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永江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张某赌博及感情等问题,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张某多次殴打李某。某日,李某怀疑张某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李某用菜刀将张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依法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解读】
一、关于李某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中,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的身体,致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李某为什么能够获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审查逮捕阶段,李某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做了张某的工作取得张某的谅解,李某此时也愿意认罪认罚,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公诉机关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认为对李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之所以能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首先在于该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李某经常被家暴等因素,认为李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通过该案我们看一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不但要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又要充分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此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四、李某为什么能获得不起诉?
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前所述,由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公诉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五、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一般都有哪些?
公诉机关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
4、紧急避险;
5、犯罪预备;
6、犯罪中止;
7、从犯;
8、胁从犯;
9、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0、自首;
11、重大立功;
1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13、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14、积极退赃退赔;
15、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16、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7、家庭矛盾、邻里纠纷;
18、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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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永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盈科2021年度优秀刑事律师,在8年执业律师工作生涯中,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近千件,免费咨询无数,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处理各种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特别擅长于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建设工程以及重大合同争议等法律事务。 部分成功刑事案例:杨某故意伤害案,贾某容留吸毒案,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张某某非法制毒案,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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