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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9:40:39

基本案情:鲍卫东、吕菲于2008年8月14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鲍俊伟由吕菲抚养。吕菲于2009年冒用鲍卫东的签名,办理了将鲍俊伟更名为吕克昂的手续。2020年鲍卫东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吕菲恢复婚生子吕克昂原姓名。

吕克昂出生于2004年11月9日,其自上学就使用“吕克昂”这一姓名至今。吕克昂到庭表示其自所有的学籍档案均用现名,目前其面临中考,如果改回原来的姓名,势必会给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可能还会影响其升学,且一旦改名也会影响其人际关系,其不希望别人问起其改名的原因,故其不同意鲍卫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出生后,一旦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子女姓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本案中,吕菲在更改婚生子的姓名时冒用了鲍卫东的签名,但又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改名已经过鲍卫东的同意,故吕菲的行为侵害了鲍卫东对孩子的监护权及随其姓的权利,其行为确属不当。

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影响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

就本案而言,吕克昂的姓名自2009年已经公安户籍登记确认并对外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吕克昂的独立人格逐渐形成,心智日渐成熟,并逐步融入社会,姓名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随意改变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吕克昂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5周岁,对于自己的姓名认知不存在障碍,其到庭表示希望继续使用目前的姓名。鲍卫东作为吕克昂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综上,法院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本院认为,吕菲在更改吕克昂的姓名时冒用了鲍卫东的签名,故吕菲的行为侵害了鲍卫东对孩子的监护权及随其姓的权利,其行为确属不当。对于鲍卫东要求吕菲恢复吕克昂原姓名的诉请,吕克昂的姓名问题首先是涉及吕克昂自身的人格权利,涉及吕克昂的人格尊严,涉及其身心健康成长。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吕克昂的姓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充分考虑其自身意见。吕克昂的姓名自2009年已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其心智发展、人格尊重与姓名密切相关,如随意改变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吕克昂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5周岁,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足以达到对自己的姓名的认知和判断,其一审中明显表示希望继续使用目前的姓名。故一审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驳回鲍卫东的诉讼请求,裁量适当。二审维持原判。

父或母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应责令恢复,但有这种情况的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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