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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律师找哪个部门,财产保全律师找哪个部门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22:15:09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财产线索。那么,当申请人自身无法提供需要的财产线索时,当事人该如何通过法院去查询呢?下文将揭晓。

一、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被保全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注意:这里的必须是先作出保全裁定,这是前提。然后再提起书面申请,这里又强调了书面申请。

申请保全人提供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二、律师分析

(一)启动查控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查找

(二)申请形式:书面申请

(三)查询范围: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之内,不能侵害被保全人的其他财产利益

(四)操作程序:由审判庭出具保全裁定书后移交立案庭,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五)信息告知义务:人民法院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结语

当申请保全人无法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和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查询。当人民法院查询到时,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财产。即使未查询到,法院也会及时告知申请保全人。这样有利于申请保全人及早作出决定,是继续申请财产保全,还是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用于财产保全。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深耕执行领域二十年,智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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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财产保全系列十:不能提供财产保全的信息和线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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