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最近处理的一些金融诈骗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有的资金流向都是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所有被骗的资金都去了一个个人账户。通过查银行流水,受害者只能知道骗子的名字和银行账号,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能起诉这个个人账户吗?
一、民事起诉的基本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能够起诉立案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就包括我们需要知道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字、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住址和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以上信息中最重要的是被告的身份证号,知道了身份证号,基本上就能确定其基本信息。当然最好是能够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些法院就要求原告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要求有些过分了。原告要起诉被告,如何提供被告的身份复印件?除非在关系好的时候,要到了身份证复印件,在关系恶化之后,原告是无法取得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的。
鉴于这种情况,有些法院降低了立案的标准,得有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该立案。至于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是否能提供的问题,则不应当成为立案的障碍。
具体到电信金融诈骗的案件中,受害者的资金流向的是个人账户,受害者只知道骗子的名字及银行卡号,但并不知道骗子的其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呢?按照法院现行的通常做法,法院通常会认为这属于被告不明确,拒绝立案。
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问题呢?有了银行账号,就会有开户银行,就会有骗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说,如果有骗子的电话,而且电话是实名的话,中国移动或联系、电信那边儿也会有骗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这些信息,通常只能有法院的调查函才能调到,也就是说得去法院立案,如果立不上案,则无法查询。这就成了一个死循环,最终的结果就是立不上案。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第一,被告能有银行卡或实名的电话号码,那么就会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以上信息原告在立案的时候无法获得,但通过法院调取的话,就能获得,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算被告不明确。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转错了钱,给了一个陌生人的银行卡号里,此时,我们只知道一个名字及银行卡号,难道不能起诉吗?很明显,这是应当能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的,电信诈骗进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和这种情况是相似的。
二、收款的个人银行账户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电信诈骗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洗钱严重违规,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1、买卖租售银行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和持卡人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意味着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行为被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持卡人在5年内将只能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3年内将不允许新开立银行账户。此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来对个人贷款、求职就业等方面都可能造成影响。
2、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个人信用安全,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便宜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卡主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3、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用于诈骗、逃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球、洗钱等非法活动,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如果卡主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用途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卡主本人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4、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
(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二)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被盗刷,并影响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三)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四)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五)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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