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学习笔记120】因赛品牌集团:股权转让小股东不配合咋办?告他!
投行小兵
【小兵评析】
1.关于股权纠纷的事情,小兵也做过很多分析和总结,核心观点是,股权纠纷没有小事,不论是股权数量还是股权比例,都需要格外重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股权纠纷都是跟利益和人有关的事项,在利益面前人可以做出任何你想不到的事情。
2.关于股权纠纷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小兵都会建议发行人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毕竟在IPO审核阶段,自己在明处敌人在暗处。在IPO审核的紧要关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说了,IPO圈子里还有一个话,只要能够用钱解决的事情都不算大事。
3.股权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关于这个原则我们做投行的是这么认为的,发行人也慢慢接受了这样的原则,同样很多人可能也准备利用这样的一个观点和心理。有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那么就愿意没有纠纷去创造纠纷,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实践中,比如:有的股东质疑签名的真实性,有的股东主张自己的决策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甚至有的股东就是什么都不管反正我就是不同意我就是要起诉。反正都愿意接受“谁弱势谁有理谁可怜”的社会逻辑,小股东在一个IPO的企业面前更是放大了这样的一种冲突和关系。
4.那么实践中出现股权纠纷具体该怎么处理呢?①如果真的发行人存在错误,那么要积极承认错误,并且利用一些方式解决问题弥补错误。②如果对某些问题发行人既不能证明自己没错也不能证明自己有错,那么这时候也采取相对保守的方式,假定自己有错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尽管可能委屈但是也确实被动。③如果发行人在某些问题上没有任何问题,程序完全合法合规,做出的决策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积极采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发行人来说,一句话非常贴切:不挑事,但也不怕事。
5.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可能就是提供给我们一个思考股权纠纷问题的一个基本的思路。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和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和一个外资股东合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发行人占70%绝对控股外资占30%。设立之后,两个合作方就意见不合,外资想控股发行人不答应。
②2016年发行人将自己持有的70%的股权作价3000多万元转让给一家广告公司,根据法理来说,发行人对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是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这时候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公司法》第71条:小股东可以同意本次转让(签署放弃购买的声明)或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有关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规定,显然是《公司法》出于意思自治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设置的的强制性制度。但是这条制度在实践中并不好用,在本案例中体现为由于小股东不配合,股权转让无法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手续及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③2016年1月6日,发行人和千捷广告签署了转让协议,由于小股东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千捷广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股东配合完成相关手续。股权转让手续也在2016年9月18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千捷广告还起诉了发行人,请求从转让协议到办理手续完成这段时间的赔偿金额,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交易金额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了赔偿费用。
④2017年4月27日,小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驳回起诉。同时,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商务局,要求撤销关于股权转让的商务审批手续,被驳回起诉。经小股东上诉,上述两案的二审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⑤2017年6月14日,发行人提起仲裁,要求小股东赔偿发行人向千捷广告支付的相关赔偿金额。
⑥至此,发行人与小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博弈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从已公开的裁决书中,我们还是能看见小股东不太友好的陈述:“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系因赛公司与千捷公司恶意串通的结果,且转让价格远低于公正价格,应认定无效。理由如下:因赛公司及千捷公司的股东欧湛颖曾经同为2014年9月17日成立的原名广州意普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现名为广州东方摄众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因赛公司的股东李明、王建朝分别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及执行董事,千捷公司的股东欧湛颖任该公司经理,因赛公司与千捷公司显然具有关联关系。”虽然没有为法官予以采纳,但小股东似乎很懂得对于发行人来说,这样的陈述可能引起的关注和招致的麻烦。
⑦发行人一直在积极沟通旭日因赛后续的合作经营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说实话,后续这个公司怎么经营,对千捷广告来说是个难题。
6.特别说明,本总结及分析完全基于公开披露信息,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符合全部事实,特此告知!
【发审委问询问题】
2016年1月,发行人将子公司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给千捷广告,旭日因赛外资股东智威汤逊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不予配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股权转让的背景、转让的真实性和作价的公允性;(2)智威汤逊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及依据,对上述股权转让不予配合的原因,截至目前智威汤逊是否已支付相关赔偿金,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未结纠纷;(3)旭日因赛目前经营状况,千捷广告及其股东等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招股书披露内容】
1、关于旭日因赛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2016 年1 月,发行人与千捷广告签署了《关于转让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将所持旭日因赛70%股权以3,5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千捷广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做出的穗商务天资批[2016]388 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办理完成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4 月27 日,智威汤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发行人与千捷广告于2016 年1 月6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所持有的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一事,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行人与千捷广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017 年8 月2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粤01 民初125 号,裁定:驳回原告智威汤逊的起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智威汤逊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发行人暂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智威汤逊上诉的立案及开庭通知等文件。
2017 年4 月27 日,智威汤逊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请求撤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做出的穗商务天资批[2016]388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7 年6 月2 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粤7101 行初1869 号),将发行人列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 年8 月28 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17)粤7101 行初1869 号,判决:驳回原告智威汤逊的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智威汤逊已经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发行人暂未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智威汤逊上诉的立案及开庭通知等文件。
2017 年6 月14 日,发行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就智威汤逊不配合发行人及千捷广告办理有关旭日因赛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致使发行人向千捷广告支付赔偿金事宜,请求裁决智威汤逊向发行人赔偿损失共计3,235,538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人为此仲裁案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0 元等。
2、潜在争议情况
公司与智威汤逊于2005 年开始合资经营旭日因赛。自2008 年以后,双方对合资经营旭日因赛逐渐出现分歧,后公司于2016 年1 月根据旭日因赛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所持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但由于智威汤逊未配合履行上述股权转让的审批申报手续,故千捷广告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可在智威汤逊不配合的情况下根据判决结果自行申请办理上述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6 年9 月18 日最终完成上述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报告期内公司与智威汤逊就合资经营旭日因赛存在的分歧多次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能存在其他潜在的争议。
3、旭日因赛相关情况的说明
(1)旭日因赛的成立时间、股权变动、本次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情况
2003 年9 月30 日,旭日因赛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1 万元,实际控制人为王建朝、李明。旭日因赛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2003 年10 月18 日,广州市旭日广告有限公司与旭日文化、因赛有限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广州市旭日广告有限公司将5.0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旭日文化,将5.0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因赛有限。
2004 年5 月19 日,旭日文化与因赛有限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约定旭日文化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18.18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因赛有限。
2005 年4 月28 日,旭日文化与因赛有限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旭日文化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2.02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因赛有限。
2005 年1 月1 日,旭日文化、因赛有限和智威汤逊签订《股权并购协议》,旭日文化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30%股权转让给智威汤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旭日因赛股权结构如下:
2009 年7 月6 日,旭日因赛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原股东共同对旭日因赛增资20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
2016 年1 月6 日,发行人与千捷广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旭日因赛的股权结构如下:
(2)旭日因赛财务状况
旭日因赛主要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截至发行人持有的旭日因赛股权对外转让前,最近三年旭日因赛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3)旭日因赛股权转让的原因
发行人引入智威汤逊共同合资经营旭日因赛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股东的合资经营为旭日因赛注入外资股东的国际化专业体系和资源以及经营管理模式,共同做强做大旭日因赛的业务。基于上述合资合作共识,自2005 年至2007年期间,发行人与智威汤逊对于旭日因赛的合资合作关系良好。但自2008 年以后,智威汤逊对于合资经营旭日因赛的战略目的及规划发生了变化,希望进一步增持合资公司的股份并控股旭日因赛,将旭日因赛完全纳入智威汤逊的经营管理体系。由于上述智威汤逊改变合资经营旭日因赛的战略目的以及控股旭日因赛的要求与当初发行人引入智威汤逊合资经营旭日因赛的初衷不再一致,在后续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不同的规划和判断,因此发行人决定退出旭日因赛的经营管理活动。
(4)旭日因赛在资产、人员方面与因赛集团的关系
除下列少量尚处于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的商标外,旭日因赛在资产、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系。
2016 年9 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后,双方对发行人、旭日因赛的相关商标权属作了明确的区分,但因为商标权属变更登记程序较为漫长,因此目前部分商标尚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尚处于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的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为旭日因赛所使用。上述商标变更的情形,系发行人与千捷广告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平交易原则,依照使用权与所有权统一的要求而做出的合理商业安排。
发行人持有的“因赛”商标(注册号:16526474)与拟由旭日因赛持有的“旭日因赛”商标(注册号:3743453)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
旭日因赛设立之初即为发行人的前身因赛有限控制的公司。2003 年9 月,因赛有限出资与旭日文化及广州市旭日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子公司旭日因赛,因此新设的公司采用了因赛有限的商号“因赛”字样,及旭日文化的“旭日”字样,组合后以“旭日因赛”作为商号。旭日因赛自设立至股权转让,公司名称未曾发生变化,一直使用“旭日因赛”作为其商号,因此发行人与旭日因赛及千捷广告对于上述商标作出的安排具有合理性。
从商业模式上的角度看,发行人业务属于企业对企业的B2B 业务,并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并不依赖特定的商标。因此,卓越的服务能力、良好的业内口碑才是决定发行人业务持续稳定的关键,上述正处于权属变更状态中的商标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虽然发行人持有的“因赛”商标与拟由旭日因赛持有的“旭日因赛”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上述情况系发行人与千捷广告依照使用权与所有权统一的要求而做出的合理商业安排;发行人主要从事企业对企业的B2B 业务,业务持续开展并不依赖于特定的商标,因此目前正处权属变更状态中的商标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旭日因赛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初至旭日因赛股权对外转让前,旭日因赛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的情况。
4、千捷广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1)千捷广告历史沿革
千捷广告于2008 年10 月20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取得注册号为44010620483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千捷广告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万。
(2)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千捷广告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广告服务等业务,最近一年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关联关系情况
报告期内,千捷广告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4)股份转让后的旭日因赛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按照发行人、千捷广告就旭日因赛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后,不再享有旭日因赛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千捷广告享有相关股权的完整权利及义务。因此,旭日因赛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管控、参与旭日因赛的任何经营活动,完全由千捷广告、旭日因赛独立负责旭日因赛的经营管理。
按照发行人与千捷广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之约定,旭日因赛股权交割后,旭日因赛项下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尚在执行过程中的业务合同仍由股转转让后的旭日因赛完整继承。由于上述资产、负债、业务的存在,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旭日因赛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上述资金及业务往来,是发行人、千捷广告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必要义务、行使合理权利的正常商业行为,具有合理性。
5、因赛集团向千捷广告支付赔偿款的情况
2016 年1 月6 日,发行人与千捷广告签署《关于转让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70%股权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旭日因赛70%股权转让给千捷广告,股权转让对价为3,510 万元;如果发行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州市商务委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的,每延迟一天,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智威汤逊不配合履行股权转让的报批义务,股权转让相关的广州市商务委审批手续无法如期进行,因此千捷广告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发行人及智威汤逊履行股权转让报批的义务。
2016 年6 月8 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105 民初5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和旭日因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广州市商务委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上述报批手续的,千捷广告可持判决结果自行申请办理该报批手续;判决发行人赔偿从2016 年1 月12 日计至发行人和旭日因赛共同向广州市商务委提交报批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止,每日按3,510 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的损失金额赔偿给千捷广告。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发行人办理了广州市商务委的审批及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2016)粤0105 民初559 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千捷广告支付了321.17 万元赔偿款。本次赔偿系发行人根据旭日因赛股权转让合同、(2016)粤0105 民初559 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履行的相应义务,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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