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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合同争议找律师,消费返利骗局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02:21:48

8月,红网《百姓呼声》《消费维权》等栏目共收到92条联动律师回复。其中,网友较为关注的违规经营、购房纠纷、集资诈骗、预付式消费等相关问题,得到了律师的积极解答。

一、酒吧的营业过程,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管:

1、酒吧业属于娱乐行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根据《娄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酒吧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4、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无证经营者进行查处

二、 酒吧是否违规经营

1、关于无证经营。酒吧营业需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批证明、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若有演出性节目,还应当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关于噪音扰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关于陪侍服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关于酒吧选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您好,贷款下不来,首付是可以退的。但是违约方的的情况不同,处理也会不同。合同中若约定了相关违约事由由哪方承担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1)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导致不予批准贷款的,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则结果完全相反;

3)如果是不可以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及定金。

据您所述,悦*商城作出如下承诺:投入的资金经过168小时(7天)即可按时返现到注册时的指定银行帐号或者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赚月收益20%;“代呗宝“如投入即帮商家代付货款资金1万元(代付时间168小时得奖励1万积分;代付资金10万元,得奖励10万积分;上不封顶。每100积分可兑换3元人民币。累计积分还可以兑换汽车、冰箱、空调、按摩椅……等等商品)。当新老会员们筹资投入后,“悦*商城”便将会员们投入的巨额资金转为公司内部虚拟货币,并以“审核”和“系统升级维护”及改革为由,不让会员资金提现出来,会员在商城购买的产品也不发货。

根据上述事实,该公司打着“线上赋能线下,线下支撑线上”的幌子,以所谓“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等量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消费者入会,其行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经查,长沙悦*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建议您准备转账记录、会销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如果能立案,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查找、冻结财产,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消费返利”型诈骗行为,不法分子大多都假借“消费全返”、“高额返现”等“噱头”,诱使群众误入网络诈骗陷阱。在一些“消费返利”电商平台购物时,可以通过考察返现比例是否过高、返现有无时间差以及推广模式是否异常等特征来分析,以免落入陷阱。

网友,您好,您的投诉已经收悉,针对您投诉的内容做出如下回复,仅供参考:

一、法律分析

您在购买会员卡后,实际上与祁阳县大世界电影院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进行了预先消费支付的行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如因商家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话,商家违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维权方式

1、遇到商家“跑路”的,您可通过12315或者向当地其他主管部门投诉。

2、向公安报案。部分消费者认为商家收款后未兑现且“跑路”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会到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追回损失。是否构成诈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跑路”商家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案情分析,如果商家在办卡时没有故意向消费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初的确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只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倒闭的,则不一定按诈骗罪论处,但可以一试,尽量多提供相关证据,最终以公安的定性为准。

3、建议您和其他受害人收集证据后可同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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