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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宋慧乔与宋仲基短暂的婚姻最终在法律上走到了尽头,这场从6月26日宋仲基提交离婚调解书开始的离婚事件,终于在法律的评判下迎来结局。这对曾经的金童玉女,因戏结缘,因爱牵手,那场美丽动人的爱情故事,让所有剧迷为之动容,真真让人只羡鸳鸯不羡仙。只是时光容易把人抛,世事白云苍狗,往往不为人力所改,只有无可奈何。
两人的婚姻,恰如那夜空中尽情绽放的烟花,也曾绚烂夺目,受人追捧;最终却也转瞬即逝,湮没在黑夜中。这场圆了大众剧迷心愿的盛会,在众人的期待中华丽上演,也在众人的唏嘘中寂寞谢幕,褪尽浮华。只是,对于他们而言,我们不过是一个又一个的看客,赞美也好,谩骂也罢,当事人都已选择放手,又岂是我们这些局外人可以评判的?说的直白一些,除了当事人,其他看客,一无资格评判,再来也着实没有必要妄论他人的人生。各人人生如鱼饮水,冷暖自知;似雁临风,甘苦亲尝。
因此,这篇小文章并不是来分析二人婚姻如何灿烂开幕,惨淡收场,也无意妄论孰是孰非,只是站在一个非常现实的法律人的角度,去看一看他们所走的离散程序,也就是韩国的离婚程序。
韩国没有颁布单独的婚姻法规定有关的婚姻制度,而是将婚姻制度规定在现行《民法》第四编中。韩国的现行《民法》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第四编为亲族,第五编为继承。有关婚姻方面主要规定在第四编(亲族)第三章(婚姻)部分中。除了《民法》,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还有《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法律》,《家事诉讼法》,《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规则》,以及《关于处罚家庭暴力犯罪等特例法》等等。
目录
1. 离婚概述
1.1 离婚方法
1.2 离婚准备
1.3 离婚效果
2. 协议离婚
2.1 协议离婚要件
2.2 协议离婚程序
2.3 协议离婚的财产问题
3. 判决离婚
3.1 判决离婚要件
3.2 判决离婚程序
◆◆1. 离婚概述◆◆
1.1 离婚方法
按照韩国的规定,离婚的方法大体上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类。夫妻之间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规定在《民法》第四编第三章第五节第一款中,即夫妻之间如有离婚意向,须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经一段时间法院确认下发离婚意思确定书之后,产生协议离婚的效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协议离婚和我国的协议离婚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我国,只要夫妻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去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即可,走的是行政机关。而在韩国,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协议,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家庭法院确认方能离婚,必须先经过司法机关确认。
补充:韩国建立了3个层级的独立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具体而言,韩国的司法审判系统由七类法院组成,包括大法院(대법원)、高等法院(고등법원)、专利法院(특허법원)、地方法院(고등법원)、家庭法院(가정법원)、行政法院(행정법원)以及破产法院(회생법원)。家庭法院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家庭关系登记等非诉案件及各类家庭保护案件、儿童保护令案件的一审及其个别单独案件的二审,在级别上等同于地方法院。若需了解更多有关韩国法律体系及司法体系的内容,请参考《韩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审判制度》一文。
判决离婚规定在《民法》第四编第三章第五节第二款及《家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即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协议时,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配偶存在不正当行为(违背夫妻忠贞义务),2)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3)受到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严重不当待遇;4)自己的直系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5)配偶生死不明3年以上;6)存在其他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840条)
补充:除了协议与判决离婚外,夫妻婚姻关系解除还存在许多其他事由。比如:
①死亡。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②宣告失踪。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根据失踪期间届满时的情况,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③婚姻无效。夫妻双方虽然确认了婚姻关系,但如果在婚姻成立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阻却事由,可以提出婚姻无效或取消婚姻的诉讼,而不是离婚诉讼。且一旦法院确认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关系自始至终无效。
1.2 离婚准备
在韩国,夫妻双方若想离婚,韩国鼓励双方先去专门的机构进行商谈或者咨询,主要有韩国家庭法律咨询所、韩国女性专门热线、韩国家庭法律福利咨询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等。
夫妻双方若就离婚达成协议,在关系解除、子女问题、财产问题以及精神赔偿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时,通过家庭法院的确认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进行诉讼离婚,此时便需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包括整理事实关系、收集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临时人身安全保护以及子女抚养等临时事前措施。
1.3 离婚效果
1.3.1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民法》第806条和第843条)。在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面,依据相关的判例,需要考虑一方造成婚姻破裂的责任程度、财产状况、婚姻存续的期间及双方共同生活的程度、学历·职业·年龄等身份事项、子女抚养关系等系列事项,即按照违法行为责任的比例来支付精神抚慰金数额。
此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比率可以由夫妻协商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形成的贡献度、婚姻破裂的原因和责任程度、婚姻存续的期间及生活程度、学历·职业·年龄等身份事项、子女抚养关系以及抚慰金等事项后进行计算。
1.3.2身份关系的改变
首先,配偶关系终止。离婚后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终止,以婚姻为前 提产生的夫妻同居,扶养以及协助等夫妻共同生活义务同时消灭。(《民法》第826条第1款)
其次,姻亲关系消灭。夫妻离婚后,与对方配偶的亲属发生的姻亲关系也同时消灭。(《民法》第775条第1款)。
再次,享有再婚自由。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双方均可以再婚,有再婚的自由与权力。(《民法》第810条)。
最后,与子女的身份不变。双方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变,对子女的身份不变。但离婚后,应根据夫妻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对子女行使亲权和抚养权。(《民法》第837条,第843条和第909条第4款)
◆◆2. 协议离婚◆◆
2.1协议离婚要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互相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是,夫妻就离婚和子女的亲权、养育等问题达成协议,在得到法院的离婚意向确认后,向行政官厅进行离婚申报。协议离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2.1.1达成真正一致的离婚意见
夫妻双方如果想协议离婚,必须以真正的意思达成协议,也就是基于双方自由的意志达成相应的协议,具有充分离婚的理由,比如性格不合、金钱问题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不仅在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思的时候需要,在之后进行离婚申告时同样必不可少,否则即使从家庭法院得到了协议离婚的确认,但在离婚申请书被受理之前,可以撤回离婚意愿。这与我国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我国的协议离婚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双方即产生离婚的效果。
此外,韩国还规定因欺诈或者强迫而做出离婚意思表示的人,可以请求家庭法院予以撤销。(《民法》第838条)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撤销离婚”的相关规定。
2.1.2具备意思表达能力
双方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必须具备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成年精神病人做出离婚意思表示的,需要经过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以离婚。(《民法》第808条第2款及第835条)
2.1.3接受必要的专业指导
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必须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指导,家庭法院在必要时,会为当事人提供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咨询专家,方便当事人进行离婚咨询。《民法》第836条第2款第1项)
2.1.4离婚熟虑期届满
夫妻双方在接受了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指导后,需要超过一定期限的离婚熟虑期限(이혼숙려기간),方能从法院得到离婚意向确认。就具体的离婚熟虑期限而言,有需要抚养的子女时(包括怀孕中的情况),必须经过3个月;没有需要抚养的子女时,需要经过1个月后,双方当事人才能从法院领取离婚意向确定书,从而履行后续离婚手续。(《民法》第836条第2款第2项)
但同时,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的离婚,可以预想到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无法忍受的痛苦,在这种情况或者其他必须进行离婚的紧急情况下,家庭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民法》第836条第2款第3项)
这与我国的规定也存在区别,我国《婚姻法》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并没有规定类似的“离婚熟虑期限”,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1.5提交一份关于子女亲权和抚养的协议
有需要抚养的子女(离婚熟虑期间内成年的除外)时,申请协议离婚确认的,或者至离婚确认之日止,夫妻双方应当提交一份根据相关法律自愿达成的子女亲权及扶养协议或者家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下达的亲权及抚养判决书。(《民法》第836条第2款第5项和《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规则》第73条第4款)
2.1.6形式要件:离婚申报
即使具备了上述离婚实质性条件,如果双方不进行离婚申报,协议离婚也不成立。(《民法》第836条第1款)。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在为进行离婚申报的情况下,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虽然是以一种离婚的状态生活,但在法律上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
双方进行离婚申报应在夫妻双方从收到家庭法院的确认书或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附上确认书副本,向相关的市政厅、区厅、邑、面事务所进行申报,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家庭法院的确认将失去效力。(《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75条及《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规则》第79条)。
2.2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在上述要件时实际上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了。总结起来说,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四个阶段。
2.3协议离婚的财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时,法律要求双方必须就子女亲权及抚养权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财产相关的协议,也就是说韩国并没有规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必须也对财产达成协议,体现了法律重视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
协议离婚时涉及的财产问题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精神赔偿费的申请,二是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民法》第806条和第843条)。
2.3.1精神赔偿
协议离婚时,夫妻之间是否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不是法院确认的事项,因此协议离婚时,即使双方未就精神赔偿达成协议,离婚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且该精神赔偿请求权应自知道损害或加害人之日起(通常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行使,否则会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民法》第766条第1款)
2.3.2财产分割
同精神赔偿一样,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离婚后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该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满2年消灭。(《民法》第839条第2款第3项)。
◆◆3. 判决离婚◆◆
3.1判决离婚要件
判决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答应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院的判决离婚。(《民法》第840条)判决离婚根据程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调停离婚(조정이혼)和诉讼离婚(소송이혼)。
3.1.1调停离婚(조정이혼)
调停离婚与诉讼不同,强调在自由的氛围中调整当事人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各种情况,可以说是一种酌情通过相互妥协让步和平解决问题的制度。韩国法律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调解的程序,采用所谓的“调停前置主义”。而调停离婚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可以在当事人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后由法院恢复到调停离婚阶段。
这一规定其实和我国的规定并无太大区别,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是,在非公示送达的情况下,无法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进行传唤时,或者在法院转为调停离婚时确能确定调停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调停直接进入诉讼离婚阶段。(《家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但书>)
在调解阶段,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即告成立(《家庭诉讼法》第59条);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家事诉讼法》第49条及《民事调解法》第36条)
3.1.2诉讼离婚(조정이혼)
在下列情况下,夫妻双方将通过离婚诉讼确定是否离婚(《家庭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第2款但书和《民事调解法》第36条):
①非公示送达的情况下,无法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进行传唤时;
②法院认为即使交付调停,也不能成立时;
③依照《民事调解法》第26条决定不调解时;
④依照《民事调解法》第27条调解不成而终结时;
⑤对依照《民事调解法》第30或者第32条变更调解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异议申请时。
3.1.3判决离婚的事由
判决离婚的事由在前文已经提到过,主要规定在第840条中,包括:
①配偶存在不正当行为(违背夫妻忠贞义务);
②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
③受到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严重不当待遇;
④自己的直系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
⑤配偶生死不明3年以上;
⑥存在其他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
3.1.4申请判决离婚的条件
自1965年9月起,韩国大法院一直坚持不受理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提起的离婚请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被称为“有责配偶”(유책배우자)。也就说在韩国,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通俗来说也就是“出轨”),则不能提起离婚请求,这也就是常说的“有责主义”。按照上述申请离婚判决的事由来看,只有不存在过错的一方才可以提请离婚请求。
但不存在过错的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也有时效限制,无过错方以对方不忠贞为由申请离婚时由,如果一方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谅解的,或者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6月,或者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请求离婚。(《民法》第841条)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有责配偶”的离婚请求也可能被受理,比如1)无过错的一方虽然已经客观地表明自己也没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意愿,但存在因为傲气(오기)或者出于报复性感情不答应离婚等特殊情况的;2)“有责配偶”提起离婚请求,无过错方提起离婚反诉的;3)夫妻双方责任相当或者责任轻重难以明确划分的,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也不是完全采纳“有责主义”原则,甚至可以说是韩国法院开始采纳“破裂主义”的一种趋向。
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便可以准许离婚,可见我国采纳的是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但同时,我国对部分特殊情况也做了限制,比如《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正是因为韩国长期存在“有责配偶”无权申请离婚的惯例,在宋仲基爆炸性地宣布提起了离婚调解时,舆论一度认为女方是导致两人夫妻关系破裂的的责任方。实际情况如何旁人不得而知,但在了解了韩国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以后就能明白,单单从宋仲基方提起离婚调解这一行为来看并不能断定导致两人夫妻关系破裂的责任方就是女方宋慧乔。如今两人已经在在首尔家庭法院的主导下调解离婚,究竟孰是孰非也只有他们二人清楚。
3.2判决离婚程序
3.2.1调停离婚(조정이혼)
上文已经提到,韩国采用所谓的“调停前置主义”,即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调解的程序。而调停离婚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可以在当事人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后由法院恢复到调停离婚阶段。
3.2.2诉讼离婚(조정이혼)
诉讼离婚就是正常的诉讼流程,在这里就不多做介绍了。
本想继续写一下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一是在前文中已经有所提及,二是篇幅已经过长,就不赘述了,若有感兴趣的朋友可自行阅读韩国相关的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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