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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5:41:40

“提供阅卷便利的‘一小步’,是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一大步’,也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了实处,更好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真正打通‘阅卷难’的最后一公里,作为一名律师,我为辽宁检察机关的便民服务点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赵庆杨律师对辽宁省检察机关为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新举措点赞。

2022年5月30日,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赵庆杨、王占新律师作为辩护人到绥中县检察院申请阅卷,案件已到审判阶段。检察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会在案件办理中为辩护(代理)律师积极提供便利,但目前针对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还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天,在受邀参加辽宁省检察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时,赵庆杨律师就案件办理中遇到阅卷困难问题,向省检察院领导提出《关于在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阅卷便利的建议》。在建议中,他指出阅卷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阅卷的起始时间,但是没有规定阅卷的截止时间,在实践当中,众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理解为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为律师提供阅卷服务,而在审判阶段明确拒绝提供卷宗光盘的便利。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特别是案卷较多的案件,律师到法院阅卷拍照要耗费一天甚至几天的时间。因此,他建议:“对于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律师只要经审核手续齐全的,辽宁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积极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这样极大方便律师代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在为民办实事上,辽宁省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于6月9日向全省检察机关印发《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提示》,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日,向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送达《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明确告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检察机关将为审判阶段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可持有效证件、委托书及书面申请(对代理案件情况的简要说明、阅卷申请),到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刻录电子卷宗。”

6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再次通知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工作部署,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进行督导,确保全省三级检察院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为律师提供更为高效、便捷、顺畅的阅卷服务。

自7月1日起,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来源:省检察院宣传处(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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