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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业找律师,建筑工程专业找律师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23:34:30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是怎样的?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建筑工程索赔有关问题。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建筑工程索赔有关问题


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关于设备费的索赔,王志涛律师表示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对于材料费的索赔,王志涛律师表示包括很多。其中有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材料费、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等等。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4、管理费

管理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5、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建筑工程索赔的特征

1、双向性

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实际发生

王志涛律师表示,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

3、明确确认

索赔行为在王志涛律师看来,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因而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律师评析

虽然工程合同中十分常见出现各种问题,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工程出现的问题也分为主观恶意和善意。因此而言,王志涛律师希望甲乙双方就工程问题进行有关讨论和协商时,应本着“平等、尊重、和谐”的有关原则。只有这样,中国法制建设的蓝图才能够更快一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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