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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证找律师助理,没有律师证找律师助理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13:39:48

“你写的所有文章我都看过。我都没想到,这个世界上怎么还有这些事情发生,世上咋还有这种人呢?”这是某天下班后朋友和我视频时说的话。对于通过文字厘清案情的我而言,无疑是莫大的鼓励。但也让我开始思考“对于律师而言,到底有什么是不符合逻辑的呢?”

其实,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生活中不能遇到的烦心事。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许多业务都是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而当事人又性格各异,这进一步加深了矛盾的冲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那句--“法律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更会体会到当事人在当时当下的无助,以及为何会做出如此选择的原因。

去年6月初的某天,下班前突然接到指导律师的通知,说“我等会来所里一趟,你准备一下去看守所会见要用的手续……”虽然之前办过一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但因为本案尚在侦查阶段,会见的程序自然有所不同。在和律所其他同事确定好会见要用的材料后,我便搜索了下本案相关的类似案例,同时也搜索了下刑事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的注意事项,以便第二天的会见顺利进行。


一点小插曲

由于会见的地点比较远,我第二天一大早就早早去看守所门口排队。百密一疏的是,终于等到我们办理预约手续的时候,我才发现自己仅带了实习律师证,并没有带身份证。此时再回去取已然不可能,再加上同行的另一位律师也说“那看样子今天你今天只能在外面等我了啊!以前这边都不允许实习律师参与会见的,你这身份都不带,肯定会见不了了。”一切貌似都那么合情合理,但其实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早已明确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律师参与刑事会见,其中实习律师需要查验的材料并没有身份证这一项。

于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试探性地问了下值班警官,“您好,我是**律所的实习律师,我想问一下,咱们这边会见除了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所函)和实习律师证外,还需要带身份证吗?我看之前的规定里也没有,我这边只有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照片,不知道能不能参与会见呢?”幸运的是,警官告知我只需要用身份证号办理预约即可,其他均不需要身份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惊!都2202了,还有不识字的90后吗?

也就是说,我可以跟着指导律师正常参与会见了。于是,故事也从此开始……


案情初探

据犯罪嫌疑人小M陈述,其实开牛肉面馆的。2021年*月*日,其像往常一样准点开门营业,早晨的牛肉面店客人并不是很多,在客人吃饭时,突然来了一群自称“拆迁保安队”的人要求其关门停业,边说边将卷帘门拉下来。各方遂陷入一番争执,看到隔壁周围都在营业,小M气不打一起来,说道“你们让房东把剩下的房租退给我,我就走,拆迁是你们和房东的事情。我已经交了一年的房租,你们和房东说去!”拆迁队的人当然也不甘示弱,“我们是来通知你这块要拆迁的,你说的房东和你的事情和我们无关!”双方一时间僵持不下,店里吃饭的客人也纷纷跑了出去。小M遂打电话给房东告知此事,同时向房东发送了店里的相关视频,想求助房东处理此事。奈何房东一直不理会。小M便从店里拿出一罐空的煤气罐A放在店门口,想吓唬吓唬对方。双方争执之下,拆迁队中有人将该煤气罐直接拖到街上,小M害怕出事,又赶紧将该煤气罐夺回,放在店门口墙角处。由于现场非常混乱,小M便和哥哥躲回店里,赶紧关门报警。无奈,警察告知其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归他们管。

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的样子,小M和哥哥大M听到门外没什么动静,想着这帮不速之客终于走了,便准备开门继续营业。为了确保店面安全,小M还专门问了下邻居,确认拆迁队的人都离开了。与此同时,小M和哥哥大M发现之前放在店门口墙角处的煤气罐A早已消失不见。之后没多久,就有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以有人举报将大M和小M带走,同时带走了店里一个新的煤气罐B(有气)。之后,小M的家人就收到了小M和大M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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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见到小M时,指导律师和我都非常惊讶,小M只有二十几岁,非常年轻。简单说明来意后,我们像往常一样,习惯性的问及文化程度时,意外得知小M根本不识字,而警官在询(讯)问时,没有告知其询(讯)问内容,就仅仅只是让小M签字(该事实一旦被证实,本案可能因程序严重违法而出现严重瑕疵)。除此外,我们也向小M解释了其涉嫌的罪名及量刑规定,同时也带去了小M家人的问候。

会见结束后,我们和小M家人(包括小M的父亲及姐夫)告知了小M的近况,以及小M对其妻儿的安排。因为执业纪律的原因,我们不能就案情直接与小M家人直接沟通,只能就民事部分(小M和大M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提出建议,并就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与小M家人进行了沟通。小M的父亲是一个满头银发的老头,操着一口地道的方言,虽然听不懂,但真的能感觉到他对两个儿子的关心和对自己的无奈。以致整个沟通过程中,我们只能和小M的姐夫交流。

鉴于本案尚处在侦查阶段,我们掌握的事实比较片面,因此并不能给出直接的诉讼策略。由于小M涉及的罪名量刑并不是很重,故我们在会见结束后第三天就与办案警官就本案进行了沟通,就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为各种原因,警官并未同意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案情回望

经过两个月的侦查,本案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我们及时和检察院联系并阅卷,这时才发现本案案发地早已拆迁完毕,涉案视频及现场勘验记录均没有,关于本案最关键的煤气罐也仅有证人证言和小M、大M的陈述,但各方陈述各异,无法确定哪一方为真,且每份笔录均有小M“我已看过……”的签字。

基于此种情况,我们制定了两种策略:①无罪辩护;②酌定不起诉辩护。由于无罪辩护可能会涉及到补充侦查(这意味着小M还需要继续被羁押一个多月的时间),且有可能因为各种其他原因面临失败,风险较大。而酌定不起诉则意味着小M有很大可能会立即释放,但同时也会有不良记录在案。我们无法为当事人做决定,只能先和小M的家人沟通,在告知其两种辩护策略的利弊后,由其做出决定。同时也再次会见了小M,根据小M及其家人的意见针对性地辩护。

小M及其家人选择了第二种策略。我们也开始着手准备撰写书面材料,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由于前期准备较为充分,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并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小M也在我们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当天踏上了回家的路。

故事到此也就结束了。

惊!都2202了,还有不识字的90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后的话

小M,一个普通的青年,因生在大山深处,家境贫穷,大字不识,早早便辍学外出打工,好不容易攒够开店的钱,日子也在一天天变好。不曾想,生活给他开了这么大的玩笑。一直记得他那句“之前我们邻居也是这么吓唬对方的,为什么到了我这就出事了呢?我想不通……”是啊,生活从来都不是公平的,当时的他只是做了和别人一样的事情,却没想到要承担这么严重的责任。

可能在他自己看来,他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处理此事了。但仍然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选择了“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解决方式,最终为自己的“冲动”和“无知”付出了代价,也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最底层人民的挣扎。时代的一粒沙,落到每个人身上,都成了难以跨越的大山。作为律师,也深刻体会到社会普法的重要性,只有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

以上。


惊!都2202了,还有不识字的90后吗?

插播工作中遇到一件咨询小事:

一位大妈中午咨询关于交通事故的纠纷,当我问及案件进度时,其说已经开过庭了。我问到法院是否已经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这样也方便之后具体进行分析。大妈一直说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但收到了法院寄送的“材料”,可等拿过来一看,才知道是《上诉状》。这就意味着法院早已送达了《判决书》,但大妈一直坚持没有收到,我们也不便争论。可之后的咨询也就无法进行下去。作为律师,我们对诉讼程序需要非常熟悉,但实在拗不过大妈的“自认为”,也就无法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实在非常无奈。

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的法治水平呢?


- END -

作者:佘亚维,律师,西北大学法学院毕业,坐标西安,目前从业方向为公司类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现在致力于精进律师业务,同时写写自己作为初级律师的升级打怪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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