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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找刑事二审律师法律咨询,耿万喜案最高法院指令再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3:15:35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指涉嫌诈骗、并获刑五年的耿万喜,日前向江苏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202.9万元。今日(7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高院、耿万喜代理律师及其本人处获知,他的申请已于昨日(11日)被驳回。耿万喜称,将向最高法申诉。

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将向最高法申诉

69岁的耿万喜5月14日上午,向江苏高院申请国家赔偿。7月11日,其申请被江苏高院驳回。 受访者供图

高院:中院此前驳回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86年10月,耿万喜被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年11月2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90年9月3日,耿万喜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1年4月27日止。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耿万喜无罪。

2018年6月20日,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自被羁押至假释期满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被羁押至60周岁的工资损失、按人均寿命的养老金和医保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644030.5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代理律师许浩处,获得的一份盐城中院决定书。

盐城中院认为,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耿万喜不服,于2019年5月14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法赔1号决定。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高院、耿万喜代理律师及其本人处获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将向最高法申诉

江苏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已驳回耿万喜得国家赔偿申请。 受访者供图

耿万喜:调解未达一致 将向最高法申诉

7月11日下午,耿万喜前往江苏高院,与该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沟通。今日(12日)上午,刚刚返回家中的耿万喜,电话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双方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将向最高法申诉。”

耿万喜称,“精神损害,他们承认32年间存在,但是无法给予赔偿,24年工资也没方法补。”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江苏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根据苏高法发〔1998〕28号《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耿万喜案的善后工作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退休待遇落实问题,二是关于工资补发或经济补助问题。但耿万喜被羁押期间,其原单位已经解散,相关人员均自谋职业。

江苏高院认为,耿万喜主张补发其自被羁押起至60周岁的工资,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其原所在单位早已解散,也没有事实基础。

实际上,在与耿万喜协商调解时,江苏高院曾提出过补偿方案。江苏高院称,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盐城中院落实,向耿万喜支付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补偿金68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10万元,合计78万元。

但该补偿方案,并未让耿万喜满意。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希望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2029230.51元。

最终,江苏高院作出(2019)苏委赔6号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昨天(11日)在高院,我提出向最高法申诉,他们同意,等最高法结论后,再谈78万元补充一事”,耿万喜向新京报记者补充说。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李劼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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