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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可以找律师公证吗,男子反杀入室歹徒被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2:10:13

歹徒持刀入室,被主人反杀,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歹徒持刀入室遭主人反杀,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老张和他的兄弟华仔两人在天津市打工,因为一点纠纷得罪了周某。

第二天早上,周某叫上从某、小李、陈某,并且带上两把砍刀,开车到天津市老张的住所(住所分为里屋外屋)。

确认老张在家后,周某、陈某回车里拿出两把砍刀,持刀进入老张的屋子,从某等也从屋旁的鱼塘拿起铁锨、铁锤一起进屋。


华仔看到对方来势汹汹,把走在最后的小李截在外屋,两人打了起来。


另外三个人走进里屋后,想把老张拉出去,被老张挣脱了,周某、陈某就直接持刀往老张后脑砍,老张见状,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往陈某胸部捅过去,陈某被捅后,退到外屋,慢慢倒了下来,周某、从某见状往屋外跑。


与此同时,老张发现,小李和兄弟华仔在互相殴打,为了保护兄弟,去屋外随手一个铁锨,把正在挥砍刀的周某打落鱼塘,周某爬上来,老张继续把他打落水。而另外一边,华仔终于成功把小李手里的铁锤抢了下来,并把小李打下鱼塘。老张立马打电话报警,并且在案发现场等待。


经医院鉴定,陈某因为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老张头皮轻微伤;周某左尺骨轻伤一级。


对于此次案件,法院认为,老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行为,最终无罪释放老张。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表示,老张是在因为周某等人突然闯入其私人场所,并对其实施严重不法侵害,才反击的。而且周某等人还提前带了作案工具,进案发现场时两人持刀,一人拿铁锨,一人带铁锤,老张一方并没有任何的思想准备。周某一方闯入屋内拖拽老张,并在老张挣脱时,用携带的凶器砍老张后脑部位。


从施害方人数、所持凶器、击打部位等等情况来看,这场不法侵害已经危及老张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老张为了为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随手抓起一把平时用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人,具备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周某跑到屋外后还在挥动砍刀,老张及兄弟华仔的人身安全依旧存在危机,所以,老张打伤周某的行为依旧属于防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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