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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找律师,批捕后找律师辩护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6:50:02

来源:江苏法制报

“辩护人认为,单凭现在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判定本案嫌疑人董某构成盗窃罪……”近日,在一起董某涉嫌盗窃罪案的审查逮捕听证会上,江苏溧阳检察院指派给犯罪嫌疑人董某的援助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据了解,今年2月,溧阳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逮捕阶段引入法律援助,与市司法局协商会签了《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审查逮捕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建立了溧阳市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援助律师库,聘任了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50位律师作为律师库成员。

近年来,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自身又缺乏辩护能力,司法人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突出。为此,溧阳检察院建立了全覆盖式法律援助制度,为这些没能力请律师的人指派援助律师,由检察院和司法局承担律师费用,率先在省内实现了审查逮捕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同时,该院还出台相关细则,明确援助律师指派流程和审查逮捕阶段权利义务,并建立援助律师依法会见绿色通道,设立援助律师的考评机制等,真正保障了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人权。从2018年2月6日,《意见》正式试行以来,该院共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52人次,这是该院落实司法化审查逮捕以来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2013年起,溧阳检察院开展了不捕公开听证活动,对逮捕公开审查进行了探索。在审查逮捕司法化的新形势下,溧阳检察院于2017年4月出台了《司法化审查逮捕实施意见》,明确审查逮捕司法化的办案模式、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基本要求以及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办理的流程操作,体现审查逮捕的庭审化的核心特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除法律援助之外,为突出司法化审查逮捕的庭审化特征,该院还全面推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评议”制度,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案件事实、证据有争议,或对逮捕必要性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普通程序审查,召开逮捕听证会,由检察官主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侦查人员、特约评议员参加。2月6日,该院聘任了10位人大代表或人民监督员,组成评议人员库,对犯罪嫌疑人捕或不捕的问题做出评议,不仅突出监督功能,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刑事和解,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反响强烈。

“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现在我们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邀请特约评议员在听证会上发声,很大程度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压力,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溧阳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史夕松说。(通讯员 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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