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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梓潼县怎么找律师,谁让蜜柚变苦果?全国劳模领办合作社却陷入转让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12:46:42

来源:成都商报

原标题:全国劳模领办合作社,却陷入转让纠纷

是他“落子反悔”?还是第三方和其他合作人“强买强卖”?

谁让蜜柚变苦果

在“全国劳模”杨发林看来,这是他种植蜜柚20余年来遭遇的第一次“困局”。杨发林,四川梓潼县许州镇人,种植蜜柚20余年,2010年获评全国劳动模范,被当地誉为天宝蜜柚第一人。4月14日下午,54岁的他来到自己亲手成立的四川梓潼县蜀龙柑桔专业合作社,但发现大门已被上锁。

今年,成立4年的合作社,在股东商议下,以260万元的价格整体流转给第三方。在真正面对转让框架协议时,杨发林没有签字,他认为价格便宜了,自己被“强买强卖”了。但对其他股东和收购合作社的第三方来说,杨发林在“耍赖”——因为他曾在草签协议上签字,第三方也已向合作社打款80余万元。

现在,杨发林将希望寄托在土地流转合同上,上面有一条明确规定: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村委会书面同意。在记者调查时,村委会明确表示,他们只认和他们签土地流转合同的杨发林,不会出示书面同意书。对此,第三方称,杨发林欺骗了他们,当初并不知道土地流转合同上有这一条。

如今,杨发林已经收到了第三方发来的律师函,他领办的合作社或将成为被告……

谁让蜜柚变苦果?全国劳模领办合作社却陷入转让纠纷

杨发林的全国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一个美好的开始

发展蜜柚产业,获评全国劳模

杨发林今年54岁,四川梓潼县许州镇人,高中毕业后,他当过村干部,然后开始种植蜜柚。在他家中,放着很多各种荣誉证书,其中,在2010年,他获评全国劳动模范。

杨发林介绍,获评“全国劳模”,跟他发展蜜柚种植密不可分。1999年,他开始在老家做试验,带领当地年轻人在4个村种植蜜柚试点,而且将当地的蜜柚远销全国各地。“我们这里的蜜柚,要比福建的蜜柚晚上市两个月,因此价格也能卖得起来,当地很多老百姓开始种植蜜柚。”杨发林介绍,随着蜜柚产业的发展,2004年,天宝柑桔协会成立,2005年注册了“文昌天宝”商标,2007年8月,梓潼天宝柑桔合作社成立,“我一直任理事长。”

梓潼许州镇蜜柚产业得到了发展。而对杨发林来说,一系列荣誉也随之而来,他被当地誉为“天宝蜜柚第一人”、2009年评为“全国科普带头人”、2010年获评“全国劳模”,而绵阳市、梓潼县评的荣誉也是越来越多。

“刚开始,我们种植了7000多亩,后来政府给我们定了一万亩的目标,当完成这个目标后,又定了5万亩的目标,但都顺利完成。这时,政府也在做产业发展研讨,决定将蜜柚做成产业,实现品牌化。”杨发林说,于是,在2014年10月,开始建设成立天宝蜜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2015年,天宝蜜柚申请了地理保护标志。

谁让蜜柚变苦果?全国劳模领办合作社却陷入转让纠纷

杨发林介绍合作社。

流转土地近600亩,办起合作社

天宝蜜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成立后,由于项目的需要,另外三名股东和杨发林一起,准备成立合作社。2014年10月,4人签了合作协议,发起成员由4名合作人推荐的9人组成,4名合作人分别出资20万元,组建蜀龙柑桔专业合作社和宝龙园家庭农场。

记者看到,协议上还明确“经合作人一致同意,推举杨发林为土地流转的接包方,代表合作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推举杨发林、陈元芳为蜀龙柑桔专业合作社和宝龙园家庭农场法人代表,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所有经营管理的对外联络及责任人为杨发林,负责执行合作人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管理经营所做的一切决定。”

2014年12月,杨发林分别和梓潼县文昌镇龙口村、拳龙乡青杠村签了土地流转协议,共流转土地近600亩。2015年3月,正式注册成立梓潼县蜀龙柑桔专业合作社,绝大部分种植蜜柚。

4月14日,记者来到梓潼蜀龙柑桔合作社,在一片果树地里,立着一块显眼的牌子,上面写着“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而在合作社管理房的左右两边,分别挂了一块牌子,一块是“梓潼县蜀龙柑桔专业合作社”,一块是“四川绵阳国家农业科技(梓潼)园区”。

“四川绵阳国家农业科技(梓潼)园区这块牌子,是2017年绵阳市和梓潼县共同授予的。”杨发林说,但这一切,从去年年底开始改变。

问题出在哪儿 四大难解的争议

强买强卖?

杨发林:“合作社260万转让?远不止这价!”

杨发林介绍,去年年底,另外三名合作人以投资收益无法实现及市场行情低迷为由,要求整体转让合作社,当时他也同意了。“主要是2016年出现了寒潮,导致果树出现死亡,因此没有实现三年挂果的目标。”杨发林说,虽然他也同意整体转让,但另外三名合作人自己找了第三方,以26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在杨发林看来,合作社的价值远远不止260万元,因为除了4名合作人陆续投资的200万元外,还有100多万元的债务,最主要的“附加值”,是政府还投入了700余万元进行修路、修滴灌等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的补助、投入也应该算在合作社啊,价值应该在1000万元左右。而且,我和我妻子作为农场和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根本没有在转让框架协议上签字,第三方就已经入驻了合作社,他们这是在‘强买强卖’。”杨发林说。

杨发林来到管理房,发现大门已被他人上锁。他称,近一个月来,第三方已经开始强行入驻合作社,双方还发生了纠纷,并闹到了派出所。几天前,第三方的人员才撤离合作社管理房,但大门被他人上了锁。

落子反悔?

其他股东:“260万转让,他在场并带头签字”

然而,针对杨发林的说法,在记者调查中,另外的股东却是另一番说法:他们认为,这完全是杨发林自己在反悔。

14日,合作社股东之一何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几人2014年一起成立合作社,确实由杨发林牵头,但4个人股权都是25%。由于未实现三年挂果的目标,加之市场行情低迷等因素,去年12月26日,4人一起在合作社管理房开会,商讨整体转让事宜,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第二条显示:全体投资人中,如有人有意愿承接果园,退出其他投资人的投入,承接相应债务,适当考虑资金利息,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优先考虑人员承接,但征求四位投资人意见,均表示无能力、无意愿承接果园所有权和经营权。会议纪要第三条显示:为了避免果园在不继续投入及投资人解除合作关系后因无人管理而荒芜、投资人所有投入全面损失的情况出现,一致决定,在2019年1月20日前,投资人继续寻找关系,共同努力将果园对外转让,如有人愿意承接,投资人共同参与谈判,无论结果如何,只要60%以上投资人同意,即可对外整体转让。“后来,我们找到了第三方一家公司,并且我们4人和该公司负责人王先生一起进行了谈判,商定以26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并草签了协议,当时杨发林也在场,一起商量的价格,他也带头签了字。”何先生说。

伪造签字?

杨发林:“怀疑有我签字的那份草签协议是假的”

何先生说,签了草签协议后,1月20日,对方即转了20万元到合作社的账户上,合作社用于支付土地款,“但在签正式框架协议时,杨发林就不签字了,但合作社9名社员中有6名社员同意资产转让,并签了转让协议,而前期第三方支付的钱也无法退回,且4月2日对方又转了64万。”

面对其他股东的说法,杨发林认为,这是另外3名股东和第三方早就计划好的,他在股东开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就是想看看另外的股东究竟要做什么。而对于和第三方签的草签协议,杨发林拿出了两份,内容和字迹均一模一样,但其中一份有杨发林的签字,一份没有杨发林的签字。杨发林称,他印象中没有签字,忘了怎么会出现两份草签协议,他怀疑有他签字的一份是假的。

“当时谈价格,签草签协议他都在场,而且只有一份草签协议,他就是在耍赖反悔,现在第三方已经发了律师函,合作社只有等着被起诉。”何先生说。

是否隐瞒?

土地再流转需要村委会书面同意?第三方:我们不知情

看着成片无人管理的柑桔树,杨发林想到了自己和村委会签的土地流转合同。

“他们认为我们是经济纠纷,我认为他们就是强买强卖。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乙方(杨发林)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村委会)书面同意,虽然另外股东和第三方签了转让协议,但村上并没有出书面同意书。”杨发林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方就强行进入了合作社。”

记者看到,在杨发林出示的两份土地流转合同上,确实均明确规定了“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在记者采访中,两个村的村主任均表示不会同意土地再流转。

4月14日下午,梓潼县文昌镇龙口村委会主任张昌国介绍,2014年签土地流转合同时,他们是跟杨发林个人签的合同,至于杨发林和谁合作等,村上并不知情。张昌国表示,杨发林没有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村上就会按照合同维护杨发林的权益,不会出具书面同意书。而即使杨发林同意再流转,现在村上同样不会书面同意。

“如果他同意将土地再流转,我们村上现在也不会同意,他可以跟我们终止合同,村上会再跟另外的第三方直接谈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张昌国说。

在采访中,杨发林流转土地的拳龙乡青杠村委会主任裴安金也表示,他们不会书面同意土地再流转。

4月14日,杨发林收到股东转过来的律师函,而律师函是第三方公司发给合作社的。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上第三方公司(梓潼县禾上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他表示,转让价格及签协议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对于杨发林所称的土地再流转时需要村委会书面同意一事,王先生称,当初他和合作社谈判时,对方根本没有提到有这一条,他完全不知情,他被合作社欺骗了。“我们准备起诉他们,一切等法院判决。”王先生说。

律师说法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会议纪要中,如果前提条件是4名股东都放弃优先购买权,后面再约定的60%以上投资人同意即可对外整体转让的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应。对于草签协议,如果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了四名投资人的相应约定,其约定本身是有效的。由于四名投资人并非合作社登记的社员,最终是否执行上述会议纪要,还要考虑四名投资人与社员之间的约定,如果9个社员有6个人同意,那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关于草签协议,王英占认为,因为甲方是合作社,因此需要加盖合作社公章。(记者 汤小均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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