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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律师找被害人,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不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03:14:05

编者按:本案认定被害人身份的主要证据是证人对尸体的指认,但尸体已高度腐败,仅通过相貌及衣着确认尸体身份,证明力不强,且被告人所供预谋内容、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等情节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1998年6月初,被告人曹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占某预谋杀害被害人李某(女),以谋取其钱财。同年8月13日晚,曹某某、张占某以拉木耳为名,乘坐同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三轮车来到李某住处附近。曹某某将李某骗出,后一起乘坐李某甲驾驶的三轮车离开。途中,曹某某、张占某用石头击打李某头部、掐扼李某颈部,致其昏迷。曹某某、张占某、李某甲误认为李某已死,将李某抛入水渠内,致其溺水死亡。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被害人李某失踪三天后,其兄报案。次日,村民在一水渠内发现一具尸体,经李某的亲属指认,确认系李某。

2.被告人曹某某的大哥曹某甲证明曹某某在案发数天后给我打电话,承认本案是他和叫啥“占”的等三人一起干的。同案被告人张占某、李某甲的亲属亦证明:听张占某、李某甲二人分别说了伙同曹某某杀害李某并将尸体扔到水渠里的过程。

3.同案被告人张占某的妻子李某乙供述:案发次日下午,我在张占某的授意下,回娘家拿了张占某和被告人曹某某留在家里的血衣,后清洗并烧毁。张占某的大姨子李某丙证明:我看见张占某从盆里拿出一些带血的湿衣服放进包里。

4.尸体鉴定意见证明死者额部有一处钝器创,鼻部有一处皮肤裂伤,系溺水死亡。

5.案发后两个月,张占某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系被告人曹某某杀害李某,后张占某在案发地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参与杀人。案发13年后,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抓获曹某某。曹某某、张占某、李某甲供述的持石头击打李某并将其扔进水渠里的基本事实可以相互印证。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被害人身份存疑。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经指认,认为女尸的年龄、胖瘦、身高、两颗虎牙的特征与李某相符,并指认李某有与女尸所穿汗衫相同的衣服,故确认女尸为李某。但女尸已经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特征不明显,从头部细目照片来看,其两颗虎牙没有明显特征,但上门牙缺失,尸体鉴定意见和尸检照片未证实女尸上、下嘴唇有创伤。在此情况下,仅通过相貌及衣着情况等确定尸体身份,证明力不强,存在疑问。

2.被告人曹某某、同案被告人张占某对预谋内容供述不一。曹某某供述,我请被害人给张占某办理贷款,后张占某想赖账不还,提议以签订贷款手续为由,将被害人骗出杀害。张占某供述,被害人雇佣曹某某杀人,曹某某提议待被害人给钱后,将被害人杀掉。

3.被告人曹某某、同案被告人张占某供述的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与尸体鉴定意见有出入。二人供述,系对方用石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十几下,张占某供认掐捏了被害人的颈部。尸体鉴定意见证明,死者额部有一处钝器创,鼻部有一处皮肤裂伤,鼻骨一处骨折,颅骨无其他骨折,颈部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

4.被告人曹某某、同案被告人张占某、李某甲供述杀死被害人的经过存在矛盾之处。曹某某、张占某均供述,张占某示意李某甲停车后开始杀人李某甲则供述,其停车时,曹某某、张占某说已经把人杀了。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占某、李某甲杀害被害人李某的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曹某某死刑。


被害人身份不清,被告人作案过程不清,不应核准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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