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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5:29:41
南京二手车欺诈案例代理律师

案件事实:沈健豪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2019年1月初,赵嘉园及其弟弟赵嘉万通过微信与沈健豪联系,表明欲购买一辆2015款的大众poloGTI二手车。沈健豪向赵嘉园推荐了一辆白色大众poloGTI轿车,赵嘉园多次向沈健豪确认该车是否为2015款,沈健豪均明确表示确定是2015款车。后经双方协商,赵嘉园同意购买该车辆。2019年1月17日,赵嘉园向沈健豪及其指定的收款人唐伟支付了7.6万元购车款,并于同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将该车辆登记在赵嘉园的弟弟赵嘉万名下。2019年1月18日,赵嘉园与沈健豪补签了一份《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沈健豪转让给赵嘉园的车辆型号为大众汽车SVW71411LR,发动机号为600150,车架号为ROE2039095,转让价为7.6万元。后赵嘉园发现案涉车辆并非2015款,与沈健豪多次交涉,均未果。

另查明,赵嘉园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104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江苏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查,经该公司鉴别,案涉车辆为2012款车型。

以上事实,有赵嘉园提供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公证书、发票以及赵嘉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嘉园作为普通消费者欲购买一辆2015款大众poloGTI轿车,沈健豪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在赵嘉园再三确认案涉车辆是否为2015款时,沈健豪均明确作出了肯定答复,使得赵嘉园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沈健豪订立了机动车销售合同,并已履行完毕,后赵嘉园得知其所购车辆并非2015款,而是2012款,据此可以认定沈健豪的行为构成欺诈,赵嘉园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赵嘉园要求撤销双方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沈健豪退还购车款7.6万元、沈健豪收回案涉车辆并承担过户费用,以及沈健豪应赔偿赵嘉园22.8万元(7.6万元×3)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予以支持。此外,赵嘉园主张其为此次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沈健豪承担,由于此两笔费用并非赵嘉园为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沈健豪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赵嘉园与沈健豪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二、沈健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嘉园返还购车款7.6万元,自行取回车辆(型号为大众汽车牌SVW71411LR,发动机号为600150,车架号为LSVFG66ROE2039095),过户登记费用由沈健豪自行承担;三、沈健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倍赔偿赵嘉园22.8万元;四、驳回赵嘉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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