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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厂了员工没赔偿自己找律师没用,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1:19:25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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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在明律师深入解析了被拆迁人被请去“喝茶”一事。总体而言,喝茶属于“文戏”,还是比较克制、礼貌的一种协商谈判方式。有文戏自然就有武戏,那就是被拆迁人被不由分说强行抓走,面临行政拘留等严厉处罚直至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救济个权利怎么就能令自己深陷囹圄直至面对牢狱之灾呢?被征收人又该警惕哪些风险巨大的行为和情形呢?

对补偿不服拒绝签约搬迁因何会被抓走?这4点务必警惕

通常而言,被征收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介入强行带走被拆迁人,只能基于一种前提,即被拆迁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作出了逾越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

正常的委托律师、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占据自家房屋土地暂不交出等做法均不应被以“调查”为由带走,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在明律师此前曾提及过,要将被拆迁人带走是需要事实依据的,强制传唤和盘问不可被滥用。只要被拆迁人严格规范自身的言行,不落人以口实,那么警方来人也一般仅是参与调解、协商,并不能直接“动粗”。

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旦拒绝签约腾房并选择走法律途径,自然会被征收方“特别关注”。人家一“关注”你,你的言行举动就难免被放在放大镜下考量。此时,被拆迁人要特别留神以下4种情形的出现或者说酝酿:

对补偿不服拒绝签约搬迁因何会被抓走?这4点务必警惕

【情形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第342条规定的一个罪名,当被拆迁人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建房、建厂等行为时,若达到一定面积或者情节程度,就可能触发这一罪名。

不过,想构成这一罪名也不是仅有一个“非法占用”行为或者事实就能成立的,还需要很多其他的条件。最容易理解的有两点: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后必须实施了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二是非法占用农用地需达到一定的面积标准。

按照较早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才会符合入罪的门槛。

由此可知,占地建厂要比建房更容易触犯该条规定。通常农民的宅基地面积都不足1亩,离入罪尚存较大距离。

农民和投资者都要注意,切不可在无证、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形下大规模占地建房建厂,尤其是不可轻信个别人所做的口头承诺。

一旦面临拆迁腾退,口头承诺将变得毫无意义,被拆迁人有可能因建房占地行为的严重违法而面临血本无归甚至是牢狱之灾。

【情形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这一违法情形通常与被拆迁人选择信访途径救济权利有关,但也有可能因组织亲友守房、抵挡强制拆除而引发。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对“聚众”这一关键构成要素不应做机械的解读。实践中有的地方认为3个人以上就算“聚众”,那么只要被拆迁人家里有3个人以上,又横扒拉竖挡的不配合强制拆除,就算涉嫌这个罪了,这种认知显然是有很大问题的。

笔者认为,所谓“聚众”的地点一般不应包括当事人的家中、承包地上等非公共场合,且依法自力救济权利的行为也应与“扰乱社会秩序”做明确区分。

但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访尤其是多人走访的情况下,较容易引发涉嫌该罪的嫌疑。在明律师一贯主张不可将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选项,且绝不可在信访过程中作出任何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当举动来。

【情形三:妨害公务罪】

与前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比,妨害公务罪在实践中被适用的频率更高,且集中针对被拆迁人及其亲友阻挡强制拆除、逼签的过程中。

对被拆迁人而言,要想有效抵挡来势汹汹的强制拆除,就难免与上门人员发生肢体接触、口角甚至是冲突。故此,“暴力、威胁方法”是很容易构成的,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上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是在依法履行职务。

这里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两点:一是对于上门人员的身份问题,并不严格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拥有“事业编”人员的范围内,乡镇街道、征收办等部门雇佣的人员在执行强制拆除、清表工作时也可能被视为符合本罪侵害的客体。

换言之,人员身份的解释在个案中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化”,这点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

二是对于“依法执行职务”,重点在于有无采取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实践中那种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决定未作出,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或者未对违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就上门强拆的做法,注定是严重违法行为,那么自然就谈不到“依法执行职务”,更不应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被拆迁人面临这一罪名。

尽管如此,在明律师仍建议被拆迁人在面对百十来号人的上门队伍时努力保持冷静和克制,尽量避免与其发生“鸡蛋碰石头”般的正面冲突,最大限度地排除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情形四:寻衅滋事罪】

《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经常被拿来用在试图维权的被拆迁人身上,寻衅滋事罪就是如此。

《刑法》第29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些表述怎么看怎么更像是逼签的拆迁方人员的所作所为,似乎与全程处于被动、应付地位的被拆迁人很难扯上关系。

但大家不可不防的,恰恰就是这种“无中生有”——那么多罪名哪个都不合适,就先给你安个寻衅滋事罪,把你带走再说。毕竟罪名在侦查中也是允许变更的。

一旦征拆领域陷入一种非理性、非法治的状态,什么妖魔鬼怪都会出来,再奇怪的事情都是见怪不怪的。

在明律师要善意地提示大家,如果你家正在委托律师依法救济补偿安置权利,请勿“寻衅滋事”。就是说大家要尽量克制、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让盯着自己的那些人抓到任何把柄。一旦被强行带走,无论你最终有事还是没事,盘问、传唤带来的压力都是很多被拆迁人所承受不了的,你也很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很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提升补偿利益的目标就会落空。

对补偿不服拒绝签约搬迁因何会被抓走?这4点务必警惕

在明律师最后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几点具体的“防刑事责任陷阱”建议:

1. 不要在被征收房屋、土地上存放任何危险品,譬如煤气罐、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或者任何刀具、金属制农用器具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

2. 教育自己的子女、家人在权利救济期间谨言慎行,不惹上其他麻烦从而造成“被株连”逼签的不利局面;

3. 尽量在自家宅基地院落内、承包地大棚等关键部位上安装拍摄清晰度高且能记录声音的摄像头,以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将自己从拍照取证的工作解放出来,更从容地应对上门人员;设备记录的视频也将成为避免自己“被讹”的有力证据。

4. 尽量使自己和家人脱离冲突现场,“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切不可一味蛮干或使用暴力进行“反击”。

5. 事中或事后要尽快报警,并要求警方出警。

6. 可事先联系安排邻居、亲友等从外围协助自己脱困、报警或者取证。

当然还有同样有价值的第7点——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有效提起救济程序,摒弃对信访等高风险途径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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