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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3:31:45

被告人陈族远(被告人席右一)在法庭上受审

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因受贿折合人民币1.11251086亿元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最大的一笔5000万元的贿款出自商人陈族远之手。

陈族远为了帮助万庆良逃避组织调查,从其控制的公司出5000万元给北京一位名叫欧阳荣华的人运作,没想到却碰到了骗子!

今天(6月28日),陈族远等涉嫌单位行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法院进行了庭审直播。

行贿万庆良帮助其逃避调查

陈族远是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安远集团实际控制了多家公司,包括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京明茶叶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陈族远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共有两宗。第一宗是他通过安远集团实际控制的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京明茶叶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共向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行贿人民币90万元、港币100万元。

第二宗是行贿万庆良。一审判决书认定:陈族远通过安远集团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至2014年间,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先后请托万庆良利用担任揭阳市委书记、广州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的职务便利,为安远集团的建设项目及与其他公司合作、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陈族远为了帮助万庆良逃避组织调查,经万庆良同意后,安排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向欧阳荣华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三家被告单位——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京明茶叶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明港贸易有限公司均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15万元、500万元;被告人陈族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后,被告人陈族远和另外三家被告单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没想到他们遇到了骗子

没想到,陈族远花钱帮万庆良逃避组织调查,却遇到了骗子。

陈族远在法庭上说,2014年6月13日,他接到揭阳市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电话,让其到东莞的纪委办案点“说说罗欧的事儿”。他到东莞后,交代了行贿罗欧的事。

两天后,即6月15日,他向中纪委交代了花5000万元给北京的欧阳荣华帮万庆良“摆平”组织调查的事,并透露了欧阳荣华在北京的住址。

这距万庆良被宣布接受调查仅十多天——2014年6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万庆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

法庭上,陈族远说,他与欧阳荣华之前有生意来往,并去过欧阳荣华在北京的住处。

二审出庭检察员表示,根据欧阳荣华和陈族远的供述,两人曾在欧阳荣华的住址商谈过帮万庆良找关系一事。陈族远则称,是欧阳荣华主动提出帮万庆良摆平被查的事。

后来,陈族远才知道被欧阳荣华骗了。他说,2014年10月,广西检察机关找其“主要是了解欧阳荣华骗我的事”。

“他们最初商定的金额是一亿”

陈族远认为,其主动交代了行贿万庆良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对其判刑4年,“量刑过重”,且没有认定自首情节。

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说,万庆良的判决书明确认定了万庆良在被调查前纪检部门已掌握其收受陈族远等人受贿的事实,这与陈族远的供述印证。

而一审遗漏了陈族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5000万元这单应当认定为陈族远自首。另外,“陈族远并不是先发起行贿,而是欧阳荣华先发起诈骗”,陈族远是诈骗案的被害人。辩护人认为,陈族远向办案人员提供欧阳荣华的住址属于立功,建议二审改判缓刑。

出庭检察员对此回应说,陈族远在被监视居住三天后交代行贿万庆良的事实,根据有关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不是自首。

而陈族远向办案机关交代欧阳荣华的住址,属于犯罪嫌疑人交代同案人的联系方式、地址,根据司法解释也不能认定立功。

在量刑方面,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适当”。检察员指出:“本案还要考虑以下严重情节:陈族远向万庆良行贿的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判决书最后只认定了5000万元,但实际上根据三人的供述,他们最初商定的金额是一个亿,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因此,即使成立自首,依法也只能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检察员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法院没有对该案做出二审裁判。

另据了解,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欧阳荣华诈骗一案进行审判。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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