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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找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为何仍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13:11:49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投保人马某在甲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女儿小马投保50万元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投保人马某曾签字确认小马无疾病。然而就在2019年11月,小马身体感到不适后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甲状腺癌,后小马经过治疗出院后,向甲保险公司报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甲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小马曾在2018年9月被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遂拒绝进行支付,后马某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业务员表示要求小马进行“增补告知”,承诺对此次事故以及甲状腺事故外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7月,马某代女儿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后,小马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理疗费等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马某对小马的病情不知情,也构成重大过失。但甲保险公司在得知其未履行告知义务后,并未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为何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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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马某于2018年12月在甲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女儿小马投保50万元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签字确认小马无疾病。其后,甲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小马曾被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故投保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然而该公司业务员要求小马进行“增补告知”,承诺对此次事故以及甲状腺事故外仍然承担保险责任,故甲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三十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其解除权消灭,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为何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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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三十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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