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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找律师,连飞 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3:37:13

为了工作便利,不少单位给员工配备了手机作为工作设备。但是,单位是否有权监控记录员工使用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呢?员工行为若违反单位禁止性规定,单位是否有权将员工通话录音作为相关证据提起诉讼索赔呢?

近日,上海一家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工作手机录音导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存在“飞单”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提交的证据是员工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文件……

公司发的手机能录音,证明员工有“飞单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小李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李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于公司。

谁知,过了不久,公司就以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小李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的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公司拿出的证据,就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公司14万余元。小李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14万赔偿无效

小李认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则辩称,有证据证明小李确实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小李补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且公司没有侵犯小李隐私权,该手机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用于工作的,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该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4万余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告诉记者,该案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其一,为何法院不采纳工作手机录音证据?关于证据的采纳与否属于诉讼程序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证据的来源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判案依据。本案中,因该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故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其二,工作手机录音是否涉及员工隐私权?《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工作手机虽然是公司所有的财物,但现实生活中,员工经常用于私人谈话。其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因此,工作手机录音是否涉及员工隐私权?取决于公司有没有事先正式告知员工其通话要录音。

如果公司确告知员工使用工作手机通话要进行全程录音,公司将通过数据恢复录音监控来考察员工的工作。那么公司就不涉及侵犯员工隐私。否则,公司就可能涉嫌侵犯员工合法的隐私权。因而公司将员工私人通话内容作为证据,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

其三,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饶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员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公开告知且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其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杨志敏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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