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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23:16:14

实践中,涉及股权、期权纠纷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当当网总裁李国庆离婚案2019年闹得沸沸扬扬,然而一直拖到现在,两人仍没有离婚。局外人心知肚明,他们的离婚案诉讼周期之所以这么漫长,无外乎没有处理好财产利益纠纷。李国庆要求平分股权,而俞渝当然不同意,由于双方的股权问题不明确,也让投资方望而却步,当当的发展步调已渐趋迟缓。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李国庆离婚案这样涉及股权、期权分割的案件,往往还存在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对于此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实务问题研究:离婚时,股权、期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股权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股权是什么?简单讲,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股权,从公司获得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因而公司股权既有财产性质,也具有人身属性。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严格来讲,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实际分割的是[股权价值],股权分割只是出于一种简称。但是在对股权价值进行处理时,同时也会造成权利的转让或部分转让,这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在进行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明确股权所有权

确认股权所有权是股权分割的前置程序,一般依据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票期权记载等材料进行确定。但在现实情况中,股东的股权归属存在三种特殊状态:

1、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股东,通过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委托代持协议,以自身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受限于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不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信息中,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隐名股东通过委托代持协议,由他人代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但由自己承担实际出资义务。

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时,对于存在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况要格外注意。既要看当事人是否属于名义股东,又要提防当事人根据隐名股东的特点,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3、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是指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被冒名者往往毫不知情,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管理,一般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夫妻对于股权归属问题与案外人存在争议的,一般另案处理,这里不作深究。

(二)明确股权的性质

股权所有权确定之后,还需要考虑该股权的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来确定该股权的价值是否可以依法分割。对此,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是一方在婚前作为股东出资并在婚后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其婚前出资的股权本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经营性收益,包括分红、利润、资产增值的溢价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投资本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投资获得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股权,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或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双方协商优先,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因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予以分割。若一方想要获得公司经营权,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拿到股权,并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

在分割比例方面,原则上一人一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关系比较特殊,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可作参考,这个持股比例有较大随意性,需要相关证据辅助证明来确定最终的股权分割比例。

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证明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购买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三)股权分割的方式

1、直接转让

夫妻分割股权的一方非目标公司股东,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情况,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③受让人须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成为股东的条件。

直接转让股权的优点在于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新股东无法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很可能无法参与公司的运营与决策,使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而解散。

2、折算股权价值

折算股价补偿是指将夫妻一方应得的股权份额折价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另一方,股权未作实际分割,仍归原持股人所有。这样做有利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且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股权价值的确定可能会存在争议,若持股方不具备支付股权折价款的能力,则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质押来予以支付,涉及到的贷款利息等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分担方式。

3、拍卖分割

若夫妻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将其拍卖后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实务问题研究:离婚时,股权、期权纠纷如何处理?

二、期权如何处理?

期权是上市公司授予特定激励对象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被激励对象的收入构成主要为:短期的、确定的薪资收益和长期的、不确定的期权收益。“低薪资,高期权”,是公司为吸引人才采取的越来越普遍的模式。

以华为为例,早在1990年,华为就开始尝试员工持股制度。当时的参股价格为每股10元,以税后利润的15%作为股份分红,向技术、管理骨干配股。进入21世纪,华为逐步实行“虚拟受限股”的期权改革,员工取消1:1的原始股票,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期股,即以公司年末净资产折算价值的期权,期权的行使期限为4年,每年兑现额度为四分之一。经过有效的期权改革,华为的销售业绩和净利润实现突飞猛涨,但是当员工离婚时,这类期权收益该如何处理呢?本节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期权有哪些特点?

1、本质上仍为公司股权,但取得方式有所区别。

2、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作出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承诺。其能否实现,要看公司是否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从而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直接挂钩,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期权的价值与被授予人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及是否为该公司员工等密切相关。

(二)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目前对于期权分割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最明显的特征是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期权属于一种“期待性的权利”,符合以上特征,因而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三)为什么离婚时要对期权进行分割?

首先,期权的财产权益的实现需经过三个重要的时间点:①员工签订股票期权协议被授予期权之时;②员工符合股票期权的获得条件,即可行权之日;③员工实际行权之日。

[行权]是指持有期权的员工,在约定的期限、条件达成时,向公司要求兑现其承诺的权利。那么,期权既然是上市公司授予员工个人的一种激励机制,为什么离婚时要对期权进行分割?

这里我们要注意,期权授予个人不假,但期权从取得到实现,通常要跨越一定期间,而且这一期间常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合或交叉。夫妻双方在经营家庭的过程中,配偶方在家庭方面提供的支持、帮助,使得激励对象能够全心投入工作,所以配偶方对于期权财产权益的实现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对于期权的取得贡献较大,理应在离婚时对被激励方取得的期权进行分割获得相应的份额。

所以判断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关键,就在于“期权是否已经转化为明确的财产收益”以及该种财产收益是否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四)离婚时,期权纠纷如何处理?

综上,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期权纠纷一般作如下处理:

1、期权是公司在员工婚前授予的

(1)婚前授予、婚前行权

对于婚前行权的,因取得该期权的财产权益是在结婚前,因而行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2)婚前授予、婚内行权

对于婚内行权的,此时不能片面将其认定为持有人的个人财产或者一味认定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婚后采用分别财产制,该行权收益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婚后采用共同财产制,应综合考虑期权取得时间、行权时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加以认定。一般而言,“期权取得至结婚前”这段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婚前授予、离婚后行权

对于离婚后行权的,不能当然认为行权时间是在离婚后,当事人既已解除婚姻关系,期权的财产权益属于个人财产。此处与婚内行权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离婚后行权取得的财产权益在所有权的形态上处于混合状态,即由“期权取得至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 “离婚后至行权时”各自对应的收益部分构成。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2、期权是公司在员工婚内授予的

(1)婚内取得、婚内行权

对于婚内行权的,因该期权在婚内取得,财产权益亦在婚内实现,根据夫妻财产共有制的精神,行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取得、离婚后行权

对于离婚后行权的,不能当然认为持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且行权时间是在离婚后,就将行权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处离婚后行权取得的财产权益,其所有权形态同样处于混合状态,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篇幅有限,恕不能具述。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权、期权纠纷往往还存在评估、鉴定等问题,当事人以一己之力常难以处理,需要法律帮助还望具体沟通,感谢。

实务问题研究:离婚时,股权、期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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