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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找的律师为什么要我付律师费,王珞丹回应拖欠工程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2:24:22

近日,各媒体网曝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而被列为被执行人, 由于该事件与笔者研究领域相关,故专门查阅了本案公开的裁判文书,本文仅以法庭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试做如下梳理点评。(PS:由于判决书篇幅较长,仅摘录整理主要内容,想直接看结果的就往下拉☺#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成被执行人##王珞丹##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被执行30万#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事件,还原事实真相

来源:腾讯房产 温哥华森林小区


主要事实概览

  • 诉讼前
  1. 2012年12月5日,王卫星(甲方,王珞丹父亲)与豪雅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106万元。豪雅公司进场施工,对别墅房屋进行部分拆除、改建,并新建三层房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2. 2012年12月13日,王卫星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3年4月19日,王卫星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3年6月19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
  3. 2013年7月2日,王卫星(甲方)与豪雅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补充)》,新增加原车库门口改建及加建车库,增建二层司机住房两项工程,增加施工款10万元(2013年6月19日提前预付给乙方)。2013年7月3日,王卫星给付豪雅公司施工款10万元。
  4. 2013年8月1日,王珞丹作为申请人,委托其父王卫星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出申请,称其所购买的北京市昌平区55号楼-1层全部的房屋在装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申请对上述房屋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3年8月2日,双方停止合作。
  5. 王卫星自行委托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加建部分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现场检测结果为加建部分存在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局部缺少剪力墙、剪力墙洞口开裂、楼板及墙体渗水等损伤及缺陷,对结构的承载力及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或修缮处理。王卫星支付检测费用15000元。
  • 诉讼中

1、2017年豪雅公司(原告)起诉王卫星(被告)、王珞丹(被告),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14322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王卫星、王珞丹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内工程款500000元;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因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而产生的加固修复费用415000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洽商工程款100000元;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完成洽商工程施工的违约金232000元;

(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1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公证费5000元、工程质量检测费用15000元;

(7)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垫付材料费65 980元(其中保温板材料35980元、瓦和胶30000元);

(8)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拆除涉案工程费用900000元;

(9)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律师费;

(10)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反诉和鉴定费用。

3、豪雅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其已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4月,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中:(1)图纸确定部分调整为707582.4元;(2)原报价内的拆除部分(工程量无法计算,按合同清单工程量计取)为80 620元;(3)现场实际施工与合同图纸不一致部分(现场实际量取)为21402.7元;(4)原告(豪雅公司)提出增加部分为305 673.85元(此部分按原告主张计取,因现场已经拆除,无法计算)。王卫星对修正后的图纸确定部分予以认可。豪雅公司预交此次鉴定费用28000元。

4、王卫星于2018年3月提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豪雅公司施工的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2018年11月,该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了《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显示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建议(1)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存在孔洞、露筋、蜂窝、夹渣现象的构件进行加强处理;对钢筋间距和保护层偏大的板、3层E-5-6墙、3层1-2-A折梁和A-5-6折梁及垂直度较大的A轴墙体进行处理。(2)对存在麻面的构件及开裂墙体进行修复处理;对于局部漏水的屋面板和外墙、A轴墙体室外保温板,应进行修复处理。王卫星预交本次鉴定费用85000元。

5、2019年5月,王卫星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改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位的修复方案鉴定。后经选择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2019年9月,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对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作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修复意见。王卫星预交此次鉴定费用80000元。工程质量修复方案鉴定作出后,本院委托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2019年10月24日,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昌平区某别墅修复的工程造价为84694.08元。王卫星预交鉴定费用12 000元。

6、2020年2月3日,王卫星、王珞丹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7、二审法院另查明:王卫星在一审中提交两份其与凯荣泽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一份约定的工程名称为G55栋结构加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的结构加固项目,合同总价为40000元;另一份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别墅G55栋结构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结构新建及改造,合同总价为500000元。2019年11月8日的一审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与之前一致?”被告答:“增加三项,……第十一项原告承担因违约及阻碍施工导致反诉人无法使用房屋而承租他处同等条件房屋的租金损失375万……”随后,被告又表示:“撤销第11项诉请。我们另案主张。”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

一、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605.1元;

三、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卫星2013年6月19日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0000元;

四、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84694.08元;

五、驳回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王卫星的其他反诉请求。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的主要理由

  1. 原告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2013年7月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王卫星对涉案房屋的扩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亦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 虽涉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了约定项目的主体施工,且经工程质量鉴定,除了个别部位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存在质量瑕疵外,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现原告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 至于涉案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和价款存在争议,原告诉讼中就工程造价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于2019年7月20日对《工程造价鉴定书》作出了修正……
  4. 关于诉争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涉案房屋的买受人是王珞丹,且王卫星、王珞丹提交公证书中亦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证据保全,至于购房时王卫星是否有出资或者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珞丹作为涉案房屋的受益人,亦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责任。

大家关注的焦点

1、本次事件是否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不涉及。首先,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暂无迹象表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其次,从实务方面来看,本工程不是住宅新建项目或大型装饰装修项目,工人工资多为现结或短期结算,也不排除豪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但从公开的资料看,暂无证据表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2、王珞丹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答:否,仅仅是被列为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给付内容,由债权人申请执行,本案不存在法院主动移送执行的情形),而非失信被执行人(老赖)。10月22日,王珞丹工作室发文称:2、判决生效后,王先生(王珞丹女士的父亲)积极联系豪雅公司协商解决,多次联系未果。因豪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就债务履行的方式达成一致。 3、王先生(王珞丹女士的父亲)已先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金额汇入法院账户,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定,双方互为债务关系。截至目前,王珞丹女士及家人并未收到对方应支付的款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查阅了豪雅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被吊销,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综上,可以认定王珞丹工作室发文属实。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事件,还原事实真相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事件,还原事实真相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事件,还原事实真相

来源:爱企查

最后几句点评

  1.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工程性质属别墅改扩建工程,不同于普通家装,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2. 从工程造价来看,本工程除需要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外,还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有微调)……根据土地、规划、建筑等法律法规,王珞丹一方有可能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
  3. 双方合同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施工手续及政府各管理部门协调;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接受甲方雇佣的现场装修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工程项目如变更,须经双方协商确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相关费用(如有)。”从以上内容来看,王珞丹一方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当然,应该是律师起草,她们审核,也可能不审核-_-)
  4. 以下黑体字内容(判决书中)表述不妥。“虽涉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了约定项目的主体施工,且经工程质量鉴定,除了个别部位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存在质量瑕疵外,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现原告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理由: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相关规范,本案工程部分质量问题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应当修复后另行检查验收,而不应当直接表述为合格,当然这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工程价款抵扣或另行请求修复费用)PS:GB50300 5.0.6条

5、对于工程价款,因涉及司法鉴定以及举证质证等专业问题,本文没有过多阐述。

6、最后说几句延伸问题(也算作是历史遗留问题),本人在银川地区,近两年主管部门专项查处了屋面违建,对加层加盖建筑进行拆除,相类似的有老旧砖混楼一层改门面房的问题,还有前两天南京住宅一层装修拆除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上述现象,需要提示我们的房屋所有权人,首先,一定要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即使主管部门几乎都不会批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有设计单位配合的除外);其次,履行对装修承包人(承租人)的提示和监督义务,因为此类问题自己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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