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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失信人可以找律师申辩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21:57:55

导读:行政法中关于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一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序,往往很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所忽视,更会因行政相对人未能及时、充分行使该项程序性权利,而造成自身严重损失和不利后果。所以,行政相对人有必要了解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有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律师重要提示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三个行政管理范围内,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前述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个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时,应当依法行政,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更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未听取其陈述、申辩时的救济途径。故,行政相对人在面对某个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时,一定要依法、及时、充分的行使自身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关于具体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方式,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行政机关在其作出的行政决定等行政文书中的要求来行使,而在行政机关未主动述明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也可按照自己方便并能保证自身权利的方式进行陈述、申辩,但行政相对人最好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以便存证并有效促使行政机关能尽量听取、采纳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

行政相对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才能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只不过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不产生强制行政机关要承担依法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义务,且未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该项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权利。但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认为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也可合理的行使该项权利,以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期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与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促使其合理行政。最后,我们再次提醒行政相对人,正确、及时、有效的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故行政相对人对此不够了解或无法正确行使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协助,以便顺利、高效的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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