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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协商信用卡利息,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追要1168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14:25:58

银行能否向信用卡持卡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很多人感觉这个好像没有疑问吧?申请信用卡时,信用卡合约中约定有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罚息。偶尔出现逾期银行都会收取罚息、违约金的。但是,最近法院的许多判例明确了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罚息日万分之五之后,再收取违约金司法实践不支持。#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追要1168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


2022年6月2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批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的案例,银行提出的未还款部分5%违约金诉求被法院驳回。我们来看一下其中的一个案例。


2011年3月2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谭某某向中行嘉峪关分行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签署并申明本人知悉并同意遵守所申领的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安全用卡须知,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并申请获取了卡号为6227616201557x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

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收费中约定:20.甲方(申请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

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

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追要1168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


21.乙方(中国银行)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谭某某领取上述信用卡后于201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21年8月26日,谭某某尚拖欠透支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

中行嘉峪关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谭某某偿还中行嘉峪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违约金1168.60元(截止2021年8月26日),合计10951.13元,2021年8月27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中行嘉峪关分行确认的数额为准至谭某某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谭某某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095元。


法院认为,对于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截止2021年8月26日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以透支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中行嘉峪关分行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至拖欠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中行嘉峪关分行的该项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已达到年利率18%,该利率标准已处于较高水平,已高于目前国家关于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过度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成本,应予调整。

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追要1168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


同时,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中包含罚息,其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因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已足以弥补其损失,且罚息本身也具有违约惩罚功能,如中行嘉峪关分行按日计息的同时再计收违约金,则导致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过高,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亦有悖于“以补偿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功能。对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对中行嘉峪关分行要求谭某某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实际产生该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谭某某向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9782.53元(截止2021年8月26日,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期间,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驳回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行嘉峪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中行嘉峪关分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远超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故对违约金不予支持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信用卡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应与其相对比。

其次,虽然领用合约21条载明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但实践中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与其相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9.9%,下限为12.775%,并非每日均按万分之五计算,故并不一定达到年利率18%,且未达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年利率24%。

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追要1168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之后,发卡机构针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需与持卡人明确协商约定,因中行嘉峪关分行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与谭某某针对收取违约金进行协商的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约定,亦是对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违约赔偿,已经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和惩罚借款人违约行为并补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且中行嘉峪关分行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借款除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发生,故中行嘉峪关分行要求谭某某支付1168.60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2年6月28日,甘肃嘉峪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行嘉峪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银行信用卡合约中一般约定逾期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违约金是未还金额的5%。法院的判决理由很明确,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已经很高了,用银行的算法是对应利率是年化19.9%,不是18%。银行的算法比较诚实,比一般民众算得高。是不是银行考虑了信用卡使用中的其他费用,或者金融行业对利息的算法和社会算法不同?

法院不支持违约金的理由很充分,一是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其次是,每日万分之五罚息已经是具有很强的违约惩罚作用,如果再支持违约金势必造成信用卡持卡人年化利率持续飙升形成高利贷。按照银行的说法透支9千多元,计算6个月违约金就1168元,要是一年就更多,由此换算成年化利率加上日万分之五,超过36%年化利率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这批司法判例表明,银行在信用卡发行使用过程中,向持卡人同时约定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未还金额5%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将造成实际利率超越监管红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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