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陈斌律师带领的“希有律师”团队收到了一份期盼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也是他们团队今年收获的第二个无罪判决案例。而在前不久,他个人刚刚入选了南京市“2019年优秀刑辩律师”,并因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贡献获评为“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从2015年到2020年,5年的时间里,为承办该案他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公诉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出现偏向性执法,甚至连自己当事人对团队的信任中途也出现了动摇,但即便如此,他们却从未想过放弃,并坚持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尽管遭遇了各种困难,但我们早就已经下定决心,只要案件不终结,我们的辩护就不会停止!”陈斌说,这是一个律师应该有的态度。
得知判决结果的那一刻,陈斌既欣喜又感慨,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写到:事实再次证明,专业、敬业、坚守是“希有律师”办案的三大法宝,也证实了办理一起无罪案件,需要有正义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理解与支持。
民事案件变刑事案件,“风向”突变
陈斌介绍了案件的大致经过。
W长期在内蒙古从事钢管、扣件的出租生意。2009年3月,他与L达成合作协议,随后按照约定将施工建材发往S集团在内蒙古的项目工地。在租金未全部结清的情况下,2012年12月,双方又续签了租赁协议,并对L全部结清此前欠款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一年后,W以L未按要求支付租赁费为由,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S集团和S集团内蒙古某工程项目部偿还租赁费并退还租赁物。2014年2月,泊头市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W的请求。在此期间,S集团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于当年3月份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认了某工程项目部隶属于S集团。后经查证,沧州市中院确认了某工程项目部确系S集团设立,涉诉工程亦为S集团承建,因此于2014年6月底下达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两个月后,泊头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冻结了S集团北京分公司账户中的一笔款项。
至此,第一起民事诉讼终结。
2014年12月,W以S集团一直未退清租赁物为由,再次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第二起民事诉讼进行期间,2015年5月,S集团向其总公司所在地H市公安局报案,称W涉嫌利用假合同诈骗,说退回去的租赁物租金已经付清,还没退回的租赁物因为找不到W本人所以还没来得及支付租金。这笔租金究竟有没有支付,成为了该案后来定性的关键,也是争论的核心。
不久该案在H市正式刑事立案,泊头市法院民事案件被迫中止。不过,H市公安局并没有立即采取实质行动,W的生活似乎一切如常。
2016年6月,S集团南京分公司账户中的一笔款项被冻结。
2017年“风向”突变,毫无心理准备的W当时正在沧州市中心医院照顾自己生病的岳父,突然被几个人强行带往H市,4月10日被H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星期后变更为监视居住,7月24日被H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事案件突然变成了刑事案件。该案后来历经两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和一次变更起诉,对W长达两年多的强制羁押由此开始。
虚假诉讼VS诈骗
陈斌接触这个案子是在2015年当事人W被逮捕之前。
“当时是我一个北京的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说有那么一个人可能涉嫌诈骗,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问我有没兴趣和把握代理这件案子。我说得先约见当事人家属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不久,我便和当事人家属在北京见了一面,经他介绍,我的第一感觉是,这应该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陈斌回忆说。
2018年3月,要求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之后,H市检察院向H市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W隐瞒涉案租赁物已退清、费用已结清的事实,通过向泊头市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的方式,诈骗了S集团的财产。
“收了钱不打收条,提起虚假诉讼,如今的社会上这种情况是有的。”陈斌说。为了弄清楚其中的事实,他进行了大量调查。“通过与W本人、其家属的接触,以及调阅卷宗材料,我发现我的当事人W在完成交易时一直都有打收条的习惯,包括此前L支付给他的租赁费也都开了收据,并且上面均有L一方付款时财务人员的签名。”
而这次S集团声称租赁费已结清,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直接证据,只有L的证言。陈斌介绍,这种证言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对一”证据,即只有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而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大多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刑事审判方法》中明确了对这类‘一对一'证据采用的指导原则,即该类证据的内容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陈斌说。
这意味着指控W诈骗的证据并不充分。
2019年4月26日,H市检察院以部分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变更起诉,指控W伪造《租赁合同》。
S集团称L只是承接建筑工程劳务项目的承包人,W涉嫌伪造合同,冒充L的签名,并通过第三方私下加盖S集团内蒙古某工程项目部的资料章,以此坐实S集团是涉案租赁物的承租人这一事实,这种租赁关系是虚假的。
“言下之意是S集团并没有跟W签署过合作协议。”陈斌说。他们还表示,L已经结算了部分租赁费,其与W续签租赁协议,是在S集团内蒙古某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结束后,L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用在了他后续承接的劳务大清包项目。
对此陈斌表示,自己通过调查得知,L将租赁的建筑配件转而用于自己承包的其他工地,并且截留S集团支付的租赁费,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不过,我去内蒙古当地调查证实了W的建筑配件确实发往了S集团的项目工地,且一直在该项目工地实际使用,该项目也确实为S集团承建,L一直也是以S集团内蒙古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W接洽的,这些均表明,W与S集团之间是真实的租赁关系。”他说。此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院的审判均已证实这一点,确认了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至于这一过程中提到的某工程项目部,它是S集团设立的临时机构,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因此,将S集团列为被告、追求其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并且,从一开始陈斌就曾在辩护中指出,就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错误,起诉书指控的法律事实根本就不是诈骗,而是虚假诉讼。
“这是单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事实部分来讲的,即以假定W有隐瞒收到租赁费和租赁物为前提,首先,现在没有有力证据证明W有隐瞒情节,其次,即便真有,案件的定性也应当是虚假诉讼。”陈斌说。
他介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假诉讼”独立了出来,所谓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指当事人通过捏造的事实(含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来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新法独立出来之前,公诉机关可以以诈骗罪追究W的刑事责任,但如今虚假诉讼已被独立出来,且处刑比诈骗罪轻,按照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法,即追究虚假诉讼罪。”
当然,前面已经强调,即便要追究W的虚假诉讼罪,也应当是在证实了W确实隐瞒了已经收到租赁费和租赁物的前提之下。
“事实上,在庭审中我明确表示过,就现有证据而言,我的当事人W无罪,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虚假诉讼。”陈斌说。
提出管辖权异议VS地方保护主义
在当事人W被强制羁押后,陈斌第一时间赶赴H市了解和沟通情况,在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等相关工作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了办案程序的不规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阴霾。
“比如,H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W构成诈骗罪、不具备刑事立案要求的前提下就立案了,而且先后两次立案。还有证据显示办案人员曾接受S集团的吃请,因此明显存在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陈斌说。
他表示,检察院在批捕W时也没有依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错误地进入了审判程序。法院也没有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充分审查。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而从目前已经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它的产生大多与执法人员办案时程序不合法或证据意识淡薄有关。”陈斌意识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的可能后,依法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2018年4月和10月,陈斌在H市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第一次庭审中先后两次提出,H市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可惜都未得到回应。
不过,他没有放弃任何争辩的机会。
陈斌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这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具备管辖权。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但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旧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控诈骗罪的W犯罪行为地为河北省泊头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也在泊头市;至于犯罪结果地,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方,该案中,被告人W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地,一是S集团北京分公司钱款被划走的银行帐户所在地,二是S集团南京分公司钱款被冻结的银行帐户所在地。
“很显然,这些地方对应的均不是H市。”陈斌说。
在这个案件中,H市只满足是被害人所在地一个条件,而因为它并非跨境的电信诈骗,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没有赋予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为此,我在辩护意见中明确主张,H市公安局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接到报案后,H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相应的,H市检察院、法院,也没有管辖权。”陈斌说。
除此之外,即便是定性为虚假诉讼,H市司法机关同样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泊头市法院管辖。
代理该案的5年时间里,陈斌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感触颇深。
他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难题。而纵观由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些冤假错案,大多都会存在程序违法,而在中国,诸多重要的程序法尚未出台,当前执行的程序法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变得有些滞后、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应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特别是作为律师来讲,应当熟知程序法,时刻保持对程序正义的敏感,很多时候,它能够成为律师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时很重要的救济途径。”
“做律师一定要有正义感”
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
代理这起案子,陈斌和团队成员遭遇了诸多法律之外的干扰,压力很大,但他们毫不动摇,坚持迎难而上。法庭上,他们据理力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外,他们多次向H市上级机关举报,反映情况,包括省一级的纪委、监委、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凭借永不言弃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材料写了一份又一份,基本上每次都有内容上的更新。
“光是会见当事人前后加起来大概就有40个小时。”陈斌说。
他们对案件始终如一的这种用心被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看在了眼里,加上数次庭审中逻辑严谨、气势逼人、充满正义感的精彩辩护,更是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由衷的敬佩,以至于当被允许取保候审时,因为没见到陈斌,当事人W拒绝签字从看守所出来,最后还是和陈斌手机视频并获得陈斌的示意之后才同意签的字。当时陈斌因为手术的缘故正在医院住院,因此未能出现在现场。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经过陈斌和团队常年的努力,案情终于迎来转机。2019年12月5日,H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对W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24,H市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2020年6月11日,因“部分关键证据尚不够充分,不符合继续指控的条件”,H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不起诉决定书。
得知这一结果时,陈斌非常感慨,“虽然办案期间遭遇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让人欣慰的是,这期间包括H市司法机关的一些主要领导在内,许多司法战线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也给予了我们莫大的支持,这群人身上展现出来的正义感让我们感觉温暖,同时也对中国法治事业的未来有了的信心。”
在这件案件审理期间,有机构、领导向陈斌承诺,他们一定会秉公执法。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之间,陈斌从事律师执业已经十几年了。
他现任北京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1978年生人,1999年入党,2005年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毕业,2008年开始执业,拥有江苏省某市公安局六年工作经历,现任南京市律协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栖霞区信访局法律顾问。曾任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法律顾问。
2018年5月,陈斌以律师事务所5位优秀党员律师为核心,组建了“希有”刑事律师团队,致力于打造一支“党员先锋”模范刑事律师团队,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刑事辩护。到目前为止,他们已成功办理数十起无罪、改判、不起诉、撤案、缓刑案件,获得业界与客户的一致好评。
作为一名入党20余年的老党员,陈斌对自己的党员身份一直有着一种内在的自觉,始终严格要求自己。
他说,“作为一个老党员、老律师,我觉得必须要有正义感,必须坚守自己的良知,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我对自己、对团队,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希有”刑事律师团队,陈斌的要求是专业、敬业和坚守。他说,律师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正在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其次,律师工作很多时候关系的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因此来不得半点马虎,有能力,但不敬业,很多时候也办不好案子。至于坚守,由于律师执业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已知和未知的风险、考验,案件很难“一蹴而就”,尤其是在中国从事刑辩工作,因为刑辩律师执业的神圣及其潜在的巨大风险,有人曾把刑事辩护律师比作为“刀尖上的舞者”,因此缺少一颗持之以恒的心,很多时候只能无所作为。
一直以来,陈斌坚守着一个原则,做律师也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
“有时候,一些人找到我帮忙打官司,可从他的介绍或者提供的资料来看,你明显可以感觉到其中有虚假的成分,接受委托的话,你可能需要做虚假辩护。还有一些人你明明知道他是有罪的,他却要求你昧着良知替他做无罪辩护。通常这类案件,我会拒绝。无罪辩护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至少律师不能为了替自己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而在辩论时去强词夺理、去狡辩,我们必须尊重事实。”陈斌说。
他语气坚定地表示,“为此,我拒绝了一些案子,但我从未有过丝毫的后悔,做律师必须有自己坚守的原则,必须有正义感。”(文: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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