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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该找什么律师,杀律师犯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0:57:27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凤媛 槐城律师


5月22日这一天,应该是今年最让中国人悲伤的一天。


两位国士,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一位是“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一位是“中国肝胆外科之父”吴孟超。


5月22日,也是今年中国人最难忘的一天。就在人们为两位国士痛哭之际,云南、青海山河震动,接连两场强震,造成多人伤亡;更离奇更让人痛心的是,就在这一天,甘肃举办一越野马拉松,却造成21人遇难……


天灾,我们不能完全避免;但人祸呢?


恶罪之最,不特定杀人,最高量刑只能判死


5月22日11时47分许,一场突如其来的人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发生,成为大连人惨痛的一天。


一辆车牌号为辽B63NE6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如此人间惨祸,令人发指。这场人间惨祸的肇事者该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1

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况下,肇事车辆具有超速行驶、遇人行横道不减速慢行、不避让行人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恶罪之最,不特定杀人,最高量刑只能判死


该案件肇事者虽有逃逸行为,但鉴于事发地点为闹市区,围观路人及时拨打120救助受害者的可能性较大,受害者除当场致死外,因肇事者逃逸延误治疗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较低。


因此,如果肇事者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很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内量刑。相对于肇事者故意造成的人间惨剧,这样的处罚难免会令人恨意难平。


所以,很多网友问肇事者能不能判死。



2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刑罚与肇事者的罪行不相适应,肇事者是否还涉嫌其他犯罪可以受到更严重的处罚呢?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一群行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此时机动车道的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色。一辆黑色轿车从远处疾驰而来,加速直冲斑马线,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现场多名行人瞬间被撞飞,倒地不起。


最新案件侦办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刘某系理发师,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在路口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以上事实证明,该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肇事者在闹市中对准人行道不特定行人故意冲撞,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问题,而是无视公共安全,将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置于危险状态下,以驾车冲撞行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且已致5死5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肇事者死罪难逃。



3

醉驾、毒驾,是不是要罪加一等


有网友提出,肇事者驾车直撞斑马线上的行人明显有违常理,怀疑其为醉驾或毒驾。目前警方已做出排除肇事者酒驾、毒驾的检验鉴定结论。


如果肇事者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是不是要罪加一等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具体罪名之一。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恶罪之最,不特定杀人,最高量刑只能判死


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性质相同、程度相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换言之,只有当驾驶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若醉驾或毒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若造成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有网友认为,现在很多机动车驾驶人普遍存在路怒、狂躁心理疾病的问题。本次事件肇事者的行为看起来就很不正常,可能存在某种心理疾病症状。


根据警方检验鉴定,已经排除犯罪嫌疑人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驾驶机动车时表现出的路怒和狂躁,更多是个人性格及修养问题,除非经司法鉴定确实存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否则不影响定罪量刑。



4

槐城律师建议


肇事者已被抓获归案,终将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处罚。但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害者家属的伤痛,终究难以弥补。


恶罪之最,不特定杀人,最高量刑只能判死


针对交通肇事问题,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愿人间再无此类惨剧发生:


1.机动车驾驶人应谨遵交通管理相关法规,安全驾驶、礼让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报警,及时救治受害者,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及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


2.虽然在大连机动车礼让行人已成风气,但行人还是不能对交通安全掉以轻心。通过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风险较高的路段时,应按交通指示灯通行,不与机动车抢路,不能看手机过人行道,更不要赌司机不敢撞你。即使是绿灯通行也必须随时谨慎观察远近路况,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遇到事故伤害的风险。


3.市民出行目击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及时拨打110交通警察举报,拨打120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并注意不破坏现场。如举报属实且因举报信息帮助交通警察找到肇事者,还可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奖励。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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