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律师感言
(二十一)
2022年2月6日
刑事律师要协作不要互相拆台
本律师办理的很多案件,接案前当地律师已经介入,因种种原因,当事人转而向本律师求助。这就涉及到和之前介入律师的关系处理的问题,按当事人的想法,要解除之前律师的委托,请本律师全权代理。
本律师认为,这样不妥:本律师办理的案件面向全国,来往办案的差旅费成本很高,如果辞去当地律师,本律师事必躬亲,要多次往返于当地,给当事人增加了差旅成本,也增加了本律师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全国律师是一家,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关照,不可互相拆台,若因我的介入而解除当地律师的委托,是本律师不愿意看到的。
故每次遇到当事人辞去之前辩护律师时,本律师都予以劝阻,说服当事人继续留用。一方面,当地律师可以帮助复制卷宗,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进度,给办案机关呈递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减轻本律师工作负担,使得本人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另一方面,和当地律师合作办理,可以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以后案件合作打下基础;再者,和当地律师分工协作,合作办理案件,尽管本律师承担主要辩护工作,当地律师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增加了辩护力度。事实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和当地律师都建立起了非常深厚的友谊,增加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扩大了在当地的影响力,开拓了案源。
2022年2月11日
杨某侠事件,真相仍需继续挖掘
昨晚,徐州官方发布杨某侠事件调查通报,这已经是徐州官方就该事件第四次通报了,该通报告诉我们以下信息:
经DNA检测,确定杨某侠和小花梅同属一人。
小花梅确系被同乡桑某妞和桑某妞丈夫时某忠拐卖至徐州,桑某妞和时某忠均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小花梅所谓的丈夫董某民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丰县相关部门已对杨某侠及其子女采取相应帮扶资助措施。
本律师认真阅读了通报,认为杨某侠事件仍然疑云重重,徐州官方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清并公布以下事实回应公众关切:
一、杨某侠到底多大年龄,其准确的出生日期是什么时间,被桑某妞及其丈夫拐卖至徐州前精神状况如何,神志是否清醒,有无精神病。
二、桑某妞是如何将杨某侠拐卖到徐州的,在拐卖过程中有无采用殴打辱骂捆绑等暴力手段,有无强奸杨某侠。杨某侠是如何被拐卖到董某民家的,是桑某妞直接拐卖到董家的,还是被多次转手卖到董家的,如果是转手倒卖,经了几手,如何转手倒卖的,采用了哪些手段?期间有无采用捆绑殴打辱骂等不暴力手段,有无遭受强奸,如何强奸的?谁和桑某妞洽谈的收买事宜,拐卖价格多少,谁付的款,如何付的款,款付给了谁。
三、既然徐州官方通报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那么董某民是何时开始非法拘禁杨某侠的,是收买伊始就开始的还是收买以后被拘禁的,为何要拘禁,采用什么手段拘禁的,拘禁持续了多长时间,在拘禁期间有无对杨某侠采取殴打辱骂及其他暴力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网络公布的视频和照片显示,杨某侠脖颈上被锁一锁链,是谁锁上的,为何要锁,何时锁上的,持续了多长时间。
四、期间杨某侠是否有逃跑行为,逃跑了几次,董某民是否将其追回,采用何种方式追回的,其他人有无参与,如果有其他人参与,都有谁参与的,如何参与的,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参与的,有无对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形式参与。
五、杨某侠被收买后,董某民是如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杨某侠是否自愿,其神志是否清醒,是否患有精神病,董某民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六、杨某侠被收买后,何时与董某民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侠本人是否到场,婚姻登记部门是否当场询问其是否自愿,有何证据证实。按当时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需要双方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杨某侠是否持有相关证明函件,如果没有,有关部门为何为其办理,整个婚姻登记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乃至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从一九九八年杨某侠被收买至今,杨某侠是否向当地村委会及地方政府、司法机关求助,如果求助,如何求助的,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的,有无失职渎职不作为现象。
杨某侠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我们相信并敦请徐州官方进一步深入调查并公布上述事实,以铁的事实和扎实的证据公布相关事实,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杨某侠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15日
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法庭为自己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庭审是最重要的诉讼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设计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开为自己辩护的绝佳的舞台,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开为自己辩护的最佳机会。
辩护律师要把庭审当做刑事辩护的最佳机会和头等大事,刑事律师的一切辩护工作都要以庭审为中心,要以如何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展示在法庭,如何快速高效通俗易懂地让法官及办案人员及旁听人员明白并接受我们的辩护观点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做好自身的辩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激发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让当事人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明白案件当中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及不利情节,明白辩护律师的辩护意图,积极参与庭审,与辩护律师通力协作,充分利用庭审,做好自我辩护,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配合辩护律师,打好打赢庭审这场硬仗。
法庭发问是当事人展示对自己有利事实和情节,为自己辩护的最主要的环节,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应对。我们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开始,就会告诫当事人从现在开始,就要以开庭的标准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我们了解的一切问题都是与如何展示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密切相关的,我们询问当事人的问题都是在法庭上控辩审各方可能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要求当事人牢牢记住我向当事人询问的在庭审中控辩审各方可能要发问的问题,在闲暇时间认真思考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要明白控辩审各方发问这些问题的目的,要深入思考如何实事求是地回答这些问题,如何应对庭审当中的突发情况,既要思考如何回答辩护人发问的对自己有利的问题,更要深入思考如何回答控方及法官和办案人员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及其刁钻的问题,如何化解对我们不利的情节,如何通过回答法庭发问从而充分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展示在法庭上,深入思考如何在法庭上公开为自己辩护,如何在法庭上打动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从而取得极佳的庭审效果,为案件取得理想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2年2月16日
何为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而传来证据是经过中间环节形成,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我们通常所接触的复印件、复制件、录音、录像、照片、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均属于传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卷宗中保存的证据基本上都是由原始证据复制、拍照而来,是原始证据的一种派生形式,我们阅卷所接触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比原始证据要弱,但依然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对传来证据进行质证时,首先要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提取笔录、见证人、提取录音录像、照片等证实提取过程,要注意审查证据原物是否符合证据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要注意核对传来证据与证据原件、原物是否一致。只有证据原物、原件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且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的传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才可以作为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作为传来证据来源的原件、原物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或者没有证据原件、原物、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年2月20日
感谢每一位批评者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赞美声,这些赞美声来自各行各业,是对我们的工作的褒奖和肯定,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但是,相比那些赞美声,我们更喜欢聆听批评的声音,鼓励各界朋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当听到批评的声音时,可能一时难以接受,面子上可能过不去,对此要正确对待,不要暴跳如雷,不要怨天尤人,要认识到这是发现和正视自身不足的绝佳的机会,也是进一步纠正错误,提升自己实现新突破新跨越的难得的机会。
所以,对于那些批评意见,只要是正确的,哪怕是尖锐的批评意见,我们也应当虚心接受并采纳。
对于批评者,不管其动机如何,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毕竟是他们让我们发现了自身的不足,让这些不足得以纠正,为我们实现新跨越成为可能,我们对此要深怀感恩之心,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感谢他们给我们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感谢每一个对我们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们。
在山西省太原市和部分律师朋友交流时如是说
2022年2月21日
被告人应当全面充分地自我辩护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样也有权利自我辩护,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并非大家普遍认为的仅仅是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也不是某些人认为的被告人自我辩护就是在狡辩。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申诉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审判庭审阶段,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既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发表自我辩护意见,也包括在法庭发问环节通过回答控辩审各方(尤其是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发问,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过程中实现自我辩护,也包括对在案证据的质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来实现自我辩护。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要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被告人既要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同时有权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和行为性质等方面向办案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做出自我辩护。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全面记录讯问过程,既要记录被告人对在案的事实的陈述,更要如实记录被告人对涉案行为及性质的辩解。
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要充分行使法定的自我辩护的权利,要针对控方指控适的事实和理由,全面而充分地进行自我辩护,并要求办案人员对自我辩护如实全面记录。
讯问完毕,办案人员要求被告人签署笔录时,被告人要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尤其是要注意审查笔录是否如实记载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性质的自我辩护意见。如果笔录记载和自身陈述不一致的或者有遗漏的,遗漏了被告人的自我辩解意见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办案人员修改,补充。如果办案人员拒绝修改的,被告人可以拒绝签字。
2022年2月24日
做好笔录是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基础
(一)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办案人员会多次讯问被告人,讯问笔录(即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就是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过程的书面记录,这也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点审查的证据。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强调不要完全依赖口供定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的重要证据予以采纳,甚至不乏仅凭被告人供述定案的案例。
同样道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认真阅读并重点审查被告人的各种供述笔录,从中探究案件的真相,寻找发现案件的突破口。本律师的绝大多数案件也都是通过认真审查被告人的各种供述,发现案件突破口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不把笔录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为其脱罪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证据。这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笔录对案件的重要性。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把做好笔录当做头等大事。把笔录做好并不是让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相反,我们要求被告人要如实地、实事求是地向办案人员陈述事件真相,决不允许捏造事实,决不允许夸大或者缩小时件真相。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过于依赖口供,办案人员破案心切,才出现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等违法取证行为,直接冤假错案的不断涌现。近年来,曝出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张玉环案等等大量冤假错案无不单纯依赖口供定案,均出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既要如实陈述,也要警惕个别办案人员为破案心切采用不正当的讯问方式。随着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现象已不多见,但是采用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暴力方式诱导被告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虚假供述,诱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人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被某些办案人员误导,违心做出虚假供述,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制造障碍。
当讯问结束,办案人员要求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笔录记载与自己陈述不一致时,一定要坚持修改,只有笔录与自己在接受讯问的供述一致时在签字按手印。如果笔录与自己陈述的不一致,办案人员又拒绝修改时,要拒绝签字。
如果办案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强制被告人签字时,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被告人可以签字,但是要牢记办案人员对其施加暴力的时间、地点、施暴人员、施暴手段、造成的后果等详细过程,尤其是细节性过程要记牢,在讯问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向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反映,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造成受伤的,可以要求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拍照固定证据,同时保留相关物证,方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调查。
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接受后续办案人员讯问时,要详细陈述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并要求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将自己的供述以文字形式保留在卷宗中,为案件纠正打下基础。
2022年2月27日
刑事案件当事人要在讯问笔录中留下自我辩护的声音
刑事案件当事人拥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仅仅存在法庭上,而是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等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讯问当事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极其重要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作,这也是当事人自我辩护的绝佳的机会。
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都要制作成讯问笔录,记录讯问过程,附在卷宗中长期保存,重要的案件还会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同样长期保存。
在办案过程中,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一审、二审还是申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的笔录是其必定审查的证据。当事人在笔录中留下自我辩护的声音,就会被办案人员看到并知晓,有助于让办案人员了解到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帮其更好地了解案情,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同时,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也必定会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中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可以帮助辩护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为辩护律师归纳总结辩护观点提供帮助。
故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除了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外,还要旗帜鲜明地进行自我辩护,要旗帜鲜明地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办案机关对其错误指控展开有针对性的批驳,要实事求是指出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错误之处,哪些事实存在错误,错误之处在哪里,事件的真相是什么,现场都有何人在场,尤其是要讲出案件的细节性问题,有相关证据或者线索的的,要及时提交办案机关以供调查核实。可以这样讲,如果当事人没有经历事件的真相,是难以说出相关的细节性问题的。当事人讲出相关细节性问题,有助于让办案人员认同当事人所陈述的事件真相,动摇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使办案人员的态度倾向于被告人,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除了事实辩护外,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还可以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了解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照自己的行为,仔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那一条不符合,为什么不符合,要详细向办案人员阐明自我辩护意见并要求办案人员在笔录当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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