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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律师对原告有利,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考虑现实的问题对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7:48:54

律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个永恒的话题。我个人认为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如何维护,更重要的是应当充分考虑现实问题,否则,可能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效益最大化。这一点我从上周处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深有体会。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考虑现实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间一直有服装贸易的业务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双方一直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是通过微信下单及转账。由于受疫情影响,被告的服装销售业绩直线下滑,从而导致资金紧张,而且因欠其他人的服装加工费被起诉,且其公司的账户及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交易中的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8万多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支付所欠货款,遂原告聘请江律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万多元及从2021年12月17日起(原告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安排在2022年4月27日下午三点开庭审理。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4月25日晚上找到我,我看了原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问被告:是否确认尚欠货款8万多元、原告供应的布料是否有质量问题、双方在微信中是否有商定货款的支付期限、没有支付货款的原因等关键问题,被告的回答是剩余未支付的货款金额正确,无证据证明原告所供应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也无商定货款的支付期限,没有支付货款的原因是资金紧张,但也在想办法筹钱支付原告的货款。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考虑现实的问题

于是,我明确告诉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案件没有赢面,建议争取与被告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然后,张某在我的指导下给原告的老板姚先生打了电话,双方在电话中确定分四期支付所欠的货款,从5月份起,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一期货款2万多元,原告放弃利息,并商定第二天即4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撤诉。张某要我起草分期付款的协议给他。

我起草后,张某发给了原告的老板姚先生,姚先生告诉张某要等明天上午他的律师看过后才能签。4月26日上午,原告的律师电话回复,可以签订这份分期付款的协议,但不能撤诉,要在开庭那天去法院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于是,张某向原告的老板姚先生打电话说,没有必要去法院,我一定会想办法按分期付款的协议支付你的货款,请你相信我。而原告的律师却再次来电话,并坚持要4月27日去法院,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张某这下可恼火了,在电话中对原告的律师说到:我4月27日要出差,没有空去法庭。如果非要去法庭,我就得请律师,要花一笔费用,如果你方同意分期付款协议就下午过来我公司签分期付款的协议,反正我去不了法院,也不请律师,我知道我会输,但我现在身无分文,也没有财产可执行,如果你方同意分期付款,我还会想办法去筹钱,按分期协议支付货款,如果你非要去法院,那我也没有办法,败诉后,我还可以提起上诉,可能拖的时间超过四个月,你看着办吧。

最终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分期付款的协议,被告也未再聘请我,张某也未出庭。

体会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考虑现实的问题

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我不支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做法。

其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的律师要求去法院,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这个要求无可厚非,也是一般律师的操作方式,因为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执行效力,若被告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可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能太过于死板,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充分考虑现实的问题,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对己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的策略。

第三,就这个案件而言,我明白原告律师的目的及担忧是被告不按分期付款的协议执行,从而导致原告需要再次起诉,但却忽略了被告的实际情况,因为被告确实没有空,也不想聘请律师去法院,最终的目的是不想因此而增加一笔费用支出。而且,从法院的审理期限角度考虑,可能真的会让原告在四个月内还拿不到货款,反而选择相信被告,签订这个分期付款协议可能对原告更有利。而且为防止被告反悔而不按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原告的律师完全可以提出在分期付款的协议中增加一些保障性条款,比如:若被告不按分期付款的协议支付货款导致原告重新起诉的,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若被告违约支付货款,按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等条款,进而约束被告按分期付款的协议执行。但原告的律师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完全不能信任被告,从而导致这次庭前调解失败,最终可能导致原告不能在四个月内拿到货款。

也许,有人会说我是基于被告的利益考虑问题,不能认同我的观点,但最终我要表达的是,要想问题有好的解决效果往往是从给予对方信任开始!当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发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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