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在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律师对话第120期邀请到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何靓律师为大家分析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十九个关键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何靓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何靓律师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
二、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何靓律师答: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如就决策权、分工权、优先认购权等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在承认多层股权的法律体系内,还可分为A股和B股,所持表决权数额不同。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尚不承认多层股权。
三、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基本流程?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除股权转让以外还有哪些股权变动方式?
何靓律师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流程也有很大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以对外转让为例,一般流程如下: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故必须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额、价格、时间等拟定的交易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主张以该条件优先受让的情况下方可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该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条件、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转让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包括老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新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4、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5、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由于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为股份公司中的特殊形式)的资合性,故股权转让无优先受让权的限制,其流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流程也有很大区别。例如: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明确的限售规定;上市公司更是有更为细致的禁售期等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机构也非工商局。建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三)此外,由于市民生活和经济交易的多样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的股权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情况下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予、股权被强制执行、股权代持等等情况下,股权如何发生变动?都不是用简单几句话能够概括的,还是尽量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提供给专业律师,方能给予准确的解答。
四、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何靓律师答:原则上不能。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对决策权、分工权、优先认购权等作出区别性规定,这就给这些具体内容的分拆行使等奠定了法律基础,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实际效果类似于具体内容分别转让的交易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五、股东可以退股吗?
何靓律师答:法律上是禁止退股的,但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的股权或者法定条件下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与退股相同的效果。
六、有限责任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何靓律师答: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何靓律师答: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八、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何靓律师答:原则上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九、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何靓律师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转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十、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何靓律师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十一、就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何靓律师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何靓律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三、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何靓律师答: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受让方的资格条件。
5、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6、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7、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特别约定。
8、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9、违约责任。
10、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1、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2、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3、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十四、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何靓律师答: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十五、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何靓律师答: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十六、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何靓律师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十七、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何靓律师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十八、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何靓律师答:《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十九、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该如何处理?
何靓律师答: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的,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了变更,应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按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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