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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21:09:16

新年开春之际,智胜讲堂如约而至。在此之前,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讲堂已经开展了《质证的技巧与方法》、《物证、书证的质证技巧与方法》等主题培训,为了更好地帮助团队在质证工作中有较大的突破和进展,智胜律法团负责人王长山律师围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进行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知识分享。

智胜律法团王长山律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询问人、证人的主体资格

询问人应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人员,例如辅警之类的人员是没有资格询问的。其次,询问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在回避方面,应当从利害关系、违规关系和其他关系(兜底)考察。最后核实询问人的身份是否是侦查人员、是否与记录人一致。对于证人的主体资格,也是从资格、年龄、状态与认知情况、身份与是否出庭作证五个方面来审查。

二、审查询问方式

主要从是否个别进行、首次询问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是否出具询问通知书以及出示工作证件和是否以非法方法询问四个方面审查。其中,在出具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上,要尤其注意根据询问地点的不同要求也不同。(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审查询问时间

首先审查立案时间,判断询问是否在立案之前,以及行政证据转化问题;其次,还有注意是否同时询问、是否有起止时间、询问时长是否合理;最后,案发时间与作证时间间隔问题也尤为重要,间隔越长,其证明力可能会越低。

四、审查询问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可以在现场、证人住处、工作单位或者指定的地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

五、审查询问形式

注意核对被询问人笔录签字情况,包括是否逐页签字,修改处是否重新确认。是否存在雷同笔录,若存在雷同情况,则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最后核对询问人签字情况,包括是否签字以及是否存在笔迹不一致的情况。

六、判断证明力大小

对于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可直接排除。如证言反复无常,则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如证言自相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矛盾,可以再看是否还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排除某些证据后仅剩一类证据,则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智胜律法团王长山律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最后,王长山律师对本次分享作了总结。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在某些程度上与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审查是非常类似的,在很多案件中,对于主观明知的证明仅仅就只有言词证据支撑,因此对于言词证据的质证应当要更精细化、准确化。智胜律法团和参会律师表示王律师的经验分享让他们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与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受益匪浅。

智胜律法团王长山律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据悉。智胜律法团是依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一支综合性法律服务精英团队,团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知名院校,团队律师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事业单位、连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很多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等良好的办案效果。致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一切法律难题,将“帮助伙伴和客户获得最好结果”确定为我们的使命。我们希望,通过专业服务,去获得最好的结果,帮助伙伴和客户从逆境或困境中解脱出来,为美好人生赋能。擅长的是法律顾问、高端民商事诉讼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财富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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