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一脸无奈找到我并抱怨道,他开办的公司疑似同业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帖诽谤,相关文章不仅出现在若干论坛上,还被个别网站主动转载。朋友说即便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但一段时间后相关诽谤网页又会出现在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首页,治标不治本。朋友无奈之余心生愤懑,于是与我商量,看能否用诉讼的手段彻底打掉这股“牛皮癣”。我泡了杯茶给朋友让其平复心情。如果说这件麻烦事是头牛,既然朋友信任我,我就要庖丁解牛,将这头牛剖析到底!
第一刀 网络论坛不是事前审查帖子能说得过去吗?
我认为,在(2015)秀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中,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法律没要求事前审查的原因分析得比较透彻:“究其原因: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予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平台是自由开放的空间,且平台发布的信息是海量的,无法全面监控和审查,即使随着过滤技术的进步,但监控和审查也需要大量成本。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予以监控和审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媒介进行信息的传播,其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其审查义务应当予以限缩。”
第二刀 我是否直接请求论坛删帖?法律赋予了我的朋友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还向朋友解释道,上述法规提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论坛的主办单位,咱应该向论坛的主办单位联系删帖。咱老百姓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出网站的主办单位。在(2017)粤13民终635号案件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将该系统检索结果认定为有效证据。
第三刀 通知论坛删帖的通知形式、通知内容有没啥讲究?
有明确的讲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吧)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朋友公司可以用自身名义发函通知,也可以请律师发律师函以示严肃施加压力,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内容都需要满足上述规定。
第四刀 如果经通知,论坛仍不删帖,该怎么办?
看来论坛的主办单位是不进法院不流汗的主!这时朋友可以考虑委托起诉了。如此,论坛的主办单位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也将依法对朋友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2018)粤0883民初1066号案件中,因被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金额。
判决书原文摘录给朋友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故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金额**元。”
第五刀 论坛的主办单位在北京,我司在深圳,咱要去北京起诉吗?
不用车马劳顿,就在深圳起诉和开庭!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原告就是被告”所在地起诉的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六刀 起诉前我要准备什么证据吗?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咱必须在起诉前将相关论坛的帖子做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否则,论坛的主办单位一旦在开庭前删帖了,并且在庭审时咬定咱提交的网页截屏是PS出来的,咱不就有口难言了嘛!这种教训比比皆是。在(2017)粤03民终8879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明确写道:“原告主张,被告利用网络水军对其在**内的发帖进行删帖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网页截图,这部分截图未经过公证程序,且被告不予认可,无法确认上述网页截图所体现的是否为网页的原始内容,是否存在人为修改,故法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七刀 我能让侵权方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吗?
法律明确支持这种诉请!《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69号案件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出:“案件发生后,原告**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展开了调查、取证,……为提起本案诉讼进行部分证据公证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本案诉讼标的额,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第八刀 对于主动转载诽谤文章的网站,我能让它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也是可以的!《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实践中,诸多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转载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在(2017)浙01民终6414号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知行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口碑网则是业内的知名平台。知行公司在××网站转载涉案《口碑上调费率丧失商家吸引力》文章时,应当知道该文可能会对口碑平台的名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知行公司本应基于审慎注意的经营原则,对该文章中的……等基本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但知行公司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知行公司的转载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九刀 我还想搞清楚发帖人究竟是谁,有可能的话一并告诉我,有何高招吗?
咱可以在诉讼中,借助法院的公权力,让论坛主办单位向法院提供发帖人信息,顺藤摸瓜让幕后诽谤者无处藏身。《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通过这种办法获取发帖人信息的成功案例非常多,就不赘述了。
第十刀 幕后诽谤者好可恶啊,我能请公安立案打击吗?
经我了解情况后判断,朋友公司情况的严重性暂时还较难达到公安立案的门槛。国家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行为,已出台相关法律,让犯罪嫌疑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结合网络环境细化了相关刑法条文。相关案例也很多,由于朋友暂还无需联系公安,我就没有展开解释了。
切磋到这里,小半天过去了,朋友的心情也转阴为晴,意识到了原来站在法律一边,他和他的公司可以如此强大,故决心要用法律手段打掉这股“牛皮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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