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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的律师事没办成怎么办,刑事案件找关系能解决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21:20:41


这篇文章的题目颇有些标题党的意味,有人说了,中国这个人情社会,这个现实,凡事不能光讲法律嘛,特别是刑事案件,不找关系,光找律师,能把事情办成办好吗?你说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想靠关系达到目的是行不通的,也不能解决案件问题,是不是太片面、太绝对了?毕竟,多条路,多个渠道,也不是坏事,只通过律师和正常的法律途径,不会胜算太少、路径太单一了么?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不想空谈理论,也不想专为说教,只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说起,老老实实的将案件记叙下来,是非曲折,让读者们自己去判断。

2019年8月下旬,涉案当事人的父亲,通过朋友找到我,说自己的儿子(也就是当事人)被公安拘留了,我问他,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是涉嫌的什么罪名?刑事拘留通知书呢?多长时间了?当事人的父亲语焉不详,一会儿说是职务侵占,一会儿又说盗窃,警方也没有将相应文书给家属,对案情他们也不十分了解。见此情形,在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决定亲自到案发地--武汉某远城区的看守所和派出所核实。

第二天一大早我便先赶到看守所,拿着授权手续和律所的公函,以及律师证,要求会见当事人。结果看守所经查询后告知我,没有这个当事人。我感到奇怪,便驱车和当事人的家属一起到办案的派出所,找承办警官核实。

到了派出所,我亮明身份后,办案警官问,您有什么事?我说我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律师,想了解这个案子是什么情况,看守所目前未查询到此人。

警官说:不可能的,您既然是律师,就应该知道法律规定,我们这儿没有人。

来来回回几次,警官终于告诉我“实情”,原来,当事人是被行政拘留了,不是刑事拘留,经过沟通,警官也将相应文书出示给我,上面的确是以盗窃为名进行的行政拘留。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把行政拘留的文书给当事人的家属。

这里也小小的解释一下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行政拘留,只是一种很轻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是够不上犯罪的标准,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依据也是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治安案件“,比如大家常见的警方扫黄抓卖淫嫖娼的,或者日常扯皮打架的,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太大的财产损失的,一般如果处罚的话,常见的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拘留时间通常为5天、10天、15天,最长不会超过20天,期满被处罚人就一定会被释放,而且不会有所谓”案底“,当事人有家属的,一般会通知家属。行政拘留一般都在拘留所执行,而不是看守所(虽然这两个机构一般都在一起,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两套人马,管理体系也不一样)。在行政拘留期间,家属是可以和当事人会面的。行政拘留,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而刑事拘留就大不一样,当事人是触犯的《刑法》,警方会给到家属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上面会写明,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将其羁押在某某看守所。刑事案件,家属就要非常重视了,因为当事人一般就不会被轻易从看守所放出来,即使后续被取保候审,案件也不会轻易了结,如果没有被取保候审,处于一直羁押状态,一关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都是常见的,同行政拘留不一样,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当事人的家属是不能和他会面的。刑事案件,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办案要求,而变数,无处不在。

所以说,决定找律师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和确定,当事人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

再回到本案。弄清楚了案件情况,我对当事人的父亲说:这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拘留期限届满,您的儿子就一定会被放出来;另外一种,有可能目前警方证据不足,采取刑事拘留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他们为了先控制住人,采取的一种侦查策略。但无论如何,都需要等行政拘留期限届满,再等几天吧。

等到行政拘留期满,当事人的父亲给我来电,“蔡律师,我儿子被转为刑事拘留了,涉嫌罪名为职务侵占”。

落实了消息,我便准备好材料,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许多人,包括家属和较少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觉得律师在侦查期间内作为较少、作用有限。甚至许多家属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请律师。

其实恰恰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辩护效果能够达到最优,越往后效果呈递减状态。道理很简单,越往后,案件经手的人越多,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就逐渐固定下来,想改变案件的”定性”,由于牵涉面太广、考虑各方面因素太多,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惯性,就很难,辩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如同生病,对于大病而言,拖得越久,病害愈深、身体愈差,治疗效果肯定不如最初。

在这个案件中,一方面,我每隔十天左右就去会见一次当事人,给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下一步走向的通告以及家事传达,比如他需要什么书籍,需要什么衣物等等,叮嘱了他相关注意事项,确保了当事人的情绪一直很稳定,也让当事人的家属在外面安心。

另一方面,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我觉得本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但仍需做大量工作,于是积极撰写取保候审申请和法律意见书,积极搜集和准备证据材料,同时告诉家属,如果本案能早日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对取保候审和案件后续处理有极大好处。

同许多家属一样,本案的家属在找了律师的同时,也希望能够”找关系”,在我第二次去看守所会见时,本案的家属找了据称在当地政法系统有亲戚关系的一位表兄,希望通过一手抓法律,一手“抓关系”从而让这个案件达到最好的效果。

后来,当事人的家属和这位表兄一共到被害人处去了两次,结果都没有谈成,谅解没有成功。

由于情况推进不顺,我对家属说,这样吧,我亲自和你们去一趟吧,好好和被害人那边谈一谈,争取谈成,谈不成也要搞清楚那边的态度,必须有一个确定的结果。

就这样,我和家属抵达深圳,到达被害人处(也就是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公司的前台立即把我们拦住不让进去,并说总经理不在公司。顾不得太多,我们径直进入公司内部办公区找到了总经理并说明来意,但总经理依然含糊其辞,最后我们直接抵住公司总经理的门,强调既然今天律师来了,就是为了解决问题,必须有一个结果,无论结果怎样,但必须是明确的。后来又联系上一位法务副总,人在外地,想让我们过去谈,但考虑到被害人公司这边如果出具谅解书需要在本部盖章的问题,以及来回颠簸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我直接予以回绝了,并继续阐明了我方立场和本案的利害。

双方就这样互相拉锯了一天,我们也死死盯住了公司以及总经理,防止他们继续互相推诿和逃避,他们考虑一番并协调好意见,终于答应了我们的和解,同时出具了谅解书给我们。

刑事案件,如果想为案件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取得成功,主要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方面,其一是案件本身情况,即案件本身以及涉案当事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需要深入研究案件情况及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其二如果存在侵害对象,即被害人,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案件不论是取保候审还是后续走向都有极大好处。还有一个程序方面,即时间节点问题,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14天内、37天内,取保候审成功可能性最大,过了这个期限,就很难了。

我又积极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先后数次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也提交了很多证据材料,看着沉甸甸的材料,家属也放下心来,办案的民警从刚开始的不太愿意和律师沟通,后来每次去都有人接待并愿意配合及沟通案情。

而那位据称在当地政法系统“有关系”的家属的表兄,先后给我打了很多电话,每次问的问题诸如“蔡律师,案子到哪儿了?”“蔡律师,下一步是什么程序?”“蔡律师,您的法律意见书交了吗?”蔡律师,有什么消息了吗?”

由于这位表兄是家属的亲戚,我不好直接回绝,但问得多了,也不厌其烦,有一次我回了一句“您这边既然有关系,您也可以利用您的渠道了解一下消息。”

印象最深的一次,在我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后,这位表兄在某天上午给我来电“蔡律师,我托关系问了问,这个案子要逮捕啊,当事人不能取保候审啊,这下一步怎么办呢?”

我回答道“首先,您的关系我不清楚,您的消息来源我也无法核实,刑事案子,案件办理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办理要求,无论怎样,都是需要下发正式的法律文书的,而且会通知家属,就本案来讲,我觉得我们取保候审的理由非常充分,材料也很扎实,还是等正式的法律文书吧。”

结果到了下午,即本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37天,家属给我来电“蔡律师,警方通知我们取保候审,我们现在在派出所,派出所要有一个武汉户口的保证人,我已经让我的那个表兄去找人了,表兄说没问题。”

我对家属说“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保证人,你们交保证金也是可以的,保证金一千元以上就可以了,这样方便些,而且保证金是可以退的。”

出于便利的考虑和为了尽快办理取保手续,家属还是交了保证金。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虽然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但算是一个案件走向向好的信号。

再后来,我又跟检察院沟通案件后续的走向。很偶然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突然对我说“这个案子,除了您,还有别的律师参与吗?或者有其他人参与这个案子吗?”我说没有啊,这个案子一直是我在办。工作人员说“是这样的,在您上次来我们检察院交了法律意见书以后,就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人来我们检察院想打听案情,还说您是他的助理,但是他无法拿出手续和证件,我们就没有告知他本案的情况。”

随之向家属核实,那位年纪比较大的、到检察院去打听案情而未得的,就是那位表兄。

行文至此,如果读者耐心读完,一定仍有不解或者疑问:你这个案子很明显是个案,不能代表普遍性,而且从这个案子所表现的,是关系没有找对,并不能验证你的题目,即靠关系解决不了问题。

其实我举的这个个案的例子,只是我最新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而已,就以前办理的刑事案件,家属们都试图通过本案中的途径,也就是“靠关系”或“找关系”去寻求过某种希望或者安慰,但最后都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

如果非要对本文题目和主旨做一个原因上的解释,无外乎是:第一种情况,没有找对关系或者根本以此为幌子,那当然达不到目的,也就是本文中的这个真实案例所表现的。我可以负责任的讲,绝大多数所谓找关系,都是这一种情况。因为本身所谓找关系,就是见不得光的,既然见不得光,如何验证真伪?

第二种情况,假设碰巧找对了关系,找对了人,但就敢保证人家一定按照找关系者的要求办事吗?如今实实在在的反腐败高压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快速铺开,对于刑事案件如我上文所讲,能否取保或者从轻处理,一定是靠证据和案件本身的事实,这是所谓关系难以解决的;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即只要有人对案件“打招呼”“说情”,那么就会被记录在案,轻则通报向社会公开,重则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试问,谁敢拿自己的命运开玩笑呢?对于具体的司法工作者而言,需要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一个刑事案件有许多环节,经手的人也多,法网之严密、流程之严格、监督之完整,如果司法工作者妄图做点手脚,他一生的漫漫数十载,都将在追责的阴影中度过。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蔡家旭律师原创


为什么刑事案件中靠关系一定解决不了问题


蔡律师简介:专注刑事辩护,执业理念为“在法律范围内,全力守护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数百件案件,其中多起承办案件成功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目前为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调解网”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志愿者律师,曾在武汉交通广播法律节目担任讲座嘉宾,与各类媒体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提供专业分析和撰稿。

部分成功案例:

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

陶某某(第二号主犯)等十二人涉嫌恶势力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最终说服法院未认定恶势力,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吴某职务侵占案,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加之为上游犯罪被告人,经过本辩护人努力,后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下游犯罪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该案涉嫌11人,仅三人取保)。

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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