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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罪找律师,明知有罪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06:50:58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见到的场面应该是这样的:“检察官公诉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律师为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法官采纳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判定嫌疑人有罪”。

而本案真可谓奇葩至极,在审判过程中:“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啊。

正常来说,嫌疑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会按照律师的要求或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争取获得“坦白从宽”的机会,有悔罪表现,所以会主动认罪受罚;但是,辩护人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理应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作无罪辩护啊,只要有一丝空间,辩护人都应该紧咬这点, 不应该放过。

所以说,专业的事要让真正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才可能避免利益受损;首先我们要为法院点赞,为这名敢于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皆认为有罪的压力下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点赞!

下面我们一起详细看看这个经典的奇葩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治意义。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案情简介

宋世璋,男,42岁,系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8年5月23日被逮捕。

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被告人宋世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世璋偷逃税款77万余元,构成走私犯罪。

在审判中,其单位辩称,只是接到宋世璋的一个请示电话,对他的违法犯罪情况并不知情,想将责任推卸给宋世璋;单位同时认为宋世璋个人接受委托后,到上级总公司私下办理机电审批手续后,便将货款打入其个人公司,是宋世璋冒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的个人犯罪行为,与单位无关,想逃脱责任。

而具体情况是,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向美国劳雷工业公司订购了8套“气动管线夹”,货物价值为42.7万美元,需要在1998年5月10日前运抵苏丹,便委托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办理从美国运至苏丹的转口手续,并与该公司第九经营部经理宋世璋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但宋世璋接受委托后,中海贸公司因经济纠纷致账户被查封冻结,所以才要求管道公司将货款42.7万美元汇入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海明洋科贸中心帐户内,以方便开展业务。

后来,宋世璋只办理了价值6.4万美元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只缴纳了进口关税、代扣增值税人民币24万余元;北京海关在查验货物时发现货值不符,按原价税款就为100万余元,便将货物扣留。

简单来说,就是宋世璋虚假报关,少报海关,少缴了税款,所以涉嫌走私罪;但是他否有走私的动机需要查明;因为办理转口的货物,本就可以免缴税款,交了以后也可以申请退税

所以他采取先进口后出口的办法,认为先缴税以后也要退税,那么少申报税款也无关紧要。而且在海关调查取证时,宋世璋如实陈述了全部事实经过,并提供了全部证据材料,想通过自首获得对其从轻处罚。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一审情况

案件进入一审后,查明上述事实及经过,认为宋世璋在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虽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能成立。

认为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行为虽属违法行为,但依海关的相关规定,货物转口并不会产生税收,且宋世璋垫付的24万元税款,在货物出口后并不会产生退税,所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获取到非法利益,故指控宋世璋具有走私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犯罪中,需要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4个要件齐全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中宋世璋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的权益存在,所以不构成犯罪。

所以法院,最后不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宋世璋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无罪;

2.被告人宋世璋无罪。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二审情况

一审法院宣判后,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不服判决,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时,宋世璋及其辩护人已经反映过来,他可能不构成犯罪;所以在二审中均提出,宋世璋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其代表中海贸公司实施的行为是由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且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及宋世璋均未非法获利,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作了无罪辩护。

但公诉人仍然坚持中海贸公司及被告人宋世璋在代理进口货物时,采取虚假手段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有罪。

二审法院综合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宋世璋在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擅自采取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不如实报关的行为虽属违法行为,但依海关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所以不构成犯罪,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所以驳回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维持原判。

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法官却说“你无罪,回家吧”?

法治思考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法官守护法律完整的经典判例,在嫌疑人自认有罪,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法官只需要顺水推舟判决就行,还可以避免检察院的抗诉。

但是法官却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深入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其中明显不符合罪名的条件予以查明,主动帮助嫌疑人洗脱罪名,是法治的进步,更是法律守护正义的坚持。

当然同时也说明,有的律师确实对案件情况不熟悉,对法律研究不深入,所以才导致本可以为当事人作无罪洗脱的案件,错误的适用了有罪辩护,因为业务问题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加强学习,提升技能,为法治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 悟法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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