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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42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郭文婷,文婷,您好!
郭文婷: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最近我们一直在学习债权和债务的问题,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与债权人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有些时候,债务人可能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了很多项债务,并且又没有能力全部清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债的顺序是怎样的?有法律规定吗?接下来我们就请教一下文婷了。
郭文婷:好的,这其实涉及到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
主持人:新的一期节目又有新的知识点,能否详细为我们讲讲什么是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
郭文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全部多项债务时,由于不同债务可能存在是否约定利息、利息高低不同、是否设定担保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不同,因此,确定债务人的给付究竟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利益)造成实质上影响。举个例子,甲对乙负有两笔债务:第一笔为50万元,无担保;第二笔也是50万元,有担保。甲向乙清偿还了50万元。此例中,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一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权人乙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虽然暂时没有偿还,但是有担保,后续偿还保障相对较高;如果确定甲给付的50万元系清偿第二笔债务,则确定结果对债务人甲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一旦清偿,则主债务消灭,从债务同时消灭。第一笔债务没有担保,却没有得到清偿,后续偿还保障相对较低。如果上述担保的是有担保物的情形,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对债务人而言,其可以重新利用该担保物,为新的债务设定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融资;但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其剩余的债权没有了担保,他回收债权的风险随之增加,这与债务人因清偿抵充所得的利益相比,其利益格局显然失衡。
主持人:所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适用的条件是?
郭文婷:首先,要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在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中,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其次,要求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的种类相同。最后,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持人:那在适用条件下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郭文婷: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债务人的指定应在清偿时做出。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清偿后不可指定,否则在有争议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立即指定,之后的法定抵充顺序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我们简单为大家举一个债务人指定清偿抵充顺序的案例,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蒋某借款。原告蒋某分三次通过其妻子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合计1.9万元,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为证。2020年6月9日,被告王某通过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转账合计17732元。后来双方为17732元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原告认为是工资款,被告认为是归还借款),以致成诉。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劳务工资纠纷,被告都有权指定17732元款项系履行借款之债。故本院确认被告已经履行了本案的部分借款,尚欠原告1268元没有履行。出现数项债务清偿问题时,债务人或债权人都可以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清偿抵充顺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债务清偿的抵充顺序,则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可以明确有利于己方的清偿抵充顺序。当然,债务人应当特别注意在清偿债务当下就要明确清偿抵充顺序。
主持人:您刚才也提到了没有明确清偿抵充顺序有争议时可用法定抵充顺序,法定抵充顺序又是如何规定的?
郭文婷:法定的抵充顺序(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依据下列方式确定抵充顺序:
1、已到期债务。
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担保最少”并非担保的绝对数额最少,而是对债权人而言担保利益最少或者担保状况最低的情况(考虑担保的比例、担保的类型、担保人的信用等因素)。
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比如,无利息的债务对比有利息的债务,前者显然对债务人的负担较轻;在本金相同的情况下,低利息的债务对比高利息的债务,前者对债务人的负担较轻。
4、先到期的债务。
5、债务比例。
主持人:签订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主要的方式之一,例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就会产生债权和债务,借款合同还要约定借款金额、利息等的内容,这时就与我们刚刚说到的多种债务不同,它涉及到利息,费用等等,那么民法典的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有哪些规定?
郭文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主持人:民法典五百六十条和五百六十一条看起来有些相似?他们有什么不同?
郭文婷:第五百六十条说的是主债务有不同情况并且给付不足时应当先履行哪一部分的债务,而五百六十一条说的是主债务和从债务在给付不足时,应先履行主债务还是从债务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顺序是先履行费用、再履行利息、再履行主债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发生争议的,只能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履行。我们通过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假如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债务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其中已经拖延一年的时间,合计利息24万元,债权人起诉时共花费诉讼费和律师费10万元。如果诉讼前债务人支付了30万元, 那么,这30万元应该怎么去抵扣债务人的债务呢?债务人主张30万元是支付的本金部分,对债务人最为有利。因为支付后本金只有70万元,以后计算利息的底数就会减少,相应的利息也会减少。但债权人可能不会同意债务人的这种算法的。根据本条规定,30万元应首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元,其次,支付利息20万元,因此,在债权人看来,债务人还欠债权人本金100万元和利息4万元。在计算以后的利息时,底数仍然是100万元。如果双方对债务履行的顺序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在支付30万元时,即便支票上注明汇款用途是“支付本金”,也不影响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计算本金和利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是不是很亏?实际上债务人是不亏的,本条的规定也是非常公平的。如果债务人及时履约,就不会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问题了。至于利息,如果是借款利息,那是债务人本就应该支付的。如果是违约利息,那么,债务人没有违约的,自然不会有违约利息。因此,本条的目的还是在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郭文婷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突破性规定,第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确立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并非一味侧重任何一方,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了一定的利益平衡。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文婷,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郭文婷: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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