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林维清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称委托人为“宵小之辈”“邪恶之徒”, 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10月18日,杭州律协回应,称会根据相关规定启动行业调查程序。10月20日,据媒体报道,林维清所在的律所称,该份《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后续律师会对此事作出书面说明。
这件事让许多人重新审视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本该是一方寻求帮助,一方提供辩护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有时双方却在矛盾纠葛中不欢而散。
律师和委托人有哪些相爱相杀的故事?两者又该如何好好相处?上海法治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两名资深的合伙人律师,来听听他们的看法。
律师看法:
有损律师形象,有违职业道德
针对谩骂委托人为“宵小之辈”这件事,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宏伟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林维清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但从此前网传的辩护词来看,显然有悖于法律,有损刑事辩护律师的形象。”陈宏伟律师说道。
此外,陈宏伟律师还注意到,林维清律师在此案中是以援助律师的身份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援助。“众所周知,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那么林律师的行为,很大可能将会对法律援助律师在社会上的口碑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刚律师则认为,用文言文写成的辩护词,如果仅仅是文学作品的一个反面教材,可以一笑置之,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实例,就是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坚决制止和纠正。
张刚律师援引了美国当代大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一句话:“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无论被告多么罪大恶极,十恶不赦,都要站在他的角度,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权。”他说道,“无论是接受当事人付费委托,还是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律师都不应该迷失自己,应该始终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剑拔弩张,
从案例看诉讼中的二者关系
事实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总是站在同一阵营的盟友,拴在一根线上的蚂蚱。记者查阅发现,出于种种原因,律师与委托人从“相爱”变为“相杀”的情况曾多次发生。
作为律师,可能会在付出了脑力与汗水的辛苦工作后,因遭遇委托人拒绝支付代理费而进行起诉。早在2000年,河南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据称,这是河南省首例律师起诉委托人的案例。
陶某某夫妇委托了南阳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处理一起清偿借款的案子,官司最终胜诉,但在余款执行的过程中,陶某某夫妇认为律所代理不力,提出解除委托关系,遭到律所的拒绝,律所遂起诉。当律所完成了工作并垫付诉讼费、执行费后,非但没有拿到应得的代理费,陶某某夫妇反而要求:在扣除此前给到律师的现金后,律师还应返还其一万余元。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陶某某夫妇返还律所欠款6万余元。
律师诉讨委托人的“赖账”,从辩护人变成原告方的案例还有很多。如果说律师一方起诉的原因相对较为统一,那么委托人起诉律师的原因可以算“千奇百怪”了。
状况一:官司失败,矛头指向委托律师
2012年,广西的姚某委托律师彭某、李某为其代理与兰某的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姚某却对结果不满,并认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因此对其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位律师已经履行了受托人的尽职调查义务,搜寻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最终驳回了姚某的诉求。
状况二:官司胜利,委托人起诉侵犯名誉权
2005年,上海的吴女士被兄长告上法庭,要求她将母亲的遗产公平分割,吴女士聘请张律师为自己出庭。诉讼过程中,张律师巧妙利用了吴女士多年前曾患精神疾病的病史,为她赢得了母亲留下的房产。
但3年后,吴女士却将张律师告上法庭,认为他未经授权就声称其有精神病史,侵犯了名誉权,要求张律师赔偿8.5万元。庭审中张律师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捏造,拒绝索赔,只同意退还此前的代理费3000元,最终法院也进行了认可。
状况三:律师存在过错,法院判定赔偿
2015年,江苏的蔡某想通过诉讼讨要某公司未归还的200多万借款,并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经受理后,法院根据蔡某提出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该欠款公司名下的251万元。但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等到再次要求查封财产时,只冻结到了数百元。
经判决,该公司需归还欠款238万及利息,但在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此前的保全财产中实际的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蔡某损失了163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并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酌定担责七成,判赔114万。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如何好好相处?
他们这样说
“很多时候,律师和委托人之间闹僵的主要因素还是由于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与律师在最初给委托人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或者律师没有很好尽责所致。”陈宏伟律师说道。
而抛开委托人本身不支付代理费与律师本身存在行为过错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源于双方的不理解与不信任,这也让原本应该关系密切的两方产生越来越不可调和的纷争,最后站在了法庭的两边。
正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张刚律师认为既然双方建立起了委托关系,就要彼此信任,互相宽容与谅解。陈宏伟律师也指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首先应当建立起高度的信任,没有信任这个基础,委托事项可能很难得以顺利完成。
而倘若出现了委托人不满的情况,作为律师应当积极寻求沟通,详细释明委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情况,以及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我想,尽心尽责的律师,无论承办事项的结果如何,一般都能得到委托人的理解和肯定的。”陈宏伟律师说。
“虽然打官司有输有赢,谁都不可能是常胜将军,但是律师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尽职尽责,就是一个好律师。”张刚律师说,“客户也要尊重律师的工作,及时提供支持,及时付费,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这样,在案件结束后,客户和律师之间还能成为朋友,有更长久的相处。
除此外,陈宏伟律师认为,律师切忌为了接受委托而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作为律师,应该清楚风险是无时不在的。我认为,律师无论是在咨询阶段,还是在承办委托事项的过程中,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全面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张刚律师说:“律师不能为了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为了一己私利,突破法律底线,迷失自己。”
“其实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句话就能说的清楚,它更是一种艺术,一种学问。”张刚律师指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更是一个相互帮助的过程。“‘术业有专攻’,律师的专长是法律,有些业务也不是专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同样当事人在与律师的交往中也学习到法律知识,大家可以一起成长。”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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