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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代写入股协议费用,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03:02:45

2021年12月14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客户沈女士一次性送来三面锦旗,感谢周宇龙、周紫薇、周道平三位律师组团帮助沈女士赢得了股东合作协议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竞合案件的胜诉判决。

达必诚律所成功代理股东合作协议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竞合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沈女士与曹某等四人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拟共同成立A公司收购天猫某网店经营某化妆品业务,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出资200万元,由曹某全盘负责、其他三人分工协作共同经营该公司下属天猫网店业务。同月,沈女士签署了《借条》,载明沈女士向曹某借款6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A公司。后因A公司无法进行产品备案,经四人合议后由另行收购了B公司进行经营。曹某未直接向沈女士交付60万元,而是将60万元投入了B公司。经营数年后B公司因疫情等因素被转让,各方对结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沈女士偿还借款60万元。

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接手这个棘手案件后,研究发现本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件,而是涉及股东合作协议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竞合的案件。曹某提交的《借条》、转账到公司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初始证据对沈女士极为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周宇龙、周紫薇、周道平律师会同律所同事对案件进行反复研究,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推敲,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诉方案和策略。案件开庭过程中,周宇龙、周紫薇律师针对曹某提供的证据和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和辩驳。

本案中,曹某依据对B公司的转账金额300余万元主张其已经代沈女士完成了出资义务,但经举证质证,周宇龙、周紫薇认为曹某主张的300余万元出资款中,其中122万支付给了某中介公司,该笔费用缺乏合理依据;另外,虽然曹某夫妇向B公司转账超过300万元,但其中大量转账备注为借款,而且B公司向曹某夫妇也有大量转账,周宇龙、周紫薇认为无法证明曹某夫妇向B公司转账300余万元为出资关系;曹某夫妇的资金和B公司之间的资金存在混同情况;同时,沈女士并未直接获得60万元借款,该笔款项的实际支配权一直在曹某手中;曹某主张由沈女士归还的借款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实质构成要件;曹某应该根据股东合作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股东投资合作经营的天猫某网店所涉的B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结算;如果支持曹某的主张,则借贷关系和股东合作关系所涉的相关利益将严重失衡。应该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最终,法官根据庭审调查中原告和被告举证质证所查明的法律事实,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向沈女士实际交付了借款60万元或转移了60万元的支配权、控制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宜将借条反映的借款关系和双方真实的股东合作投资关系割裂处理、分别结算;原告曹某应该根据股东合作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股东投资合作经营的天猫某网店所涉的B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结算等等。法院对曹某主张沈女士归还借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我所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对客户认真负责的严谨态度,也体现了法官高超的办案水平和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达必诚律师团队将继续用自身优秀的专业素养与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作出自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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