?自己为以前这类的折腾行为后来后悔过吗?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要小心自己可能又在做出一个以后会后悔的错误选择。

对于老律师,我则建议他们要抱持更开放的心态,多照镜子发现自己的问题后诚心去改正,尤其要克服因为资历或一些成功标志而在年轻律师面前形成“不可一世”的心理惯性,以更平等的视角、更平和善意谦虚的心态相处。遇到年轻律师出现的问题,也不必大惊小怪,以诚恳协助他成长的心态去提建议。只要能守住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底线,其他都可以商量着来,干嘛要那么着急呢?历史是不会终结的。欲速则不达,好心也会办坏事。

个人浅见,供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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