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将我打成重伤,取保期间潜逃外省20年,期间多次返家,办了二代身份证和低保,一审法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赔偿15万元,我们对此难以接受。”
11月1日下午,刚刚拿到判决书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于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一审判决,他们将申请检察院抗诉、上诉。
于师傅是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县级市)人,今年61岁。
于师傅说,他居住在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辖区,之前是一名伐木工人。1999年的一天,在辖区居民姜某某的介绍下,他来到姜某某一位亲戚的林场,做起了伐木工作。
2000年2月11日上午,在居住地附近,于师傅和姜某某因工资的事情发生口角,姜某某用一根木棒将于师傅打倒后逃跑。经诊断,于师傅“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顶部凹陷性骨折”。司法鉴定于师傅的伤为钝器击打所致,构成重伤。“出院后,我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小脑萎缩、脑梗塞、癫痫……”于师傅说。
姜某某归案后,其家人和一位亲戚(公职人员)写了保证书,姜某某即被取保候审。此后,姜某某外出潜逃,直到2020年10月在安徽芜湖落网。潜逃期间,姜某某数次返回老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为母亲过寿,在当地医院治病,申请办理了低保……
于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与姜某某带给他的伤害和后遗症相比,母亲因此事失踪,让他后半生一直处于深深的愧疚与自责之中,不能救赎——2001年的一天,于师傅66岁的母亲带着材料反映儿子被姜某某殴打一事,之后失踪,20年来一直没有音讯。
2021年1月29日,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指控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冬季,被告人姜某某和被害人于师傅都在秦某某承包的采伐山场打工。2000年2月11日9时许,姜某某在去沾河林业局王某某家的路上遇到于师傅,二人交谈中因各工工资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斗。姜某某在王某某家门前捡起一根木棒击打于师傅头部,之后被王某某的儿子拉开。
经鉴定,于师傅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沾河分局在安徽芜湖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于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姜某某被公诉后,他们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姜某某;并赔偿他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90万元;同时赔偿他母亲因反映问题导致下落不明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失100亿元。
于师傅说,之所以向姜某某提出100亿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因为母亲因此事下落不明,让他和家人精神上遭受了无尽的痛苦和煎熬,“这是多少钱都无法挽回的。”
庭审期间,姜某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案发时,于师傅从腰间拔出一把小刀追他,他才顺手捡起一个棒子打的于师傅。案发后其投案自首并已经变卖了房子赔偿于师傅1.5万元,之后认为没事了就和妻子外出打工,期间还曾经回过沾河办理身份证、给母亲过生日,其并未脱逃,不应从重处罚。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案发当天,即2000年2月11日,当地警方对姜某某故意伤害于师傅一案立案侦查。2000年8月12日,姜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9月5日,于师傅收到姜某某转交当地警方的1.5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证实,取保候审期间,姜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沾河林业局外出务工,2020年10月23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哈尔滨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师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于师傅开颅手术后无功能性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最低为十级、最高为一级)。于师傅及家人对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法院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未支持于师傅“重新鉴定”要求。
黑龙江省诺敏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姜某某部分赔偿受害人治疗费用1.5万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害人关于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姜某某辩称的“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某持刀”情节,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诺敏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于师傅医疗费等近15万元(扣除前期已赔偿的1.5万元);驳回于师傅的其他请求。
“我是11月1日上午从法院拿到一审判决的,我对一审判决不能接受,将申请抗诉和上诉。”
11月1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于师傅说,案发当天,他领着两个七岁的双胞胎儿子去孩子奶奶家,姜某某在背后用木棒重击他的头部,致使他重伤并引发了外伤性癫痫、多处脑梗、小脑萎缩等,身体严重残疾,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一变故,严重影响了两个儿子的学习,给一家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伤痛。母亲因反映此事至今下落不明,给一家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和巨大的心理创伤。“一个家族的美好生活都被姜某某毁了,他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于师傅说,姜某某犯罪后没有悔罪表现,既没有向他道歉,也没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而是选择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致使其犯罪行为长达20年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不仅如此,案件侦查期间,姜某某竟说我们发生口角期间,是我先从腰间拔出一把小刀追他,他才顺手捡起一个棒子打的我,这简直就是倒打一耙。”于师傅气愤地说。
于师傅的家人告诉华商报记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姜某某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一审法院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于师傅的家人说,他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刑事方面将申诉检察机关抗诉,民事部分将坚决上诉。
11月1日下午,于师傅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姜某某致于师傅重伤后潜逃20年,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明显偏轻。“判罚与姜某某的犯罪性质、结果、社会危害不相称,我支持于师傅和家人申请抗诉、上诉。”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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