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关系子女抚养权及父母探望权
一、子女抚养权
法条: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最人性化的一面。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孩子究竟
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情况一:协议离婚
子女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情况二:起诉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以孩子的年龄为分界点综合分析离婚后究竟跟谁一起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
三、八周岁以上的孩子
四、十八周岁以上孩子
划重点
1、子女抚养权归属是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满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处理是上诉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2、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3、哪些因素有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
子女是否长期主要由某一方照顾
②
子女是否长期由某一方父母协助照顾
③
一方是否有协助抚养人
④
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及一方是否有住房
⑤
子女在哪一方附近生活、上学
⑥
其中一方有住房(学区房),另一方没有
⑦
一方丧失生育能力
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重视,考虑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母哪一方照看,这一影响因素是最大的,此外孩子由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这一因素也是法院裁判需要考虑的。
仅一方拥有住房这一情形也是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势。
4、哪些因素不有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
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②
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③
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
一方有生活恶习
⑤
一方出轨、家暴、酗酒
⑥
一方坐牢
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以及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两种情况基本上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5、争夺孩子抚养权找专业律师是否有作用?
专业律师在离婚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法定情况并不是请了律师,就一定能得到孩子抚养权,比如男方要争夺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这个就非常困难。
6、想争夺孩子抚养权可以提供证据?
(1)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随母方生活。如果孩子满8周岁的话,还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户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孩子跟着自己一方生活。
(2)提交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需要提供书证,比如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
(3)提交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如上学的缴费单,学校的证明,孩子的学籍信息,幼儿园的证明,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4)提交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据。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则无子女的一方应该有权优先抚养子女。对方户籍信息不能获得的,可以找法院调取。
(5)提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有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出庭作证,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6)对方存在的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能够证明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有生活恶习,一方出轨、家暴、酗酒,一方坐牢的证据。
二、离婚后子女
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法院判决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如果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要出国,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双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2、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的确定因素有:
①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抚养费支付时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①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1、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例如:在离婚后的第5年,孩子被检查出患有血癌,需要大量的钱来治病,原来的抚养费肯定不足够,可要求另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3、其他,如不养孩子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②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条件
1、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不依靠抚养费而抚养孩子。
例如,在离婚后由孩子妈妈刘某抚养孩子,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某日赵某被车撞致使瘫痪,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孩子的刘某母亲作为公务员每月薪水7000元,足够养活孩子,此时赵某可要求减少或免除自己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2、坐牢、失去人身自由,无力给付的,可以适当减少。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注意以上只是考虑的因素,如需减少需要到法院起诉,以法院判决为准。
4、抚养费给到孩子多大
一般是到18周岁,在实践中有些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法院都会做父母的工作,进行调解结案,不进行判决,如果调解不了,一般会驳回子女一方的诉讼。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孩子生下或后天形成残疾,存在严重疾病,不能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父母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三、离婚后如何
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①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何变更抚养关系
双方协商(公证)或到法院起诉。
如办理公证,父母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三、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所需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2、对方抚养孩子不利的证据:
(1)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自己不能取得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如有赌博、大家、犯罪的可以找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
(3)如对方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自己不能取得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欠了好多钱,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自己不能取得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3、自己抚养子女有利的证据
(1)8周岁以上的子女自愿跟着自己的书面证据,比如孩子自己书写的说明,孩子的视频等。
(2)证明自己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如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3)证明自己有良好居住环境的证据,如房产证,物业开具的证明。
(4)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教育的证据,如自己的房子是学区房,证明该区域教育条件好等。
(5)自己父母可以帮助照看孩子的证据,建议自己的父母出庭作证。
(6)体检报告,证明自己身体健康
四、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
协议探望: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判决探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探望权的中止
①若父母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则不宜继续行使探望权,待影响消除后再恢复探望
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三、探望权怎么强制执行
①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拒绝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监护的子女可由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亲属暂时代管,也可以由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暂时代管至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解除拘留止。
③在实践中,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该子女不同意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对其探望的,执行机构不得对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中止执行。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在一个月内提起中止探望权之诉,逾期不提起中止探望权之诉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继续执行。
总 结
第一,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体现了法律最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第二,变更子女抚养权要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第三,身为父母,要建立健康婚姻观、家庭观,慎重对待婚姻,树立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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