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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个人财物可以找律师吗,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7:08:08


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砍伐林木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回放:


被告人冯某1与被害人梁某是邻居关系,二人住宅相邻原有冯某2的土地(约132平方米)和谢某2的土地(约100多平方米)。自90年代以来,梁某在谢某2的土地上种植菠萝蜜树、香蕉等农作物。近年来冯某1、梁某均想使用上述相邻地块进行建设,梁某多次向冯某2请求购买土地,但都被拒绝。而冯某1则购买到谢某2的上述土地。


为清除梁某种在谢某2土地上的农作物,冯某1与梁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冯某1向冯某2购买土地,然后按原价转让给梁某使用,梁某则允许冯某1将其种在谢某2土地上的农作物清除。


冯某1向冯某2购买到土地后,并没将全部土地交给梁某使用,而将其中的部分土地用于自家建设,并将梁某种在原谢某2土地上的农作物清除。梁某认为冯某1没有履行当初二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将从冯某2处转让得来的土地全部交给其使用,遂报警要求追究冯某1故意毁坏其农作物的刑事责任。经鉴定,被毁坏的果树价值17336.00元。

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砍伐林木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机关认为:


涉案的果树是被害人梁某栽种,虽然冯某1与梁某曾就置换土地、砍伐树木进行过商量,但双方未明确一致。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被告人冯某1在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许可情况下,先后从冯某2、谢某2等村民处违法购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后,建造房屋、围墙(共计违法占用土地820平方米)。


因房屋周围部分集体土地上被害人梁某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种有果树,冯某1在没有征得被害人梁某同意,没有获得果树处置权利情况下,私自砍伐梁某种植的果树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梁某财物的所有权益,造成被害人所种果树损毁,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

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砍伐林木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蓝秦律师评价: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则可以将案件归为民事纠纷,要求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具体到本案中,从言词证据来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内容可证实,冯某1与梁某在案发前曾口头协议商定“由冯某1向冯某2购买土地,然后按原价转让给梁某使用,梁某则允许冯某1将其种在谢某2土地上的果树清除。”


该口头协议约定了兑地砍树概况、兑地范围、兑地价格标准、砍树范围等合同的主要条款,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兑地砍树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其后是否具体约定兑地界址、伐木数量、履行时间等只是对该协议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并不改变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这可证实冯某1与梁某在案发前已经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兑地砍树协议。


另外,双方口头协议后冯某1花费45000元从冯某2处购得土地,以及购地后将部分交给被害人使用,还有预留通道、建围墙的履行行为,以上均可以佐证双方达成兑地砍树协议的事实。


再次,从被告人的砍树的动机来看。冯某1已从谢某2处购得涉案果树所属地块,此前谢某2反对梁某在她的所属地块种植果树,但梁某不予理会,为防范梁某一方违约的风险,冯某1在全部交付从冯某2处购得的土地给梁某前砍伐涉案果树。砍树行为是行使该合同项下的权利,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最后,至于冯某1是否按承诺将从冯某2处购得的土地全部交付给梁某使用,这只是兑地砍树协议的后续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对是否达成协议的认定。


基于上述的分析可知,冯某1与梁某在案发前是达成兑地砍树协议的。

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砍伐林木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判决: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兑地砍树协议系梁某与冯某1商议,在冯某1购得土地砍树后双方多次就兑地砍树的问题进行协商的前提下,冯某1的行为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冯某1的行为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不足以认定冯某1构成犯罪。至于冯某1是否取得涉案用地的行政许可的问题,这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蓝秦律师提醒您:


故意毁坏他人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砍树前应尽量与林木所有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同时也可以找到第三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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