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个阶段律师的作为方向不尽相同,每个阶段的特点不一样,律师工作的重点不一样。
在侦查阶段,往往案情还不是很明朗,有可能刑事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通知书上体现的罪名只是一个“幌子”,后续侦查的重点或最终定罪的方向可能完全不一样。由于此阶段信息的不透明,律师就实体问题表达专业意见的方向有限,这个阶段重点关注程序上的问题,如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管辖是否有问题,能否正常安排会见,嫌疑人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等。
当然,有一种情况,律师可以全面表达意见,就是指控的罪名的单一,报案人的诉求非常明确,这种类型的案件“就事论事”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有价值的。但是如果是多个罪名,或者涉黑涉恶,以后可能面临多如牛毛的罪名,此时就实体方面的问题表达意见效果不佳。
在刑事诉讼中,有37天黄金救援期之说,这个时间点确实关键,如果能在37天内这个节骨眼上阻止批准逮捕,也代表案件成功了一半。但是这个37天黄金救援期也只是对于事实简单,涉案事实较为单一的案件有一定的作用,对于多个罪名、事实复杂的案件可能不能简单指望37天黄金救援期。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侦查阶段强制措施主动改为监视居住的案件,不一定是个好事情,以本人的经验判断,监视居住本是一种在强度上轻于刑事拘留的措施,但是必须提防监视居住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刑讯逼供,一是监视居住绕开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硬性环节,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对当事人羁押半年。
笔者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或家属,认为案件是冤枉的,这一点我大多数情况下是认同的,也时常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奔走呼吁,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也不代表律师的工作就能让办案机关立马放人,然后撤案。
按照现有的立案规程,一个案件从报案到立案,再到内部审批流程,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历多个环节,一般来说,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任何证据或线索就抓人的现象还是少见的,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也做好了前期证据准备,故在案件没有完全反转,或没有截然不同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让侦查机关短时间就放人本身就是一件极其矛盾的事情。
鉴于刑事诉讼的流程,我们应该怎样建立合理的预期,如何在当事人、家属、律师相互配合之下达成既定的预期,下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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