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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在线律师怎么找,女子4年7次起诉离婚未果再提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3:30:58

作者: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主任,王幼柏律师

4月23日,一篇黄石陈女士“4年起诉离婚8次未果”的报道登上了热搜。无独有偶,同日,湖南衡阳80后女子宁顺花“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一事,也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感叹“离婚怎么这么难”“结婚需谨慎”。

一、两事件的简单回顾

据媒体报道,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与其丈夫陈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男方根本不工作,并且脾气暴躁,经常赌博。因为男方嗜赌成性,两人曾多次吵架,进而陈某某对宁顺花实施多次家暴,衡阳县法院还曾2次对宁顺花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宁顺花5年内4次起诉离婚,法院均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宁顺花的离婚诉讼请求。

类似的经历还发生在黄石市的陈女士身上。陈女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她被丈夫窃听、怀疑出轨、污蔑卖淫,甚至殴打。陈女士陪丈夫在精神科治疗后情况越发糟糕,无法忍受之下决定离婚。陈女士4年内8次起诉离婚,但分别因丈夫精神疾病认定遇阻、管辖地争议、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和妻子理应照顾生病丈夫等原因被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上述两起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离婚难”话题的热烈探讨。

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二、法院哪些情形应当判决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唯一标准。

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本律师(王幼柏律师)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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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两个事件中,为何当事人多次起诉均未判决离婚

首先,本律师认为,这两个案件只是个案,大多数当事人想离婚,一般最多两次起诉,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的。如果委托律师,尤其是专业婚姻律师,比如像我们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只专注于离婚纠纷,很大可能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可帮当事人解决离婚的难题。

其次,这两个案件也有极端性。比如,宁顺花“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一案,男方是个公开表示不要命的“狠人”。不仅多次给女方发送分手杀人等威胁短信,而且几乎每次开庭,都公开说谁判离婚就跟谁没完,要报复社会等。因为男方扬言要报复女方、报复法官、报复社会,女方不仅有家不敢回,还每次参加庭审都随身携带遗书。也确实给法院和法官判案带来很大压力。但不管怎么说,不能让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绑架”法律和法院。

最后,本律师认为,以上两案,两位女方当事人无论是以赌博,还是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报道的实际情况,是完全符合《民法典》准许离婚的情形。但两位当事人并不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对于“客观事实”,必须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赌博或者家暴,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而最终被法院采信。但是基于客观事实,女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法院多次判决不准予离婚。

四、专业婚姻律师教你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等。
本律师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判决离婚的六种常见情形,教大家如何收集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真正帮大家破解诉讼离婚难的问题。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方面的证据

  1. 发现配偶和其他异性有同居、甚至重婚的行为时,要保持冷静,以免打草惊蛇。想办法拿到配偶手机,破解其密码,对其与第三者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拍照、录屏,对配偶的手机相册里面的两人暧昧亲密相片进行拍照、录屏,查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留意520、1314等暧昧转账记录并拍照、录屏,以证实他们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事实。
  2. 接下去多留意配偶的日常行踪,可以通过跟踪、暗访等方法,锁定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但注意,不能通过间谍设备、非法定位器的方法跟踪,否则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还可能涉嫌犯罪。
  3. 锁定同居地点后,找到知情证人,比如邻居、小区保安、男方朋友等,可以采取和证人聊天录音的方式,拿到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如果证人愿意作证,亦可以请他们出庭作证。
  4. 如果不能实施第三步,可以安排配偶和第三者不熟悉的人住在他们同居的小区,与他们做邻居。通过接触和交往,获取他们信任,继而通过录音录像收集到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甚至是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的证据
  5. 安排人员假装快递员,亲自送物品到他们同居的住所,主动询问第三者和配偶的关系,让第三者代收并在签收栏上备注其与配偶是什么关系。
  6. 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比如,拍摄他们同进同出的相片和录像,拍摄两人衣服在阳台晾晒的照片和录像等。注意切不可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否则可能因为涉嫌侵犯别人隐私、甚至私闯民宅而导致证据违法。
  7. 如果配偶与第三者有举办婚礼、拍摄婚纱、举办私生子满月酒等行为,可以收集这方面的相片和视频等。
  8. 如果获悉配偶与第三者有生育私生子的情形,可以了解清楚私生子到底在哪个医院出生,到了法院起诉离婚后,可以聘请律师到医院调取这方面的证据。甚至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拍摄私生子的相片,偷拍或者复印私生子出生证和户口簿等。
  9. 如果打听到配偶与第三者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情形,可以了解清楚他们在哪个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到了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另案起诉重婚罪时,可以聘请律师去民政局调取这些资料。
  10. 可以跟踪配偶的行踪,对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进行拍照和录像,如拥抱、亲吻、牵手等。同时,有条件可以拍摄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片、视频等。
  11. 配偶亲口承认出轨、同居、重婚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者保证书、悔过书等。
  12. 如果发现配偶和第三者在酒店开房或者在外同居,可以选择报警,等警察执法时,对他们开房或者同居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
    达不到重婚、同居情形的普通婚外情证据,也可以参考以上第一、十、十一和十二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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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家庭暴力方面的证据

  1. 报警回执、报警笔录。遭遇家暴后,建议及时报警,警方会有出警记录,并且一定要坚持请求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另外,很多人认为只要有报警回执就可以证明家暴的事实,我只能说你太天真。因为在法庭上,如果施暴方否认其实施了家暴,此时光有报警回执是没办法证明家暴的事实。所以,应当要求警方制作笔录。报警笔录中,如果施暴者承认是其实施的家暴,该证据可以作为家暴的直接证据被法院采信。
  2. 视听资料、伤情照片。如果家暴经常发生,我们可以提前在家装好摄像头,或者提前准备好录音笔,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另外,遭遇家暴后,及时对受伤部位进行拍照,同时注意要拍摄到受伤者本人的全身,以确定受伤者主体身份。
  3. 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据发票等。在遭受家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相片和治疗的收据发票等凭据,是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4. 伤情鉴定。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可以作为家暴的有力证据。
  5. 家庭暴力告诫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暴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所以,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家暴直接有力的证据。
  6. 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书证。如果妇联、居委会和村委会曾经对配偶家暴行为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这些单位出具的书证就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
  7. 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发生家暴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文件,或者短信、微信承认过家暴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直接证据。
  8. 证人证言。如果夫妻另一方在实施家暴的过程中,刚好有邻居、路人等的目击证人,可以劝说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类证据需要证人必须是家暴现场的目击证人,并且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才可能被法院采信。

以上八类证据是家庭暴力的常见证据。作为受害方,在遭遇家暴时,不仅要敢于对施暴者说“不”,还要学会怎么收集家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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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 公安机关对配偶赌博、吸毒等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法院对配偶赌博、吸毒等犯罪行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3. 配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对其赌博、吸毒等行为作出的批评教育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
  4. 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甚至是配偶的“麻友”“牌友”等证人作出的证人证言。
  5. 配偶在赌博、吸毒时拍摄的相片、视频等。
  6. 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和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承诺以后不再赌博、吸毒,或者短信、微信承认过赌博、吸毒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明赌博、吸毒的直接证据。

该组证据,不仅需要收集配偶赌博、吸毒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其屡教不改的证据,所以建议应该收集不同时期产生的不同证据,以证明其屡教不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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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也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分居”的前提条件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原因或者出国分居两地或者异地求学等因素导致的“分居”。所以,我们提交法院的证据不仅需要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还需要证明“感情不和”的事实。

一般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有:

  1. 分居后,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双方分居后,一方在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
  3. 了解双方分居事实的房东、邻居、合租人、同住人等的证人证言。
  4. 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实的双方微信、短信、录音、邮件等证据。
  5. 双方签订过的分居协议等书面文件。
  6.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的收据、发票。
  7. 在淘宝、京东等平台购物有居住地址的快递单凭证。
  8. 若在异地工作,可提供自己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等文件。

5、一方被宣告失踪方面的证据

  1.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文件。
  2. 人民法院对一方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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