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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找非法经营罪律师法律咨询,滴滴加油的加油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14:32:54

来源:扬子晚报

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男子宋某从上家处购买汽油后非法销售给“中间商”,“中间商”再转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在路边随意为滴滴司机加油,活脱脱一条贩卖汽油黑色利益链。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宋某、王某、赵某甲、赵某乙4人批准逮捕。


“流动加油站”面向滴滴司机加油 “油老板”被批捕


图片源于网络

“流动加油站”为滴滴司机提供“便捷”加油服务

一辆旧面包车、一个立方桶、一台加油机,一个电瓶,组装成了一个可以随时随地提供加油服务的“流动加油站”。2019年4月,冯某和苏某听说私卖汽油赚钱快,两人合伙买了辆旧面包车,车上加装了卖油设备,在苏州市相城区开起了“流动加油站”。两人从微信上联系上家供货,以低价买入汽油装入面包车,之后将面包车停在偏僻的地方为人加油。滴滴司机是他们的主要客户群。开始他们会主动拉司机过来,时间一长,他们的“流动加油站”渐渐被一些滴滴司机所知晓,生意陆续好了起来。为了省钱,一些滴滴司机也会通过微信联系上门加油。

在苏某、冯某的手机里有个微信群,专门联系买油,在这个群里,用苏某的话说,他们最多算个“小油贩子”,群里还有好多“油老板”。好景不长,2019年7月2日,冯某被警方带走。随着冯某的到案,警方顺藤摸瓜,摸出了这些“小油贩子”背后的“油老板”。2019年7月,王某、赵某甲、赵某乙、宋某陆续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赵某甲、王某的改装车中查获汽油共计万余升。

“油老板们”浮出水面,牵出私卖汽油黑色利益链

原来,给冯某、苏某供货的是赵某甲和王某二人。2019年5月,赵某甲和王某看到周围有人做汽油批发赚了不少钱,决定合伙做汽油批发的生意,他们出钱购买了上下家信息后,加入到买卖汽油的微信群中,一方面联系买油,一方面联系卖油,还买了一辆厢式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平时开着货车进汽油送汽油,在相城,他们通过三个出货点轮流卖油,为了避免同行竞争,他们会经常换地方。

据到案后的王某交代,他们的进货渠道不止一个,吴中区的宋某便是其中的一个。如果说赵某甲和王某是“中间商”,那这个宋某便是上游的“供货商”。

一开始,宋某只是卖油给一些散客,后来不满足于现有“业绩”。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他成立了两个“流动加油站”:一个是一辆报废改装的贴有假牌照的油罐车,改装后可以装13吨汽油;另一个是经过改装的面包车,面包车的后座被拆除,放了一个大塑料桶装汽油。

通常,宋某将面包车停在姑苏区的一处修理厂向散户散卖汽油,而停在吴中区的油罐车则用来接待批发汽油的大客户,赵某甲和王某便是他的大客户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赵某乙也从宋某处批发汽油。宋某明知自己没有出售汽油的资质,但为了牟利仍然铤而走险。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宋某也并非他们唯一的上家,苏某、冯某也并非他们唯一的下家。目前,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宋某销售给赵某甲、王某、赵某乙的汽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警示:私自买卖汽油触犯法律极其危险

据承办检察官李晶雨介绍:“这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快钱私自贩卖汽油,他们不仅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也忽视了最基本的安全观念,他们根本不知道这样的‘流动加油站’有多危险,很可能因为一根烟头瞬间变成了被引爆的‘定时炸弹’。”

成品油系国家严格控制的重要能源物资,国家对成品油的经营实行严格、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了应当具备设施、人员、供货渠道等客观性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向所在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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