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因近期承办的案件类型较多,何时适用何种利息问题,因法律规定不一,因此汇总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利息问题做一个汇总,写下本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一、 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问题
1)借期内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借款利息应当要在出借时双方明确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最高只支持4倍LPR。(笔者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借期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一般不能主张借期内的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逾期利率可以双方约定,但是也不得超过1倍的LPR。如果借期内和逾期利息都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LPR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可以参照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需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二、 买卖合同案件中的违约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对于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参照LPR的1.3倍-1.5倍计算逾期违约金。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实践中,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被告往往主动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原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履行期间届满至实际支付完成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借期内---逾期 ---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迟延履行至实际付清期间
以上四个期间一定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因为计算的时间段也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是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已经生效的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双方事先合同约定或者请求法院予以计算的以借款本金计算的逾期不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则是法院给予被申请人不及时履行确定债务的特殊规定。计算该部分的时候,不能将逾期利息作为本金计算,而应当仅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因为法律不允许重复得利。
因此,简单来说,基于合同计算的利息是指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利息是除一般利息外判决的总金额(可能包括本金、以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诉讼费除外)来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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