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魔都女子给跑腿打赏200元被网暴跳楼”的新闻引发关注。
一、悲剧的来龙去脉
2022年4月4日,有博主发布微博,“今天看到一个故事真的让我热泪盈眶,这位女网友家住虹口,爸爸住在青浦,老人年纪大了有听障,也不方便做菜,已经困难到在家干吃白米饭了,女儿想送点烧好的饭菜过去,加价100都没人接单,情急之下找了叮咚小哥帮忙,没想到小哥一口答应了。”
配送共27公里的距离,因道路封控,原本2小时车程,小哥开着电瓶车19时15分出发,23时才到目的地,因小哥不肯收报酬,女士最终为送菜小哥充了200元话费。
4月4日当晚,叮咚买菜官方微博转发该博主微博称,为这位热心温暖的小哥,颁发平民英雄奖及2000元奖金。到这里为止,这是一个暖心而且无比正能量的故事。然而到了4月6日,就网传这位魔都女市民遭到网暴跳楼。到7日下午,据媒体向当地派出所了解后证实,魔都这位女士“人已不在了”。
某些网友指责这位女市民给叮咚小哥的200元感谢费太少,极尽冷嘲热讽甚至是挖苦,而作为当事人的叮咚小哥余先生却表示,看到顾客在网络上被骂,看到那些舆论,晚上他难过得睡不着觉。他也直言,这事根本不是为了钱才接单的。
二、悲剧发生后的思考
如今,悲剧已经发生,严格来说,这位市民的坠楼原因公安机关还在调查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坠楼与网暴的因果关系。但这起悲剧,很难不让人联想到2018年四川德阳泳池风波后吞服500片安眠药自尽的女医生,以及此前去世的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国网民数量迅猛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的激增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部分人实施的,借助网络平台发起的,通过引发大众舆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言语攻击,使特定对象承受持续不断的精神痛苦折磨的行为。网络暴力的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网暴行为的违法成本低,不易被追究,另一方面是一部分网民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容易被鼓动和带节奏,成为推波助澜的加害帮助者;同时这其中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贫富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等社会性因素。
三、网络暴力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
2022年初,中央网信办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其中重点整治的五个方面任务,排在首位的就是“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包括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很显然,司法机关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侮辱罪、诽谤罪。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侮辱罪解析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这其中也理所当然包含网络暴力行为。(1)所谓“暴力”,既可以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在他人身体上做耻辱性的描绘,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行为;也可以是指以语言、文字、网络留言等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以及在网络传播不实情况和使用攻击性言语文字等来侮辱他人。(2)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其他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现如今互联网迅速普及,并逐渐延伸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已经成为了大众的公共空间和领域,这当然符合公然的条件和要素。(3)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次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攻击性语言和表述,明显是特定地针对上海的这位女士,符合特定这一条件。(4)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诽谤罪解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2)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四) 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犯侮辱罪、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原则上,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侮辱、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结语
疫情期间,形势艰难,众志成城,多一些正能量,少一些负面情绪,才能共克时艰,尽早迎来抗疫的终极胜利。老以老及人之老,幼以幼及人之幼,守望相助的温馨图景,本不应当以如此的网络悲剧形式落幕。推己及人,而不是以己度人,愿世间的生命都能被温柔以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恪守言行,方能行稳致远。
网络辱骂找律师有用吗,网络辱骂找律师有用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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